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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应运而生,并取得良好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问题接踵而至。目前业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问题存在争论,基于以上情况,本文从网络游戏的版权属性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两个方面入手,研究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问题。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版权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视频直播方式,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将网络游戏比赛、游戏操作等互动性节目以实时播出的方式,展现在广大用户面前。因此,那些游戏玩家或者主播通过利用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为用户展示娴熟的游戏操作技巧和幽默风趣的解说,以达到提高直播平台互动性和交流性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网络游戏直播涉及到了一系列的版权问题,相关领域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的重要性。
一、网络游戏的版权属性
电子游戏又称为“电子游戏软件”,主要是指所有利用电子设备播放的具有互动性的游戏。2010年6月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属于电子游戏的一种。以承载介质为分类标准,可以将网络游戏分为以下几种,分别是pc客户端游戏和移动客户端游戏,前者主要是利用电脑播放的游戏,后者主要是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播放的游戏。
网络游戏主要由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两大核心部分组成。主程序在计算机软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它的代码化指令主要由“0”和“1”代码组成。此外,计算机软件除了需要用到主程序外,还要用到游戏素材库,该素材库里面内容包罗万象[1],有以游戏图像展示为主的美术作品,有供游戏剧情发展的文字作品,有以动画游戏展示为主的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有以播放为主的音乐作品等。因此,要想设计一部完整、成功的网络游戏,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用到主程序与游戏素材库相结合的设计模式。为了主程序和游戏素材库的版权问题不受侵犯,需要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主程序进行保护,按照《著作权法》对游戏素材库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方式仅仅适用于游戏玩家没有运行游戏的情况下。电子游戏软件只有处于静止且没有运行的状态时[2],才能将游戏内容固定下来。而当游戏软件处于运行状态时,游戏界面会从静止不变的界面转为为连续播放各种游戏素材动态界面。例如,游戏玩家在操作英雄联盟游戏的过程中,游戏软件会持续性播放各种游戏特效、游戏背景音乐、人物配音等。动态界面主要有游戏玩家将游戏素材进行重新组合和相关操作后,最终以动态的形式展现在游戏玩家的面前,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
有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如何定性,各界人士说法不一。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运行网络游戲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有人认为尽管游戏比赛过程和结果是随机的,不可复制的,但是,游戏比赛本身并没有传达出“独创性”,因此,游戏比赛行为不能被视为一种作品。同时,在游戏比赛中,比赛人员把精力放在了输赢上[3],并没有把精力放在了艺术美感的追求上,因此,无法从著作权法的意义上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定性。但是,我们不难看出网络游戏玩家在操作游戏的过程中需要将游戏素材进行重组后,展现动态性画面,即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游戏主播幽默风趣的解说、生动有趣的互动和游戏画面相呼应,展现出来一定程度的独创性。
三、区分网络游戏本身的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网络游戏本身的画面主要是指游戏玩家通过运行游戏软件对游戏进行操作而形成的画面。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主要是指通过利用摄像机等各种设备,对游戏画面进行重组,并将游戏过程以现场直播的方式呈现在观众的面前,观众通过利用网络平台,可以对游戏的整个过程一目了然。例如:电子竞技赛事在现场直播的过程中,就是通过利用以上模式,实现对游戏过程的展示。无论是游戏本身画面,还是游戏直播画面[4],都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实现。做好对pc客户端游戏和移动客户端游戏的区分,然后利用对应的平台采用压缩解码的方式对采集好的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字幕、弹出字幕等环节的处理,接着把处理好的信息数据推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让服务器采用全球解码的方式将信息数据推送到pc客户端和移动客户端,最后利用这两种客户端完成对视频、音频的播放。由此可见,整个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不仅涉及到了游戏本身的画面,还包含了游戏解说、字幕录入、字幕弹窗、背景音乐等内容。因此,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游戏玩家付出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是多种类别作品的集合体,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020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正案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修改为 “视听作品”。如果修正案草案通过,那么今后很大一部分的具有独创性的视频类作品都应归为试听作品,也包括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下,网络游戏已经改变了不少网络用户的娱乐方式,为网络用户身临其境地体验虚拟游戏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技术支持。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火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我们对于网络直播类作品在版权领域的研究与探讨,版权价值的重要性在游戏产业发展中越发重要。深入挖掘网络游戏作品的版权价值,开发多种衍生产品已经成为游戏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吴学龙.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及相关著作权问题[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00(005):P.35-40.
[2]吴学龙.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及相关著作权问题[J].太原大学学报,2018,018(005):35-40,44.
[3]文韬.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9
[4]张倩.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西部学刊,2019,000(006):86-88.
作者简介:
孔丽(1984-),女,山东曲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版专业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国际关系专业-国际文化与传播方向。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版权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视频直播方式,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将网络游戏比赛、游戏操作等互动性节目以实时播出的方式,展现在广大用户面前。因此,那些游戏玩家或者主播通过利用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为用户展示娴熟的游戏操作技巧和幽默风趣的解说,以达到提高直播平台互动性和交流性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网络游戏直播涉及到了一系列的版权问题,相关领域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的重要性。
一、网络游戏的版权属性
电子游戏又称为“电子游戏软件”,主要是指所有利用电子设备播放的具有互动性的游戏。2010年6月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属于电子游戏的一种。以承载介质为分类标准,可以将网络游戏分为以下几种,分别是pc客户端游戏和移动客户端游戏,前者主要是利用电脑播放的游戏,后者主要是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播放的游戏。
网络游戏主要由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两大核心部分组成。主程序在计算机软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它的代码化指令主要由“0”和“1”代码组成。此外,计算机软件除了需要用到主程序外,还要用到游戏素材库,该素材库里面内容包罗万象[1],有以游戏图像展示为主的美术作品,有供游戏剧情发展的文字作品,有以动画游戏展示为主的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有以播放为主的音乐作品等。因此,要想设计一部完整、成功的网络游戏,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用到主程序与游戏素材库相结合的设计模式。为了主程序和游戏素材库的版权问题不受侵犯,需要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主程序进行保护,按照《著作权法》对游戏素材库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方式仅仅适用于游戏玩家没有运行游戏的情况下。电子游戏软件只有处于静止且没有运行的状态时[2],才能将游戏内容固定下来。而当游戏软件处于运行状态时,游戏界面会从静止不变的界面转为为连续播放各种游戏素材动态界面。例如,游戏玩家在操作英雄联盟游戏的过程中,游戏软件会持续性播放各种游戏特效、游戏背景音乐、人物配音等。动态界面主要有游戏玩家将游戏素材进行重新组合和相关操作后,最终以动态的形式展现在游戏玩家的面前,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
有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如何定性,各界人士说法不一。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运行网络游戲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有人认为尽管游戏比赛过程和结果是随机的,不可复制的,但是,游戏比赛本身并没有传达出“独创性”,因此,游戏比赛行为不能被视为一种作品。同时,在游戏比赛中,比赛人员把精力放在了输赢上[3],并没有把精力放在了艺术美感的追求上,因此,无法从著作权法的意义上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定性。但是,我们不难看出网络游戏玩家在操作游戏的过程中需要将游戏素材进行重组后,展现动态性画面,即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游戏主播幽默风趣的解说、生动有趣的互动和游戏画面相呼应,展现出来一定程度的独创性。
三、区分网络游戏本身的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网络游戏本身的画面主要是指游戏玩家通过运行游戏软件对游戏进行操作而形成的画面。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主要是指通过利用摄像机等各种设备,对游戏画面进行重组,并将游戏过程以现场直播的方式呈现在观众的面前,观众通过利用网络平台,可以对游戏的整个过程一目了然。例如:电子竞技赛事在现场直播的过程中,就是通过利用以上模式,实现对游戏过程的展示。无论是游戏本身画面,还是游戏直播画面[4],都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实现。做好对pc客户端游戏和移动客户端游戏的区分,然后利用对应的平台采用压缩解码的方式对采集好的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字幕、弹出字幕等环节的处理,接着把处理好的信息数据推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让服务器采用全球解码的方式将信息数据推送到pc客户端和移动客户端,最后利用这两种客户端完成对视频、音频的播放。由此可见,整个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不仅涉及到了游戏本身的画面,还包含了游戏解说、字幕录入、字幕弹窗、背景音乐等内容。因此,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游戏玩家付出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是多种类别作品的集合体,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020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正案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修改为 “视听作品”。如果修正案草案通过,那么今后很大一部分的具有独创性的视频类作品都应归为试听作品,也包括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下,网络游戏已经改变了不少网络用户的娱乐方式,为网络用户身临其境地体验虚拟游戏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技术支持。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火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我们对于网络直播类作品在版权领域的研究与探讨,版权价值的重要性在游戏产业发展中越发重要。深入挖掘网络游戏作品的版权价值,开发多种衍生产品已经成为游戏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吴学龙.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及相关著作权问题[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00(005):P.35-40.
[2]吴学龙.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及相关著作权问题[J].太原大学学报,2018,018(005):35-40,44.
[3]文韬.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9
[4]张倩.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西部学刊,2019,000(006):86-88.
作者简介:
孔丽(1984-),女,山东曲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版专业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国际关系专业-国际文化与传播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