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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配置方式,广泛活跃于民间社会,促进了城乡经济尤其是个体经济的发展,然而民间借贷绝大部分是以秘密的、自由的方式成立,缺乏相应的规范程序,导致大大小小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已越来越多,从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2005年以来所受理的案件就可以看出:2005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申诉案件115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2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1.7%。此类案件的大幅增长,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隐患之一,有必要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和管理。
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1、案件呈增长的趋势。2005年该院受理此类申诉案件2件,2006年3件,2007年6件,2008年9件,2009年截至5月份5件,申诉案件数量每年呈增长之势。
2、案件双方当事人即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关系较为亲密,多发生于亲属、朋友、同事、同学之间,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如该院办理的庞某与姜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诉人庞某与被申诉人姜某系表兄弟关系,再如王某与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申诉人颜某为申诉人王某的姐夫。
3、借贷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如王某、孙某与杨某借贷纠纷案,其涉案标的额达为300余万元,再如临沂某学校与某典当行借款纠纷案中的涉案标的额达到了420万元。
4、部分案件借贷利率比较高,且利率在借款中先行扣除。如赵某、公某、席某与段某借款纠纷案,借款人赵某、公某、席某向段某借款30万元,日息高达0.02元,且在支付借款时先行扣下了利息4万元。
5、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易引发暴力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讨债难,讨民间债更难,这是许多当事人的肺腑之言。在讨债过程中,有的债权人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却因讨债无望而非法拘禁、扣押人质;有的债权人还雇人逼债,打伤债务人,甚至出现人命案。如赵某与郝某借款纠纷案,申诉人赵某为讨回其借款,而将被申诉人郝某打成轻伤并非法拘禁,后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抗诉成功率较低。很多案件可能法院所判决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由于申诉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实而导致无法抗诉。2005年以来虽受理该类案件达到了25件,但抗诉的案件仅11件,不足50%.
二、借贷纠纷多发的成因
1、借款的形式简单,借据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借据的特点。借贷双方由于关系比较亲密,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人格信用,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得非常简单,有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而对于许多重要事项如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借款用途、违约责任等未作约定。如魏某与刘某借款纠纷案,被申诉人刘某在向申诉人魏某借款时,为魏某出具了借条时,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后因该内容发生纠纷,被申诉人主张协议乃是一种意向,尚需履行。
2、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如徐某与余某借款纠纷案,被申诉人余某在向徐某借款时,以自己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但双方没有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后该房产被另一债权人抵押并查封,致使其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3、缺乏风险意识,不注重维护权益。借贷双方由于关系比较亲密,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债务人在还款时不索要借条,导致后来债权人再次索要欠款而发生纠纷。如许某与武某借款纠纷案,申诉人许某向被申诉人武某偿还借款时,吴某称借条由其老婆管理,等其老婆回来后就将借条撕掉,许某也没有让其打收到条,后武某持该借条起诉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4、保证人与见证人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借款时,往往会找一关系比较好的人作见证人,见证人作为证明该借款的证人在欠条上签字,由于书写不明确,后被认为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而承担还款责任。如余某、李秀某与李安某借款纠纷案,申诉人余某在李秀某向李安某借款时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字,后李秀某无力还款,李安某将李秀某、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为余某为保证人而承担责任。
5、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同时相应的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
三、规制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1、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从法律上承认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建议制定和实施《民间借贷法》,对其形式、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以法律形式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坚决打击高利贷,使民间借贷趋于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引导民间借贷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基层正规金融活动的补充,为基层的改革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树立风险意识。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学法的自觉性。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
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1、案件呈增长的趋势。2005年该院受理此类申诉案件2件,2006年3件,2007年6件,2008年9件,2009年截至5月份5件,申诉案件数量每年呈增长之势。
2、案件双方当事人即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关系较为亲密,多发生于亲属、朋友、同事、同学之间,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如该院办理的庞某与姜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诉人庞某与被申诉人姜某系表兄弟关系,再如王某与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申诉人颜某为申诉人王某的姐夫。
3、借贷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如王某、孙某与杨某借贷纠纷案,其涉案标的额达为300余万元,再如临沂某学校与某典当行借款纠纷案中的涉案标的额达到了420万元。
4、部分案件借贷利率比较高,且利率在借款中先行扣除。如赵某、公某、席某与段某借款纠纷案,借款人赵某、公某、席某向段某借款30万元,日息高达0.02元,且在支付借款时先行扣下了利息4万元。
5、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易引发暴力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讨债难,讨民间债更难,这是许多当事人的肺腑之言。在讨债过程中,有的债权人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却因讨债无望而非法拘禁、扣押人质;有的债权人还雇人逼债,打伤债务人,甚至出现人命案。如赵某与郝某借款纠纷案,申诉人赵某为讨回其借款,而将被申诉人郝某打成轻伤并非法拘禁,后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抗诉成功率较低。很多案件可能法院所判决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由于申诉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实而导致无法抗诉。2005年以来虽受理该类案件达到了25件,但抗诉的案件仅11件,不足50%.
二、借贷纠纷多发的成因
1、借款的形式简单,借据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借据的特点。借贷双方由于关系比较亲密,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人格信用,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得非常简单,有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而对于许多重要事项如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借款用途、违约责任等未作约定。如魏某与刘某借款纠纷案,被申诉人刘某在向申诉人魏某借款时,为魏某出具了借条时,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后因该内容发生纠纷,被申诉人主张协议乃是一种意向,尚需履行。
2、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如徐某与余某借款纠纷案,被申诉人余某在向徐某借款时,以自己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但双方没有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后该房产被另一债权人抵押并查封,致使其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3、缺乏风险意识,不注重维护权益。借贷双方由于关系比较亲密,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债务人在还款时不索要借条,导致后来债权人再次索要欠款而发生纠纷。如许某与武某借款纠纷案,申诉人许某向被申诉人武某偿还借款时,吴某称借条由其老婆管理,等其老婆回来后就将借条撕掉,许某也没有让其打收到条,后武某持该借条起诉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4、保证人与见证人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借款时,往往会找一关系比较好的人作见证人,见证人作为证明该借款的证人在欠条上签字,由于书写不明确,后被认为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而承担还款责任。如余某、李秀某与李安某借款纠纷案,申诉人余某在李秀某向李安某借款时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字,后李秀某无力还款,李安某将李秀某、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为余某为保证人而承担责任。
5、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同时相应的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
三、规制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1、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从法律上承认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建议制定和实施《民间借贷法》,对其形式、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以法律形式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坚决打击高利贷,使民间借贷趋于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引导民间借贷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基层正规金融活动的补充,为基层的改革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树立风险意识。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学法的自觉性。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