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一、基本案情2011年吕某以人民币2580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受让位于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西路和稻香路交叉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2012年3月吕某为在该处从事商品房开发项目,以合同的方式委托李某于2012年底前后拆除该块土地上的房屋。2012年7月因吕某在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2100万的贷款到期未还,被该银行起诉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同月江东区法院根据诉讼保全裁定对吕某上述土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