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04年以来,欧盟对其合并控制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确立了"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评估规则中应用更多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使得新制度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更为有效。我国的合并控制制度起步较晚,仍需不断完善,欧盟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合并控制;审查标准;评估规则;欧盟
一、欧盟合并控制制度变革史
欧盟合并控制制度的法律渊源可追溯到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其第85、86条对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范,但对合并行为并未作规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通过判例、备忘录等方式对合并进行管制。如大陆制罐公司案中,委员会依据《罗马条约》第86条确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如果企业已在共同体市场居于支配地位,通过合并加强自身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应受《罗马条约》第86条的管辖。但此标准只能限制已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严重疏漏。
1989年,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关于企业间集中控制的第4064/89号条例》(以下简称《第4064/89号条例》),确立"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结束了对合并控制无法可依的历史。
随着欧盟市场扩大、一体化程度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对合并审查的经济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并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使委员会决心对其进行大幅改革。2004年,理事会通过《关于企业间集中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以下简称《第139/2004号条例》),确立"严重妨碍有效竞争"审查标准。委员会相继颁布《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知》、《横向合并评估指南》、《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等规定,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合并控制制度体系。
二、欧盟新旧合并控制制度对比分析
(一)"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1、审查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指:如果合并产生或加强企业支配地位,从而严重阻碍共同体市场或其一个重要部分有效竞争的合并应宣布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欧洲法院在判例中界定了"支配地位"的含义:"指一个企业享有的经济能力,使其可采取独立行动而无需考虑其竞争对手、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且其本身构成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这里界定的"支配地位"是单一企业意义上的,当两个或更多企业进行共谋时也会危害有效竞争。这一缺陷导致在后来执法实践中"集体支配地位"概念的产生,即委员会以单一企业支配地位与集体支配地位标准评估合并的竞争效应。
2、评估规则
委员会为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般经过两个步骤:首先界定相关市场,依据《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知》,以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潜在竞争等原则来界定市场,主要关注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然后分析市场结构,评估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委员会充分肯定市场份额的重要性,但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此外,委员会会适当考虑时间、竞争对手实力、供求双方力量对比及进入壁垒等因素。
合并可能带来的效率影响在审查中意义重大,但《第4046/89号条例》对效率影响分析并未明确规定。评估时,一旦确定合并造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便不会重视效率问题。
(二)"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
1、审查标准
"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指:严重妨碍共同市场或其大部分市场的有效竞争的合并(特别是由于该合并建立或加强了支配地位),应宣布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该标准不仅强调建立或加强支配地位可能阻碍有效竞争,也考虑到寡头垄断市场中的合并可能产生的后果。
"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只能对合并导致单个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加强或多个企业的协调效应进行控制。而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即使合并不会形成或加强支配地位,合并会消除双方原来彼此施加的竞争限制、减轻其余竞争者的竞争压力,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也可能阻碍有效竞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对这种情形并不适用,"严重阻碍有效竞争"标准填补了合并可能出现的除"市场支配地位"外可察觉的漏洞。
2、评估规则
(1)结构指标
委员会仍依据《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知》来界定市场。在分析市场结构时,除采用市场份额指标外,委员会首次引入HHI指数以便对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观察。委员会还制定了详细的指标标准,详见表2-1。
(2)"非协调效应"与"协调效应"
《横向合并指南》中阐释了合并反竞争影响的产生机制。合并可能以两种主要方式严重阻碍有效竞争:①非协调效应:通过消除对一个或更多企业的竞争约束,即使不采取协作行为也会加大市场势力;②协调效应:可能使先前不协作行为的企业现在更可能协作,也可能使在合并前就有协作行为的企业能够更容易、更稳定或更有效地开展协作。
"协调效应"对应"集体支配地位",而"非协调效应"并不完全对应于单个企业支配地位。指南中从两个角度解释合并导致非协同效应的情形:一是合并会通过产生或加强单一企业支配地位而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对应于以往的做法;此外,鉴于寡头垄断市场上各厂商间的相互依赖性,即使在没有协作的情况下,合并也可能严重阻碍有效竞争。
(3)效率原则
新制度中更强调效率分析在评估中的重要性。《第139/2004号条例》中强调:为确定合并对共同市场内的竞争影响,应考虑相关企业所提出的任何经证实的和可能的效率。《横向合并指南》中具体阐述了在考虑效率原则时应该注意的问题,《非横向合并指南》也强调了纵向合并可能带来的效率,如双重加价影响的消除效果。效率原则的确立,使对合并的评估更为合理。
三、欧盟经验的启示
合并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须明确制度加以规范。我国的合并控制制度起步较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评估体系。若要实现对合并进行有效控制,必须在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配套立法加以明确评估规则。
此次欧盟合并控制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就是评估规则的"经济学化",更多的考虑如寡头垄断市场中合并可能造成反竞争影响的产生机制、效率原则等,充分吸收产业组织理论新成果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这些科学的理论方法值得我国借鉴并加以应用,避免缺乏经济学分析而导致审查结果遭到质疑,减少对合并干预存在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安德雷斯·冯特·葛拉雷兹等.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9.
[2]董红霞.美国欧盟横向并购指南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3]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徐洪海(1988-),辽宁鞍山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专业: 产业经济学。
关键词:合并控制;审查标准;评估规则;欧盟
一、欧盟合并控制制度变革史
欧盟合并控制制度的法律渊源可追溯到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其第85、86条对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范,但对合并行为并未作规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通过判例、备忘录等方式对合并进行管制。如大陆制罐公司案中,委员会依据《罗马条约》第86条确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如果企业已在共同体市场居于支配地位,通过合并加强自身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应受《罗马条约》第86条的管辖。但此标准只能限制已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严重疏漏。
1989年,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关于企业间集中控制的第4064/89号条例》(以下简称《第4064/89号条例》),确立"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结束了对合并控制无法可依的历史。
随着欧盟市场扩大、一体化程度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对合并审查的经济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并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使委员会决心对其进行大幅改革。2004年,理事会通过《关于企业间集中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以下简称《第139/2004号条例》),确立"严重妨碍有效竞争"审查标准。委员会相继颁布《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知》、《横向合并评估指南》、《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等规定,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合并控制制度体系。
二、欧盟新旧合并控制制度对比分析
(一)"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1、审查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指:如果合并产生或加强企业支配地位,从而严重阻碍共同体市场或其一个重要部分有效竞争的合并应宣布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欧洲法院在判例中界定了"支配地位"的含义:"指一个企业享有的经济能力,使其可采取独立行动而无需考虑其竞争对手、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且其本身构成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这里界定的"支配地位"是单一企业意义上的,当两个或更多企业进行共谋时也会危害有效竞争。这一缺陷导致在后来执法实践中"集体支配地位"概念的产生,即委员会以单一企业支配地位与集体支配地位标准评估合并的竞争效应。
2、评估规则
委员会为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般经过两个步骤:首先界定相关市场,依据《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知》,以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潜在竞争等原则来界定市场,主要关注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然后分析市场结构,评估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委员会充分肯定市场份额的重要性,但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此外,委员会会适当考虑时间、竞争对手实力、供求双方力量对比及进入壁垒等因素。
合并可能带来的效率影响在审查中意义重大,但《第4046/89号条例》对效率影响分析并未明确规定。评估时,一旦确定合并造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便不会重视效率问题。
(二)"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
1、审查标准
"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指:严重妨碍共同市场或其大部分市场的有效竞争的合并(特别是由于该合并建立或加强了支配地位),应宣布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该标准不仅强调建立或加强支配地位可能阻碍有效竞争,也考虑到寡头垄断市场中的合并可能产生的后果。
"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只能对合并导致单个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加强或多个企业的协调效应进行控制。而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即使合并不会形成或加强支配地位,合并会消除双方原来彼此施加的竞争限制、减轻其余竞争者的竞争压力,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也可能阻碍有效竞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对这种情形并不适用,"严重阻碍有效竞争"标准填补了合并可能出现的除"市场支配地位"外可察觉的漏洞。
2、评估规则
(1)结构指标
委员会仍依据《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知》来界定市场。在分析市场结构时,除采用市场份额指标外,委员会首次引入HHI指数以便对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观察。委员会还制定了详细的指标标准,详见表2-1。
(2)"非协调效应"与"协调效应"
《横向合并指南》中阐释了合并反竞争影响的产生机制。合并可能以两种主要方式严重阻碍有效竞争:①非协调效应:通过消除对一个或更多企业的竞争约束,即使不采取协作行为也会加大市场势力;②协调效应:可能使先前不协作行为的企业现在更可能协作,也可能使在合并前就有协作行为的企业能够更容易、更稳定或更有效地开展协作。
"协调效应"对应"集体支配地位",而"非协调效应"并不完全对应于单个企业支配地位。指南中从两个角度解释合并导致非协同效应的情形:一是合并会通过产生或加强单一企业支配地位而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对应于以往的做法;此外,鉴于寡头垄断市场上各厂商间的相互依赖性,即使在没有协作的情况下,合并也可能严重阻碍有效竞争。
(3)效率原则
新制度中更强调效率分析在评估中的重要性。《第139/2004号条例》中强调:为确定合并对共同市场内的竞争影响,应考虑相关企业所提出的任何经证实的和可能的效率。《横向合并指南》中具体阐述了在考虑效率原则时应该注意的问题,《非横向合并指南》也强调了纵向合并可能带来的效率,如双重加价影响的消除效果。效率原则的确立,使对合并的评估更为合理。
三、欧盟经验的启示
合并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须明确制度加以规范。我国的合并控制制度起步较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评估体系。若要实现对合并进行有效控制,必须在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配套立法加以明确评估规则。
此次欧盟合并控制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就是评估规则的"经济学化",更多的考虑如寡头垄断市场中合并可能造成反竞争影响的产生机制、效率原则等,充分吸收产业组织理论新成果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这些科学的理论方法值得我国借鉴并加以应用,避免缺乏经济学分析而导致审查结果遭到质疑,减少对合并干预存在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安德雷斯·冯特·葛拉雷兹等.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9.
[2]董红霞.美国欧盟横向并购指南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3]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徐洪海(1988-),辽宁鞍山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专业: 产业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