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常常被一些看似“善举”实质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光辉所迷惑,而忽略了这些行为背后,有多少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婚姻登记中心婚姻登记员熊玲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善意的谎言,9年来,挽救了500余对濒临破裂的婚姻。凭着这份业绩,她成为了武汉市首批10名“最美红娘”之一。然而这样一个事件,近日却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肯定者不少,也有人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公职人员不能以“善意谎言”推卸自己本应履行的职务,熊玲的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对于同一事件,社会的评价如此大相径庭,值得深思。
当代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同时具备法律与道德要素的关系: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没有经过公权机关的确认,就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徒有法律上的形式,没有任何感情的维系,那么这也是一种不道德的婚姻。公民间合议自愿的结婚、离婚,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律推定成年人对于婚姻关系的处置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法律并不要求公权机关在法律之外进行干预。结婚的原因也许只有一个,离婚的原因却要复杂得多。虽然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制定以道德为基础,但法律与道德各有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公权抛弃法律而采用道德的方法干预社会事务,法律所要建立的社会秩序就会瓦解,法律本身就会失去作用。
那被“挽救”了的500余对濒临破裂的婚姻中,既无法从道德的角度来论证他们后来的婚姻质量究竟如何,也无法从法律的角度知晓究竟有没有成功挽救(即有没有通过诉讼离婚的),这些暂且不论,我只想问一下,500对被挽救的婚姻之外,究竟有多少人被看似善意的举动,侵犯了法律所保护、所确立的自愿离婚的权利?我想这个数字绝对比500对来得大,因为非理性的离婚在离婚申请中毕竟是少数。很可惜,他们的权利,他们面对公权力不作为的愤怒、无奈与来回奔波,被最美“红娘”的光芒给掩盖掉了。何况这种行为直接有害于法律所要建立的婚姻登记秩序,让法律、公权力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这其实表现了我们执法中最常见的现象:我们常常被一些看似“善举”实质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光辉所迷惑,甚至以公权的名义褒扬这些违法行为,而忽略了这些违法行为背后,有多少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举个例子,警察常常对道路上行人与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不予行政处罚,看似保护弱者,同情弱者,彰显的是和谐社会的理念,但他们的违法,必然侵犯了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权利,警察的不作为,除了违反了法定义务,同样是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漠视,更别说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的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受伤更严重的更有可能是这些违法后常常被保护的“弱者”。
公权力的行使有严格的边界,现实中间,这样的边界却会变得模糊。其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法者常常会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常常会因为善意的冲动而轻易地突破法律的底线,归根到底还是我们全社会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还不强,往往只看到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显现的效果,没有看到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就“最美红娘”而言,法律人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看到违法行为背后对社会的危害,而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恐怕很难认同“渎职行为”的评价。这就是矛盾所在。消除这种矛盾的过程,其实也是实现法治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很长,却值得我们为之努力。
我并不反对熊玲去当“最美红娘”,甚至在这个剩男剩女盛行的年代,我倒希望她能够运用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为他人牵牵红线,架架鹊桥,成就几对好姻缘。或者为某对走向婚姻崩溃的夫妻开导开导,挽救感情免于破裂,那一定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不过那个时候,她应该是在休息时间,在咖啡茶座,在前屋后院,在那里,她才是最美的红娘。当她坐在婚姻登记处办公室,面对前来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声称“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的时候,她显然演错了角色。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婚姻登记中心婚姻登记员熊玲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善意的谎言,9年来,挽救了500余对濒临破裂的婚姻。凭着这份业绩,她成为了武汉市首批10名“最美红娘”之一。然而这样一个事件,近日却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肯定者不少,也有人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公职人员不能以“善意谎言”推卸自己本应履行的职务,熊玲的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对于同一事件,社会的评价如此大相径庭,值得深思。
当代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同时具备法律与道德要素的关系: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没有经过公权机关的确认,就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徒有法律上的形式,没有任何感情的维系,那么这也是一种不道德的婚姻。公民间合议自愿的结婚、离婚,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律推定成年人对于婚姻关系的处置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法律并不要求公权机关在法律之外进行干预。结婚的原因也许只有一个,离婚的原因却要复杂得多。虽然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制定以道德为基础,但法律与道德各有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公权抛弃法律而采用道德的方法干预社会事务,法律所要建立的社会秩序就会瓦解,法律本身就会失去作用。
那被“挽救”了的500余对濒临破裂的婚姻中,既无法从道德的角度来论证他们后来的婚姻质量究竟如何,也无法从法律的角度知晓究竟有没有成功挽救(即有没有通过诉讼离婚的),这些暂且不论,我只想问一下,500对被挽救的婚姻之外,究竟有多少人被看似善意的举动,侵犯了法律所保护、所确立的自愿离婚的权利?我想这个数字绝对比500对来得大,因为非理性的离婚在离婚申请中毕竟是少数。很可惜,他们的权利,他们面对公权力不作为的愤怒、无奈与来回奔波,被最美“红娘”的光芒给掩盖掉了。何况这种行为直接有害于法律所要建立的婚姻登记秩序,让法律、公权力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这其实表现了我们执法中最常见的现象:我们常常被一些看似“善举”实质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光辉所迷惑,甚至以公权的名义褒扬这些违法行为,而忽略了这些违法行为背后,有多少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举个例子,警察常常对道路上行人与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不予行政处罚,看似保护弱者,同情弱者,彰显的是和谐社会的理念,但他们的违法,必然侵犯了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权利,警察的不作为,除了违反了法定义务,同样是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漠视,更别说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的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受伤更严重的更有可能是这些违法后常常被保护的“弱者”。
公权力的行使有严格的边界,现实中间,这样的边界却会变得模糊。其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法者常常会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常常会因为善意的冲动而轻易地突破法律的底线,归根到底还是我们全社会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还不强,往往只看到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显现的效果,没有看到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就“最美红娘”而言,法律人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看到违法行为背后对社会的危害,而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恐怕很难认同“渎职行为”的评价。这就是矛盾所在。消除这种矛盾的过程,其实也是实现法治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很长,却值得我们为之努力。
我并不反对熊玲去当“最美红娘”,甚至在这个剩男剩女盛行的年代,我倒希望她能够运用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为他人牵牵红线,架架鹊桥,成就几对好姻缘。或者为某对走向婚姻崩溃的夫妻开导开导,挽救感情免于破裂,那一定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不过那个时候,她应该是在休息时间,在咖啡茶座,在前屋后院,在那里,她才是最美的红娘。当她坐在婚姻登记处办公室,面对前来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声称“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的时候,她显然演错了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