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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街区关联着城市居民的集体记忆与城市特色文化的形成。区别于单体文物建筑的价值,历史地段环境和秩序的整体性决定历史街区更具广泛性、多层次的意义。一般性历史建筑是构成城市文化和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对其保护与再利用进行研究是有意义和有必要的。通过对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出当前城市更新中历史街区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尝试为历史街区和一般性历史建筑保护找到更适合的、更符合城市发展的新道路。
关键词:历史街区、集体记忆、一般性历史建筑、建筑保护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进化过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模式与人们生活模式的转变,城市的形态不断地进行更新运动。
城市更新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在改革开放政策的带动下,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一方面城市化水平在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快速提高,改善人们生活条件,美化城市环境和复兴旧城中心经济,而另一方面若引导控制不当,其则成为摧毁城市历史文化的力量。正如我国过去一段时期的旧城改造,由于某些城市以GDP作为经济发展的准绳,对保护历史文化观念的淡薄、管理机制的滞后,造成一批有价值的历史街区遭到破坏,仅留下一些重点文物建筑成为城市断点,而城市的特色风貌也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而近几年来合理进行城市更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延续城市文化的连续发展的呼声日渐高涨,人们逐渐认识到除了重点单体文物外,优秀历史街区还应包括更广泛的内容,很多一般性历史建筑在城市内数量大、分布广,且很多都可正常使用,它们承载着集体的多维价值和记忆,是构成城市基本风貌的基础性建筑。
2历史街区的价值和国际相关保护的发展
相对于单体文物建筑的价值,历史地段环境和秩序的整体性决定历史街区更具广泛性、多层次的意义。从物质层面讲它是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形态、景观等)的片段;从文化层面讲它是地方文化(风土人情、习俗节日等)的缩影;从城市职能方面看则是历史上和市民交往和社会生活事件的“孵化器”和载体。简言之 ,历史街区关联着城市居民的集体记忆与城市特色文化的形成。
以法、英為代表的西欧发达国家以及像日本的亚洲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各自颁布了保护历史街区的相关规划法。其也是在经历了自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末这一时期的“激进式”的城市更新方式使旧城更新陷入更深层次的恶性循环后,才衍生出合理的更新模式。其间以波兰华沙和德国慕尼黑采用的按历史面貌回复古城取得了巨大的成效。70年代以后,西方城市的更新运动转向小规模“渐进式”的开发模式。尊重和完善旧城区的社会结构体系和形态肌理;重新确立人再城市中的主导地位,恢复街区的规模尺度和完善街道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强调公众参与的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和“自主更新”;建立有效的保护城市文化风貌的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1976年联合国《内罗毕建议》的的问世,标志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从《雅典宪章》的“文物古迹”和《威尼斯宪章》的“文物建筑所在地段”概念扩展到历史街区这一范畴,保护层面从实体物质形态的保护过渡到注重城市传统文化等非物质形态更深层次的保护。
2我国城市更新的历程和历史街区现状及保护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经济迅速复兴。开放性新区建设如火如荼,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就成面临的各种压力和矛盾。众多古迹古建传统风貌的破坏现象得以抑制。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问题不断显现:新区用地开发的日趋饱和,旧城中心的持续吸引力让部分投资者将开发转移到旧城区。由于经济政策导向与公众保护意识的薄弱,致使全国范围内大拆大建的开发现象屡屡发生;而容积率的高指标和高密度的土地利用政策,使得高层建筑与传统街区在不停地争夺用地。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和空间格局遭到严重的破坏,这种“建设行破坏”跟西方早期“推倒重建”的更新运动如出一辙。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后称《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细则》等相关法规,同时国务院也相继公布了三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并提出“历史文化区的保护”概念作为补充,标志着我国的城市保护制度开始形成文物古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双层保护体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有许多优秀的历史保护风貌区及有价值的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2方式单一与资金欠缺
我国大量的建筑遗产在我国限制性极强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只能有博物馆化的单一再出路。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历史建筑数量不断增多,这种单
一的保护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分析原因就是缺乏具体的鼓励性公共政策的配套,政府投入只用于改造试点。而《文物保护法》也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养是由使用人和所有人来负责。而目前历史建筑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大多数是无力担负保护性维修费用。部分有经济能力者,也不肯维修,而是宁可将房屋低价出租,或任其破败而人去楼空。保护历史建筑,实际上的状况是仍处于不容开发商插手,市政府又不给钱,主要靠城中村自己实施。
2.2历史建筑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矛盾
从很多地区的建筑保护方面而谈,需要保护的古建筑相对不集中,而且也不是按照有关规划法规执行或者执行不利,规划失控。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单项被保护对象与周边环境的相应关系不是很好,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如经济、交通等因素),通常执行就地保护的原则。因此假如被保护的建筑离开了具体环境,这样就不能很好的反映它的历史真性。可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整体性会被分布比较零散的历史建筑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在用地上造成特别大的浪费。
2.3忽略公众
当今的保护工作还不是很完善,它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忽略了。当地居民通常是在调查研究阶段,需要认识本地情况的时候才被想起。可是在规划制定阶段通常只关注政府的想法,进而把当地居民的诉求和需要放在了一边。由此产生规划不能代替当地居民的利益,或者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难以实行的状况。还有,当前只有非常狭窄的保护范围受政府控制。更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会随着文物调查的进一步深入和城市的进一步扩张会被发现,而且其中的某一部分最终会成为新一批的文物建筑。所以,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把政府控制保护的范围扩展到包含保护历史街区的范畴上去。
3 建筑保护措施对策探析
对建筑保护措施对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笔者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3.1历史建筑的恰当利用
保护历史建筑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恰当的利用。在不违反规定与符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滇重地进行开发利用,是一件双赢的事。根据具体问题的分析,制定出利用与保护的具体方式。针对建筑遗产所采取的全部措施,都要对建筑具体价值进行具体的分析,就是要把建筑分级。例如有些建筑不可以改变其使用的性质,而是继续利用,从而得到保护的目的;部分建筑要进行博物馆式的保存;有的建筑则可以仅保存外观,把其内部完全的进行改造。可是实际实施中,会遇到部分的历史建筑(特别是民宅)与私人房屋产权问题有关,所以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还要经过时间的验证。
3.2规划编制以建立保护长效机制
在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划定时,要考虑把大多数有意义的历史建筑划入风貌区中。并且要在在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把中心城区域风貌街巷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规划导则、城市设计。一定要弄清楚每个历史街巷的保护范围、风貌特征、控制要求、保护标准,而且应该提出相关街区尺度、建筑风貌、环境空间等情况的限定规划,从而令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具有可行性。在保护历史建筑的规划中,构建完整而全的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的分类别和分层级的保护体系。
3.3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理念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要保证历史街区的持久活力,必然涉及到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a.明确划分分级保护范围和层次,实现资源的的最优化配置,避免物力、人力和财力的浪费。b.建立稳定的邻里关系、社会网络,达到和谐的平衡状态,实现街区自身的良性循环。c.保证规划设计的弹性和实际操作的渐进式。d.逐渐从僵硬的“自上而下”单向的管理和调控方式过渡到政策宏观调控和职能部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的社区自我更新于自我发展的双向管理模式。
4结语
城市发展与历史街区保护并不矛盾。“每个城市在形成过程中,会产生一种自身的内在结构。”曾经拥有合理结构的历史街区在当今城市的发展中必然出现不合理的因素。通过完全推倒重建企图建立全新的秩序的方式也不会产生合理的结构,这已被中西方城市更新历程所证明了。只有遵循结构沿自身肌理生长的规律,保证新旧的协调统一,才能在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特色风貌的同时,不断地给历史街区注入新的活力,使其与新时代环境共同成长,使人们在这些新旧结合的空间中,不但能舒适地生活,而且还保存着对历史的一段记忆。
参考文献:
杨宏烈.张亦功民间历史建筑保护策略研究[J].中国名城.2013(1): 69-72
马守恒.田波谈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5):306-308
张家臣.张蓉历史建筑保护及利用发展研究[J].建筑技艺.2010(7): 84-87
关键词:历史街区、集体记忆、一般性历史建筑、建筑保护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进化过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模式与人们生活模式的转变,城市的形态不断地进行更新运动。
城市更新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在改革开放政策的带动下,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一方面城市化水平在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快速提高,改善人们生活条件,美化城市环境和复兴旧城中心经济,而另一方面若引导控制不当,其则成为摧毁城市历史文化的力量。正如我国过去一段时期的旧城改造,由于某些城市以GDP作为经济发展的准绳,对保护历史文化观念的淡薄、管理机制的滞后,造成一批有价值的历史街区遭到破坏,仅留下一些重点文物建筑成为城市断点,而城市的特色风貌也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而近几年来合理进行城市更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延续城市文化的连续发展的呼声日渐高涨,人们逐渐认识到除了重点单体文物外,优秀历史街区还应包括更广泛的内容,很多一般性历史建筑在城市内数量大、分布广,且很多都可正常使用,它们承载着集体的多维价值和记忆,是构成城市基本风貌的基础性建筑。
2历史街区的价值和国际相关保护的发展
相对于单体文物建筑的价值,历史地段环境和秩序的整体性决定历史街区更具广泛性、多层次的意义。从物质层面讲它是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形态、景观等)的片段;从文化层面讲它是地方文化(风土人情、习俗节日等)的缩影;从城市职能方面看则是历史上和市民交往和社会生活事件的“孵化器”和载体。简言之 ,历史街区关联着城市居民的集体记忆与城市特色文化的形成。
以法、英為代表的西欧发达国家以及像日本的亚洲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各自颁布了保护历史街区的相关规划法。其也是在经历了自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末这一时期的“激进式”的城市更新方式使旧城更新陷入更深层次的恶性循环后,才衍生出合理的更新模式。其间以波兰华沙和德国慕尼黑采用的按历史面貌回复古城取得了巨大的成效。70年代以后,西方城市的更新运动转向小规模“渐进式”的开发模式。尊重和完善旧城区的社会结构体系和形态肌理;重新确立人再城市中的主导地位,恢复街区的规模尺度和完善街道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强调公众参与的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和“自主更新”;建立有效的保护城市文化风貌的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1976年联合国《内罗毕建议》的的问世,标志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从《雅典宪章》的“文物古迹”和《威尼斯宪章》的“文物建筑所在地段”概念扩展到历史街区这一范畴,保护层面从实体物质形态的保护过渡到注重城市传统文化等非物质形态更深层次的保护。
2我国城市更新的历程和历史街区现状及保护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经济迅速复兴。开放性新区建设如火如荼,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就成面临的各种压力和矛盾。众多古迹古建传统风貌的破坏现象得以抑制。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问题不断显现:新区用地开发的日趋饱和,旧城中心的持续吸引力让部分投资者将开发转移到旧城区。由于经济政策导向与公众保护意识的薄弱,致使全国范围内大拆大建的开发现象屡屡发生;而容积率的高指标和高密度的土地利用政策,使得高层建筑与传统街区在不停地争夺用地。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和空间格局遭到严重的破坏,这种“建设行破坏”跟西方早期“推倒重建”的更新运动如出一辙。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后称《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细则》等相关法规,同时国务院也相继公布了三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并提出“历史文化区的保护”概念作为补充,标志着我国的城市保护制度开始形成文物古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双层保护体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有许多优秀的历史保护风貌区及有价值的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2方式单一与资金欠缺
我国大量的建筑遗产在我国限制性极强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只能有博物馆化的单一再出路。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历史建筑数量不断增多,这种单
一的保护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分析原因就是缺乏具体的鼓励性公共政策的配套,政府投入只用于改造试点。而《文物保护法》也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养是由使用人和所有人来负责。而目前历史建筑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大多数是无力担负保护性维修费用。部分有经济能力者,也不肯维修,而是宁可将房屋低价出租,或任其破败而人去楼空。保护历史建筑,实际上的状况是仍处于不容开发商插手,市政府又不给钱,主要靠城中村自己实施。
2.2历史建筑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矛盾
从很多地区的建筑保护方面而谈,需要保护的古建筑相对不集中,而且也不是按照有关规划法规执行或者执行不利,规划失控。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单项被保护对象与周边环境的相应关系不是很好,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如经济、交通等因素),通常执行就地保护的原则。因此假如被保护的建筑离开了具体环境,这样就不能很好的反映它的历史真性。可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整体性会被分布比较零散的历史建筑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在用地上造成特别大的浪费。
2.3忽略公众
当今的保护工作还不是很完善,它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忽略了。当地居民通常是在调查研究阶段,需要认识本地情况的时候才被想起。可是在规划制定阶段通常只关注政府的想法,进而把当地居民的诉求和需要放在了一边。由此产生规划不能代替当地居民的利益,或者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难以实行的状况。还有,当前只有非常狭窄的保护范围受政府控制。更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会随着文物调查的进一步深入和城市的进一步扩张会被发现,而且其中的某一部分最终会成为新一批的文物建筑。所以,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把政府控制保护的范围扩展到包含保护历史街区的范畴上去。
3 建筑保护措施对策探析
对建筑保护措施对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笔者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3.1历史建筑的恰当利用
保护历史建筑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恰当的利用。在不违反规定与符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滇重地进行开发利用,是一件双赢的事。根据具体问题的分析,制定出利用与保护的具体方式。针对建筑遗产所采取的全部措施,都要对建筑具体价值进行具体的分析,就是要把建筑分级。例如有些建筑不可以改变其使用的性质,而是继续利用,从而得到保护的目的;部分建筑要进行博物馆式的保存;有的建筑则可以仅保存外观,把其内部完全的进行改造。可是实际实施中,会遇到部分的历史建筑(特别是民宅)与私人房屋产权问题有关,所以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还要经过时间的验证。
3.2规划编制以建立保护长效机制
在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划定时,要考虑把大多数有意义的历史建筑划入风貌区中。并且要在在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把中心城区域风貌街巷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规划导则、城市设计。一定要弄清楚每个历史街巷的保护范围、风貌特征、控制要求、保护标准,而且应该提出相关街区尺度、建筑风貌、环境空间等情况的限定规划,从而令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具有可行性。在保护历史建筑的规划中,构建完整而全的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的分类别和分层级的保护体系。
3.3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理念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要保证历史街区的持久活力,必然涉及到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a.明确划分分级保护范围和层次,实现资源的的最优化配置,避免物力、人力和财力的浪费。b.建立稳定的邻里关系、社会网络,达到和谐的平衡状态,实现街区自身的良性循环。c.保证规划设计的弹性和实际操作的渐进式。d.逐渐从僵硬的“自上而下”单向的管理和调控方式过渡到政策宏观调控和职能部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的社区自我更新于自我发展的双向管理模式。
4结语
城市发展与历史街区保护并不矛盾。“每个城市在形成过程中,会产生一种自身的内在结构。”曾经拥有合理结构的历史街区在当今城市的发展中必然出现不合理的因素。通过完全推倒重建企图建立全新的秩序的方式也不会产生合理的结构,这已被中西方城市更新历程所证明了。只有遵循结构沿自身肌理生长的规律,保证新旧的协调统一,才能在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特色风貌的同时,不断地给历史街区注入新的活力,使其与新时代环境共同成长,使人们在这些新旧结合的空间中,不但能舒适地生活,而且还保存着对历史的一段记忆。
参考文献:
杨宏烈.张亦功民间历史建筑保护策略研究[J].中国名城.2013(1): 69-72
马守恒.田波谈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5):306-308
张家臣.张蓉历史建筑保护及利用发展研究[J].建筑技艺.2010(7): 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