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城管暴力执法的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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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案例一: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据夏称,二人曾殴打自己,便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5月9日,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
  案例二:2010年11月16日,湖北武汉黄陂区政府组织城管、水利、国土、公安等2000余人组成拆违执法专班,对后湖村80余处违建房实施强制拆除。后湖村违建户龚泽林看到自己的违建房被拆,突然发动越野车冲向执法现场,将11名城管人员撞伤,其中重伤3人。撞人后,龚泽林并未停车,直到车辆撞上建筑土堆才停下,被执法人员制服后,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城管制度让人很纠结
  
  夏俊峰的案子也许是个例外,但下面这一幕更为常见。
  成都街头,一个卖杨梅的老大爷和城管协管员发生争执。拉扯中,老大爷的杆秤被折断,杨梅也撒了一地。围观的人们当即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他们挡住执法车,坚持让协管员为自己的暴力行为道歉。
  不断发生的这些案例不能不让人们警醒:为什么小贩跟城管之间的抗衡竟会演变成一场社会的悲剧?城管这种制度究竟应不应该存在?
  在城管制度设立之初,谁也没有料想到会有这样的情况。1997年,为了节约执法成本,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成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集中执行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从那时起,全国先后有100多个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
  城管代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相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在北京,城管部门拥有14项职能,300多项执法权,权力的过于集中是隐藏在城管制度里的导火索。
  经济利益也是引起问题的原因之一。有报道称,南京城管把收缴的桌椅、塑料筐甚至灯箱牌都当做废品卖掉赚钱,而各种罚款也成为赢利的重要方式。
  另外,城管系统中一些人员素质不高,只能“依靠野蛮行为来确认自己的身份地位”,这也推动着城管行为和“暴力”被越来越频繁地联系在了一起。如2008年1月,湖北天门市湾坝村村民魏文华在村口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被城管人员发现当场打死。
  “暴力已经被城管当做了‘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说,“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利不利的制度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已经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制度的一部分。”
  相比于那些夺路狂奔的小贩,在制度的另一头,处于强势地位的城管也常常满腹委屈。北京城管人员郭欣总是被繁琐的工作搞得疲惫不堪:一天的时间里,他一会儿要在马路上堵截漏污水的泔水车,一会儿要赶到居民区里劝说居民把放在公共绿地上的大白菜搬回家,一会儿劝说服装厂修理快塌下来的广告牌,一会儿又要去处罚在路上违法散发小广告的人。但这已经让这个普通的城管人员很满足了——至少,他没像前几天那样,被小贩偷偷扔来的烤红薯砸中脑袋。
  
  各方博弈
  在过去的几年里,《行政强制法》曾经被法律界寄予厚望。这部法律意在通过职权和程序方面的规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同时也为执法提供依据。人们普遍认为,它对目前争议严重的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相关问题都能起到约束、控制的作用。然而,从1988年起草至今,这部命途多舛的法律始终未获通过。
  直到最近几年,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行为所引发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行政强制法》才重新被提上立法日程。
  “各方的博弈是主要原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行政强制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调整重构,也会影响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现有的利益,因此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阻力。”
  “没有法律的控制、制约,城管制度出了很多问题。”姜明安感慨,“《行政强制法》能够赋予城管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对暴力执法行为予以追究。”
  只有有了执法依据,有了制度约束,才能真正解决城管制度中出现的暴力问题。
  
  《行政强制法》终获通过
  2011年6月30日,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的《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获得通过,该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
  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另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亮点二: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点评:城市管理需要“包容的精神”
  很多时候,城管的行为虽然合法,但管理的理念也需要变化,一个城市对弱势群体应该有一些包容的态度。
  2010年,印度小贩赢得了一场官司的胜利。当印度首都新德里市政府准备在即将到来的英联邦运动会前驱逐流动摊贩时,印度的“街头小贩联合会”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告了小贩的最终胜利,因为“小贩诚实经营的自由和尊严不可剥夺”。
  “并不见得把小摊砸了,城市就会更好。”姜明安教授说。
  政府应该保留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去处理“瘦肉精、地沟油的问题”,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制约,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的“度”。
  也许在不久的未来,夏俊峰这样的小贩面对的城管再不会不由分说地没收、态度恶劣地争执,甚至像他在供词中所说的那样,对自己拳打脚踢。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那些城管会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自己执法的缘由,并听取小贩的申辩;在一般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时候,他们绝不会动用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而即使真的遇到暴力执法,小贩们也能够在法院申请正义的裁决。(张乐颖综合整理)
  
  有问有答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大典,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这是党和政府履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养老保险可否“全国漫游”?
  问:46岁的王师傅在北京望京一家企业当保安已有4年,按目前每月平均工资3000元算,王师傅每月需缴费240元,公司缴费360元。“要是我回四川老家了,这笔钱能带走吗?”王师傅问。
  答:王师傅的问题也是很多在外务工人员所关心的。近年来各地陆续实施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但很长一段时间,社保关系未实现全国统筹,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保无法转回户籍所在地或打工的其他城市。
  新《社会保险法》对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可异地接续,缴费年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更加简便。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只要到新的就业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了,无需到原就业参保地办理转移接出手续。
  
  医疗费能异地报销吗?
  问:家住湖北的陈老太来到上海照顾孙子,由于操劳过度诱发了脑梗塞。在上海住院一个月,花费一万多元。陈老太在上海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她担心医药费太多没法报销于是打算回老家。但如果回去,又没人照顾她。那么陈老太的医疗费可以异地报销吗?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随着《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细则的实施,看病人只需直接拿着医保卡在所在地看病就可以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是可以报销的,直接用社保基金就可以结算。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也让很多流动就业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男职工也有生育保险吗?
  问:在成都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的林女士准备辞职去丈夫的工作地北京。四月份,林女士在北京找工作时发现自己已怀孕,用人单位婉拒了她的求职申请。“没有工作,没有保险,以后生孩子的费用该怎么办呢?”林女士问。
  答:新《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生育保险方面,即使女方没有工作,只要丈夫参保,同样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这使得《社会保险法》增加了一条非参保人直接受益的条款。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管是户籍人员还是非户籍人员,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要覆盖到生育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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