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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权限的主导权,是由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围绕张扣扣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产生的争议,虽然有各方的诉讼策略的考量,但根本源自我国职权主义的精神病审查模式。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仅在当事人的启动权方面存在缺失,法官亦没有主动强化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效力审查,鉴定权事实上决定了案件走向。今后应当在这两方面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