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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健康证明是指由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特指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注册的私家医院,具体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