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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用词含义清楚、上位概括、功能性限定三个方面,结合实际案例,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前后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不能孤立地去审查某个技术特征是否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做出判断,从而保障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审查标准执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