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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促使国际商事往来日益频繁,为了促使良性国际商事关系的形成,各国政府在推动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同时,必须调和个体利益、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确立了不可让渡的人权保障原则,并引入“永久保障”(Ewigkeitsgarantie)条款;1961年的德国《对外经济法》规定了对外经济自由原则。德国《基本法》和德国《对外经济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维护国际商事关系有序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在国内层面而且在国际层面提供了人权保护,使个人自由和公民基本权利在国际商事关系中与在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