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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迫在眉睫,其法理基础仍需讨论。理论范式的建构须以现实制度为依据,我国教育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现状是制定教育惩戒规章的制度基础。居于主流地位的教育惩戒权的国家教育权范式在延伸之后,面临难以克服的悖论。从社会权力角度出发理解教育惩戒权,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教育惩戒权的宪法依据不是《宪法》第19条规定的国家发展教育,而是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基本权利和第49条规定的儿童受特别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