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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几乎一致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但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即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场关乎行为自由与利益安全考量的讨论究竟答案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