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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政策的失效,致使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承载了太多本不该通过它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渐进改革至今隐藏在市场表层之下的诸多潜在社会冲突,藉由个税法修改的社会讨论,演变出“税改仇富心理”这样的口水仗
9月27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听证会结束。与会时表态的25名听证代表中有18人表示个税起征点应调到1600元以上。有关人士表示,听证会的讨论结果肯定会纳入10月下旬举行的个税修改二审讨论。至此,舆论关注一月有余的个税法修改方案暂告段落。
从讨论的过程和最终成型的结果来看,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起征点应该定在多少;二是要不要“一刀切”地划定起征点。目前的结果倒也明了,听证会后起征点很可能最终定为月收入1600元人民币起征个人所得税;全国统一此起征标准,同时给予各省级地税部门相应幅度的起征点上下浮动比例。
然而,个税改革牵出的一系列话题并没有就此结束。此次个税法修改不仅是立法听证制试行以来第一次采用该制度进行实践,而且在舆论争论的过程中,引出了令人注目的税收和社会公正的话题。以个税法修改为肇始,现阶段中国改革面临的相当一部分社会问题,在起征点高低的争论中逐渐暴露出冰山的一角。
起征点高低是个伪问题
从800元到1600元,起征点足足抬高了一倍。单就此而言,修改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深谙税收财政原理的人不难察觉,起征点的变化其实影响相当有限。首先,起征点的大幅度提升逻辑上导致的第一个后果便是纳税人群范围的缩小,但事实上影响不大。因为800元的起征标准早就落后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十几年来的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的工资水平上涨,当年适用的起征基点的人口只占1%,现在已经超过了50%。一次调整到1600元不过是相对迟缓地弥补了起征点过低的法律滞后现状。其次,由于现阶段影响税收总量最大的边际税率指标并没有作出结构性改变,所以,起征点大幅度抬高并不会对个税的税收总量发生多大影响。
此外,引起争议最多的税收转移支付问题,也并非某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直接。所谓的“税收可以劫富济贫”不过是个形象的比喻。一厢情愿地指望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转移支付,在收入再分配环节解决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公正问题既不科学也不现实。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造成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成员缺乏平等的获取个人财富的机会。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所能起到的作用只能是在社会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尽量解决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
更不容忽视的是,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起征点的高低造成了诸多虚假的社会公正“幻象”。首当其冲的便是把能否有效的让富人上税,完全寄希望于个税法的修改之上,进而引发了“应不应该在税收问题上带有仇富心理”这样似是而非的道德争论。这一次引起广泛社会参与的立法活动,不仅没有澄清可能在日后导致社会冲突的错误观点,反而进一步模糊了公众对税收功能的认识。
加强征收管理是第二个亮点吗?
如果抛开理论去看,在大多数人心目中,个人所得税最大的功能就是对高收入人群多征税,以此补偿低收入人群的福利。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效果最大的不满,也恰恰出在此,很多人觉得高收入人群可以很轻易地找到合理避税甚至逃税的方法。由此使人们产生了穷人足额交税,富人反而可以少交甚至不交的“劫贫济富”的看法。
应该说,在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收入账户信息监管体系之前,现行的分类式征收体制,的确存在着诸多征管漏洞。多收入来源、变相实物收入等等都可以进行合理避税的操作。因此,据国税部门最新的消息,10月下旬的二审方案中将包括把现行的收入分类所得征收,变成综合制征收,进行全年收入全额一户式管理。假如最终方案果能如此且得到通过,那么的确堪称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
但是,即便如此,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样只是解决了多收入来源等以前分类征收下的合理避税问题,没有包括资本利得征税的管理,而后者才是构成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的主要成分。从各国经验来看,如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很难通过个人所得税有效征收资本利得税;二是如自由职业者这样的典型多收入来源的人群,一旦采用综合征收,其实际税负水平尚缺乏足够的考察,而且,与个税征收配套的政策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举例来说,假如一个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每个月有三种不同的收入来源,税前收入合计5000元。同时,还有另外一个人,只有一份固定工作收入,税前工资也是5000元。如果以同样的税收标准征收这两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自由职业者将面临诸多不公平。因为诸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这样的社会保障费用,自由职业者要完全由个人负担,而工薪收入者则有相当部分由企业负担。同样地,如果两人都去贷款买房,银行对自由职业者提出的贷款条件也要明显高过工薪收入者。这些都将影响两者的实际生活负担,如何在个税征收中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公平征税,是同样需要认真考虑的。
此外,资本利得的个税征收也同样面临着实际税负水平的问题。假如一个私营企业家得到了20万的利润分配,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他要按照最高税率45%上税。换句话说,他的20万收入一下子就少了将近一半。而且,不容忽视的是,这20万收入在变为他个人收入之前,作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已经是企业经营的税后利润了。里外里上了至少两道所得税,还不包括企业家经营企业时发生的诸如营业税等流通经营环节中的税收。如此之高的实际税负,也难怪有那么多“富人”要争先恐后的转移利润逃税。
这样看来,即便税改之后,个税征收能够做到严格有效,也将带来诸多新问题。过高且不够公平的实际税负,将抑制有企业家能力和其他有特殊才能的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在国外,虽然对于企业家等高收入、多收入源人群也实行较高的税率,但由于有很多如个人捐赠、开设公益性基金等鼓励性减免税措施,使得高收入人群在面临严格的税收征管时没有丧失创造财富的热情,反而能够通过其他社会政策的实施,使富人避税变为一项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益事。然而这些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就远不是一个个税法改革所能囊括的了。
公民交税是义务,也是权利
原本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讨论,为什么最终导致如此激烈的社会公正讨论?为什么会产生所谓的“仇富”说?有人将其归结为中国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主义思想。但这样的解释过于简单,缺乏解释力。
综观个税法修改的讨论,本应引起更大关注的关于公民纳税权利的话题缺席了。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同样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正是因为对税后权利讨论的缺乏,才导致在起征点这个无关痛痒的问题上激辩不休。假如把起征点的逻辑进行到底,问题恐怕就会蜕变成到底哪些人该去履行公民纳税义务,哪些人可以不履行公民纳税义务上去了。果如此,只讲义务的纳税岂不是等同于罚款了?
根据国际公认的财政税收观念,公民纳税,就有权利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有权利了解税收募集和使用的来龙去脉。然而,由于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政策的滞后,使得大多数纳税人并没有享受到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交税而缺乏回报感,久而久之,便会把税收当做一种罚款。在消费公共服务这一点上,其实无论富人还是低收入人群都是一样的。
一旦把个人所得税征收放到中国经济改革的全局去看,与个人所得税法所侧重的纳税义务和征缴管理相对应的是社会公共政策方面的相当滞后。公共医疗服务处于两次改革的十字路口,义务教育在很多地方名存实亡,社会养老金账户空账运转严重,而多数人即便有住房公积金,也不足以偿还高昂房价带来的高昂贷款。作为公民纳税权利之一的社会公共服务显然亟待改善。
同样地,制定和监督税收的使用情况作为公民纳税权利的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连续两年的审计风暴,却隐然出现了“审计疲劳”的声音。究其原因,正在于行政审计对政府而非全国人大负责的制度设计,不仅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而且无法与全国人大配合进行有效的财政预算监管,导致纳税人的权益得不到制度上的严格保障。
可以说,正是由于社会政策的失效,才致使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承载了太多本不该通过它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由此,渐进改革至今隐藏在市场表层之下的诸多潜在社会冲突,才会藉由个税法修改的社会讨论,演变出“税改仇富心理”这样的口水仗。
9月27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听证会结束。与会时表态的25名听证代表中有18人表示个税起征点应调到1600元以上。有关人士表示,听证会的讨论结果肯定会纳入10月下旬举行的个税修改二审讨论。至此,舆论关注一月有余的个税法修改方案暂告段落。
从讨论的过程和最终成型的结果来看,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起征点应该定在多少;二是要不要“一刀切”地划定起征点。目前的结果倒也明了,听证会后起征点很可能最终定为月收入1600元人民币起征个人所得税;全国统一此起征标准,同时给予各省级地税部门相应幅度的起征点上下浮动比例。
然而,个税改革牵出的一系列话题并没有就此结束。此次个税法修改不仅是立法听证制试行以来第一次采用该制度进行实践,而且在舆论争论的过程中,引出了令人注目的税收和社会公正的话题。以个税法修改为肇始,现阶段中国改革面临的相当一部分社会问题,在起征点高低的争论中逐渐暴露出冰山的一角。
起征点高低是个伪问题
从800元到1600元,起征点足足抬高了一倍。单就此而言,修改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深谙税收财政原理的人不难察觉,起征点的变化其实影响相当有限。首先,起征点的大幅度提升逻辑上导致的第一个后果便是纳税人群范围的缩小,但事实上影响不大。因为800元的起征标准早就落后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十几年来的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的工资水平上涨,当年适用的起征基点的人口只占1%,现在已经超过了50%。一次调整到1600元不过是相对迟缓地弥补了起征点过低的法律滞后现状。其次,由于现阶段影响税收总量最大的边际税率指标并没有作出结构性改变,所以,起征点大幅度抬高并不会对个税的税收总量发生多大影响。
此外,引起争议最多的税收转移支付问题,也并非某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直接。所谓的“税收可以劫富济贫”不过是个形象的比喻。一厢情愿地指望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转移支付,在收入再分配环节解决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公正问题既不科学也不现实。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造成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成员缺乏平等的获取个人财富的机会。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所能起到的作用只能是在社会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尽量解决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
更不容忽视的是,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起征点的高低造成了诸多虚假的社会公正“幻象”。首当其冲的便是把能否有效的让富人上税,完全寄希望于个税法的修改之上,进而引发了“应不应该在税收问题上带有仇富心理”这样似是而非的道德争论。这一次引起广泛社会参与的立法活动,不仅没有澄清可能在日后导致社会冲突的错误观点,反而进一步模糊了公众对税收功能的认识。
加强征收管理是第二个亮点吗?
如果抛开理论去看,在大多数人心目中,个人所得税最大的功能就是对高收入人群多征税,以此补偿低收入人群的福利。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效果最大的不满,也恰恰出在此,很多人觉得高收入人群可以很轻易地找到合理避税甚至逃税的方法。由此使人们产生了穷人足额交税,富人反而可以少交甚至不交的“劫贫济富”的看法。
应该说,在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收入账户信息监管体系之前,现行的分类式征收体制,的确存在着诸多征管漏洞。多收入来源、变相实物收入等等都可以进行合理避税的操作。因此,据国税部门最新的消息,10月下旬的二审方案中将包括把现行的收入分类所得征收,变成综合制征收,进行全年收入全额一户式管理。假如最终方案果能如此且得到通过,那么的确堪称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
但是,即便如此,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样只是解决了多收入来源等以前分类征收下的合理避税问题,没有包括资本利得征税的管理,而后者才是构成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的主要成分。从各国经验来看,如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很难通过个人所得税有效征收资本利得税;二是如自由职业者这样的典型多收入来源的人群,一旦采用综合征收,其实际税负水平尚缺乏足够的考察,而且,与个税征收配套的政策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举例来说,假如一个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每个月有三种不同的收入来源,税前收入合计5000元。同时,还有另外一个人,只有一份固定工作收入,税前工资也是5000元。如果以同样的税收标准征收这两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自由职业者将面临诸多不公平。因为诸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这样的社会保障费用,自由职业者要完全由个人负担,而工薪收入者则有相当部分由企业负担。同样地,如果两人都去贷款买房,银行对自由职业者提出的贷款条件也要明显高过工薪收入者。这些都将影响两者的实际生活负担,如何在个税征收中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公平征税,是同样需要认真考虑的。
此外,资本利得的个税征收也同样面临着实际税负水平的问题。假如一个私营企业家得到了20万的利润分配,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他要按照最高税率45%上税。换句话说,他的20万收入一下子就少了将近一半。而且,不容忽视的是,这20万收入在变为他个人收入之前,作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已经是企业经营的税后利润了。里外里上了至少两道所得税,还不包括企业家经营企业时发生的诸如营业税等流通经营环节中的税收。如此之高的实际税负,也难怪有那么多“富人”要争先恐后的转移利润逃税。
这样看来,即便税改之后,个税征收能够做到严格有效,也将带来诸多新问题。过高且不够公平的实际税负,将抑制有企业家能力和其他有特殊才能的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在国外,虽然对于企业家等高收入、多收入源人群也实行较高的税率,但由于有很多如个人捐赠、开设公益性基金等鼓励性减免税措施,使得高收入人群在面临严格的税收征管时没有丧失创造财富的热情,反而能够通过其他社会政策的实施,使富人避税变为一项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益事。然而这些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就远不是一个个税法改革所能囊括的了。
公民交税是义务,也是权利
原本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讨论,为什么最终导致如此激烈的社会公正讨论?为什么会产生所谓的“仇富”说?有人将其归结为中国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主义思想。但这样的解释过于简单,缺乏解释力。
综观个税法修改的讨论,本应引起更大关注的关于公民纳税权利的话题缺席了。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同样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正是因为对税后权利讨论的缺乏,才导致在起征点这个无关痛痒的问题上激辩不休。假如把起征点的逻辑进行到底,问题恐怕就会蜕变成到底哪些人该去履行公民纳税义务,哪些人可以不履行公民纳税义务上去了。果如此,只讲义务的纳税岂不是等同于罚款了?
根据国际公认的财政税收观念,公民纳税,就有权利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有权利了解税收募集和使用的来龙去脉。然而,由于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政策的滞后,使得大多数纳税人并没有享受到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交税而缺乏回报感,久而久之,便会把税收当做一种罚款。在消费公共服务这一点上,其实无论富人还是低收入人群都是一样的。
一旦把个人所得税征收放到中国经济改革的全局去看,与个人所得税法所侧重的纳税义务和征缴管理相对应的是社会公共政策方面的相当滞后。公共医疗服务处于两次改革的十字路口,义务教育在很多地方名存实亡,社会养老金账户空账运转严重,而多数人即便有住房公积金,也不足以偿还高昂房价带来的高昂贷款。作为公民纳税权利之一的社会公共服务显然亟待改善。
同样地,制定和监督税收的使用情况作为公民纳税权利的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连续两年的审计风暴,却隐然出现了“审计疲劳”的声音。究其原因,正在于行政审计对政府而非全国人大负责的制度设计,不仅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而且无法与全国人大配合进行有效的财政预算监管,导致纳税人的权益得不到制度上的严格保障。
可以说,正是由于社会政策的失效,才致使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承载了太多本不该通过它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由此,渐进改革至今隐藏在市场表层之下的诸多潜在社会冲突,才会藉由个税法修改的社会讨论,演变出“税改仇富心理”这样的口水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