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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对电视新闻合理娱乐化的价值进行阐释,提出促进电视新闻合理娱乐化的对策。
关键词:电视新闻;娱乐化;新闻资讯
我国电视新闻节目自诞生以来,一直都是以形式正统、言语官方的拘谨样貌示人。20世纪九十年代政府对媒体的财政拨款骤减后,我国电视媒体也加快了自身的改革进程,打破了原先传统的节目形式,开始谋求新闻节目中语言风格及节目形式的适度软化,节目内容上也开始呈现越来越娱乐化的态势。因此,当前对电视新闻合理娱乐化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视新闻合理娱乐化的价值
首先,增强了新闻的贴近性和可受性,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关注和参与的热情。从某种程度上说,好的新闻还要有生动有趣的讲述方式来吸引人,受众在阅听故事的过程中获得对生存环境的认识,在接受过程中讨论社会价值和公共事务,这样新闻的意义和作用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其次,体现了对受众的重视,“受众本位”实现了回归。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媒介资源稀缺,传播理论受到忽视,我国的新闻实践一直实行传者本位方针,即从报道方针到新闻写作,都从传播者的意愿出发,而不管受众爱不爱看。于是,大量的会议新闻、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充斥版面,在这种情况下,媒介主要是作为一种政治宣传工具而不是信息传播工具存在。而娱乐化的新闻则有一种亲切感,很容易赢得观众的喜爱。主持人和观众的关系不再是上下的关系,不再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对话的关系,从而使受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这种方式能够灵活地为受众接受新闻提供引导和服务。
再次,有利于提高电视节目的收视率,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衡量一档节目的两个主要标——收视率和广告收入上看,这些娱乐化的新闻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比如,《南京零距离》以充足的新闻资讯即有用的新闻,赢得市场,收视率居高不下;而以好看取胜的《法治现场》中的《有请当事人》板块,则以讲故事方式,设置新闻情节,市场反映不错,它们都以自己独有的方式塑造受众的忠诚度,在收视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业绩。
二、促进电视新闻合理娱乐化的对策
(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新闻娱乐化表达要得当
电视媒体作为大众传播中的重要一环,其受众覆盖面最广,社会影响力最大,因而肩负的社会责任也最大。在媒介高度发达的今天,电视媒体为了追求差异化竞争,常常进行新闻节目的创新和开发,但如何将娱乐化维持在恰当的范围内,则需要电视新闻的制作团队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防止因为娱乐化而违规越界的内容出现。电视媒体制作团队在制作电视新闻节目时,必须明确节目制作宗旨,可以适度的根据观众需求,将严肃的硬新闻进行软化,以便寓教于乐,增进观众对于事件的关注和理解,以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但不能为了追求眼球效应和经济利益,故意将新闻内容以庸俗化甚至恶俗化的方式呈现,应该将有效信息与娱乐相结合,节目要有“趣味”,但更要有“品位”。同时,也不能随意将一些人际传播中荤素不忌、打“擦边球”的言论搬上银幕。在任何情况下,大众传媒都不该弱化社会责任,也不能随意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再者,团队内部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对电视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双重考察。行业协会也要对电视媒体进行监管,多途径、多平台地收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应对,从而提高整个电视媒体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政府监管,平衡媒体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在当今,大众传媒受到经济利益的诱导而转向市场驱动,纷纷追逐新闻的趣味性、可读性,整个行业还处于一个摸索创新的阶段,未对新闻娱樂化的程度、形式、禁区等标准型问题形达成共识,业内自律的水平还不高。在这种背景下,媒体的主管单位就应该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媒体行业进行积极干预,对媒体的新闻娱乐化趋势进行规范和调控,确保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
2011年广电总局出台文件,对国内所有上星频道加强管控,提高各频道新闻类节目的播出比例,防止新闻节目中出现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庸俗化的内容,更好地丰富我国观众文化娱乐生活。由此可见,政府已经开始重视传媒行业的制度建设,防范新闻娱乐化的泛滥,从而导致电视新闻功能的异化。
从长远看,要防范新闻娱乐化泛滥,督促电视新闻行业有序蓬勃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才是治根治本之策。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成文的《新闻法》,只是在《民法通则》《刑法》等其他基本法中,有与新闻传播相关的法律条款。虽然从1987年起,我国就开启了《新闻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但几经波折,至今尚未出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媒行业的繁盛,近些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也急剧增多,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新闻传播行为,保证媒体和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提高受众媒介素养,不盲目跟随娱乐化浪潮
受众作为大众传播的最后一环,既是传播要求的诉求者,也是传播效果的见证者,在整个大众传播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健康的媒介生态离不开具有理性思维和较高审美口味的媒体受众。电视媒体作为一种视觉化的媒体,能够声色并茂地带给观众强烈的视听体验,新闻娱乐化的表现手段让新闻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加强,但同时也淡化了观众的理性判断和主体精神,很容易对客观世界产生认识偏差,由此可见,只有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才能使得普通民众了解大众传播的基本原理和过程,具备足够的媒介使用能力和技巧,利用媒体提供的信息,为自己的生活工作服务。
三、结语
当前,我国电视新闻的娱乐化现象己经非常普遍,并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种现象也将随着市场经济和大众文化的繁荣不断发展,并不会在短期内消亡。我们应该看到电视娱樂化在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大众的多元文化需求、优化新闻传播效果等方面的积极效果,也应注意到新闻娱乐化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弱化了大众媒体的环境监测功能、使得受众品位降低、腐蚀媒介的公信力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新闻娱乐化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也反映了当下鲜明的时代特征,只有正视它的存在,对它进行理性分析,扬长避短,从宏观和微观上都加以规范和引导,才能让媒体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得到平衡,推动我国新闻事业长足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肖云.新闻娱乐化的辩证批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5).
[2]郑根成.传媒娱乐化的伦理反思[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3)
[3]魏颖.警惕新闻娱乐化现象[J].中国记者,2010,(2).
作者简介:
向继全,重庆万州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
关键词:电视新闻;娱乐化;新闻资讯
我国电视新闻节目自诞生以来,一直都是以形式正统、言语官方的拘谨样貌示人。20世纪九十年代政府对媒体的财政拨款骤减后,我国电视媒体也加快了自身的改革进程,打破了原先传统的节目形式,开始谋求新闻节目中语言风格及节目形式的适度软化,节目内容上也开始呈现越来越娱乐化的态势。因此,当前对电视新闻合理娱乐化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视新闻合理娱乐化的价值
首先,增强了新闻的贴近性和可受性,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关注和参与的热情。从某种程度上说,好的新闻还要有生动有趣的讲述方式来吸引人,受众在阅听故事的过程中获得对生存环境的认识,在接受过程中讨论社会价值和公共事务,这样新闻的意义和作用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其次,体现了对受众的重视,“受众本位”实现了回归。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媒介资源稀缺,传播理论受到忽视,我国的新闻实践一直实行传者本位方针,即从报道方针到新闻写作,都从传播者的意愿出发,而不管受众爱不爱看。于是,大量的会议新闻、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充斥版面,在这种情况下,媒介主要是作为一种政治宣传工具而不是信息传播工具存在。而娱乐化的新闻则有一种亲切感,很容易赢得观众的喜爱。主持人和观众的关系不再是上下的关系,不再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对话的关系,从而使受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这种方式能够灵活地为受众接受新闻提供引导和服务。
再次,有利于提高电视节目的收视率,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衡量一档节目的两个主要标——收视率和广告收入上看,这些娱乐化的新闻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比如,《南京零距离》以充足的新闻资讯即有用的新闻,赢得市场,收视率居高不下;而以好看取胜的《法治现场》中的《有请当事人》板块,则以讲故事方式,设置新闻情节,市场反映不错,它们都以自己独有的方式塑造受众的忠诚度,在收视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业绩。
二、促进电视新闻合理娱乐化的对策
(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新闻娱乐化表达要得当
电视媒体作为大众传播中的重要一环,其受众覆盖面最广,社会影响力最大,因而肩负的社会责任也最大。在媒介高度发达的今天,电视媒体为了追求差异化竞争,常常进行新闻节目的创新和开发,但如何将娱乐化维持在恰当的范围内,则需要电视新闻的制作团队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防止因为娱乐化而违规越界的内容出现。电视媒体制作团队在制作电视新闻节目时,必须明确节目制作宗旨,可以适度的根据观众需求,将严肃的硬新闻进行软化,以便寓教于乐,增进观众对于事件的关注和理解,以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但不能为了追求眼球效应和经济利益,故意将新闻内容以庸俗化甚至恶俗化的方式呈现,应该将有效信息与娱乐相结合,节目要有“趣味”,但更要有“品位”。同时,也不能随意将一些人际传播中荤素不忌、打“擦边球”的言论搬上银幕。在任何情况下,大众传媒都不该弱化社会责任,也不能随意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再者,团队内部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对电视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双重考察。行业协会也要对电视媒体进行监管,多途径、多平台地收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应对,从而提高整个电视媒体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政府监管,平衡媒体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在当今,大众传媒受到经济利益的诱导而转向市场驱动,纷纷追逐新闻的趣味性、可读性,整个行业还处于一个摸索创新的阶段,未对新闻娱樂化的程度、形式、禁区等标准型问题形达成共识,业内自律的水平还不高。在这种背景下,媒体的主管单位就应该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媒体行业进行积极干预,对媒体的新闻娱乐化趋势进行规范和调控,确保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
2011年广电总局出台文件,对国内所有上星频道加强管控,提高各频道新闻类节目的播出比例,防止新闻节目中出现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庸俗化的内容,更好地丰富我国观众文化娱乐生活。由此可见,政府已经开始重视传媒行业的制度建设,防范新闻娱乐化的泛滥,从而导致电视新闻功能的异化。
从长远看,要防范新闻娱乐化泛滥,督促电视新闻行业有序蓬勃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才是治根治本之策。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成文的《新闻法》,只是在《民法通则》《刑法》等其他基本法中,有与新闻传播相关的法律条款。虽然从1987年起,我国就开启了《新闻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但几经波折,至今尚未出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媒行业的繁盛,近些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也急剧增多,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新闻传播行为,保证媒体和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提高受众媒介素养,不盲目跟随娱乐化浪潮
受众作为大众传播的最后一环,既是传播要求的诉求者,也是传播效果的见证者,在整个大众传播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健康的媒介生态离不开具有理性思维和较高审美口味的媒体受众。电视媒体作为一种视觉化的媒体,能够声色并茂地带给观众强烈的视听体验,新闻娱乐化的表现手段让新闻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加强,但同时也淡化了观众的理性判断和主体精神,很容易对客观世界产生认识偏差,由此可见,只有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才能使得普通民众了解大众传播的基本原理和过程,具备足够的媒介使用能力和技巧,利用媒体提供的信息,为自己的生活工作服务。
三、结语
当前,我国电视新闻的娱乐化现象己经非常普遍,并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种现象也将随着市场经济和大众文化的繁荣不断发展,并不会在短期内消亡。我们应该看到电视娱樂化在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大众的多元文化需求、优化新闻传播效果等方面的积极效果,也应注意到新闻娱乐化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弱化了大众媒体的环境监测功能、使得受众品位降低、腐蚀媒介的公信力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新闻娱乐化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也反映了当下鲜明的时代特征,只有正视它的存在,对它进行理性分析,扬长避短,从宏观和微观上都加以规范和引导,才能让媒体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得到平衡,推动我国新闻事业长足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肖云.新闻娱乐化的辩证批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5).
[2]郑根成.传媒娱乐化的伦理反思[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3)
[3]魏颖.警惕新闻娱乐化现象[J].中国记者,2010,(2).
作者简介:
向继全,重庆万州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