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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洁身自好才能保住饭碗
在日本,公务员是一个稳定、很难被炒鱿鱼、能够正常休假的职业,成为一个公务员是不少人的梦想。
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各种清规戒律,迫使日本公务员必须洁身自好,否则就会丢掉饭碗。
日本每年都会对公务员中的违规者实行处罚。2010年10月,东京都政府宣布对18名公务员给予免职、警告等处分,其中一名公交车司机直接收取乘客的车钱,而未将车钱放入公交车上的收银器中;1名地铁司机7年里非法领取了80万日元(1美元约合82日元)的加班费;1名公交车司机闯了红灯。
日本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裁减和解雇公务员,但是如果公务员一旦触犯法规、违反纪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日本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违反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免职、停职、减薪和警告等4种处罚。
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一个老师与校长等同事吃饭,喝了5杯白酒及啤酒,后来在骑轻骑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查出饮酒驾车,被罚款20万日元。事情败露后,神奈川县教委对这个教师给予了免职处分,同时对与该教师一起喝酒的校长给予了警告处分。
此外,福岛县一救护车工作人员晚上值班时打盹,接到出车指令后没有醒来,出车晚了将近8分钟,结果造成送到医院救治的患者死亡。事发后,虽然无法认定死者与救护车出动晚的因果关系,但福岛县相关部门决定对该救护队员等8名救护人员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日本的公务员必须遵守上司的命令,保守秘密,不准举行罢工,不许参加政治活动,不许饮酒驾车和斗殴打架等。
日本人当公务员可以过上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生活,但头上的紧箍咒时刻告诫自己要遵纪守法,不能有半点越轨。
记者有一位日本朋友叫远藤,他在新县一所国立中学当体育教师。他对记者说,从来不敢在学校附近的餐馆喝酒,生怕喝高了做傻事,更不敢在学校附近的麻将馆等地方赌博,免得被同事和学生撞见。但他一旦回到父母所在的东京或远离学校的地方,自己就会卸下平日在学校戴上的假面具,尽情地喝酒和玩乐,享受生活。(吴谷丰)
法国:从说话到工资都有规矩
与欧洲很多国家相比,法国公务员的队伍相对庞大。由于工作稳定,政策福利丰厚,公务员是很受欢迎的职业。不过法国对公务员管理严格,级别越高的公务员受到的限制越多,从张口说话到工资入囊,都有专门划定的界线。
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59年2月4日颁布)中规定:公务员的言论自由权因职业特殊性有所限制,被称为“克制保留义务”,即公务员在职期间不能随意向公众发表个人的主张和意见,在向公众或媒体发表任何观点时,必须慎重,而且与国家和政府的立场保持一致。
记者在今年元旦当夜采访中便真实遭遇“克制保留义务”。一对巴黎公务员夫妇在话筒前对总统萨科齐新年致辞的内容表示怀疑之后,拒绝透露姓名,虽然其中一人已经退休,他们还是坚持匿名。
“忠诚”的其他表现还有对上级决定的服从。2010年通过的“关于解雇公务员”法令规定,如果某公务员连续三次拒绝上级机关安排的职位,将被解雇。2月该法令颁布之时,法国公务员还组织了抗议活动,但木已成舟,这“紧箍咒”已被收紧。
尽管欧美国家奉行“高薪养廉”,但实际上,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一点也不诱人,不过收入公开却是所有公务员需要遵守的一条纪律。
对于高级官员,这方面规定更为严格。法国于1988年制订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同年还专门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市长的财产状况,并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
财产申报是政治人物任职或成为候选人的先决条件。总统候选人在正式竞选前15天之内,议员、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15天之内,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表,所申报的财产状况必须真实具体,并以名誉保证。总统候选人和离职总统的财产向全社会公开。其他政治人物,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仅仅向政治生活透明委员会申报。
据悉,目前法国有财产申报义务人员的申报率为100%。目前,因涉嫌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刑最严重案情是由于接受企业的贿赂、回扣,涉案官员被判3年有期徒刑。
法国对违纪公务员的监督,首先是人力资源部驻各部的纪律检查委员,和行政行为实施人的直接上级,共同承担对相关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上级要负连带责任。《公务员总章程》严格规定公务员诈取罪、盗用公款罪、从事与职务不相容之商事罪、一般受贿罪、滥用职权受贿罪等相应惩罚。
对于违纪公务员,轻则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之后的书面警告将装入公务员档案,这个污点会影响其晋级或提升;较重的是书面批评,或者高级公务员可能会因此被降为普通公务员;更严重的面临停职、撤职。最严重的行政惩罚是责令辞职,这将导致违纪者退出公务员系统并剥夺退休金。
除了这些白纸黑字的书面法规,法国强大的媒体舆论工具扮演着不可缺少的“民意检察官”的角色。
2010年10月,在备受争议的退休改革艰难进行的关键期,媒体爆出多名法国部长级官员违规享有双份高额津贴,一时间,公众舆论哗然,反对党也群起而攻之。压力之下,政府迅速反应。总理弗朗索瓦·菲永第二天即成功说服众矢之的的前住房部长布坦放弃9500欧元津贴,随后,又有四位内阁部长宣布放弃兼职议员的退休金。(张欣)
新加坡:强力反腐造就清廉之国
新加坡政府在国际上享有廉洁的美名,被公认为是“最少贪污的国家”之一,贪污也成为全社会所不齿的“过街老鼠”。但其今日的卓越并非一蹴而就。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独立运作的贪污调查局(CPIB)。1960年出台了专门针对贪污的《防止贪污法令》。1989年,新加坡出台《贪污(利益充公)法令》,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赃款等,一律予以没收。而对贪污导致的损失,由被害单位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1999年,此法令被《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行(利益充公)法令》取代,加入了洗黑钱等罪行。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调查局官员的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程序也有详尽的法规规定以确保依法行事。调查局在收到合理的指控、可靠信息或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可独立行使调查权、强行搜查权、无证逮捕权以及对文件物品或财产的查封扣押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秘密调查权也使调查局可自行立案调查政府高层,不受其他国家部门的干涉。
1986年,时任国家发展部长的郑章远,因涉嫌受贿受调查局调查。郑在调查中否认受贿,并试图与调查局人员讨价还价和求助李光耀以图了结。最终,郑选择了自杀,“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2005年,在慈善机构国家肾脏基金前执行理事长杜莱起诉《海峡时报》记者的诽谤案中,庭审牵扯出杜莱高达60万新元的年薪及其各种管理弊端。丑闻的曝光掀起轩然大波,公众因感觉被欺骗而愤怒。庭审次日,有3800位基金会的捐赠者取消捐赠。杜莱也最终因两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被判罪成,于2008年入狱服刑三个月。(黄虹)
美国: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
在美国,“当官”算不上什么好差事。在美国担任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必须回答一份“隐私”调查问卷。整份问卷长达7页,包含63个问题,涵盖了从家庭成员信息、个人网页、博客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曾被卷入的法律纠纷、负债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就连同居伙伴的姓名和联络方式都不放过。这份“隐私”调查问卷,没有给官员更多的余地:要么公开,要么就去做一个普通的公民。
在1965年通过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守准则》的基础上,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各类高级官员和配偶以及子女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情况。
申报财产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生活领域:财产及其收入、买卖交易、馈赠、补偿、旅行、债务、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就连自家生产的粮食和饲养的牲畜也要申报。
同时,《政府行为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公务员财产申报结束的15日内,申报资料应向公众公开。此后6年内,除出于非法目的查阅或公开申报资料将危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任何公众经申请可查阅。
更“要命”的是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在涉及政府的报道上,美国政府对媒体毕恭毕敬,至少表面上要如此。
此外,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此法案颁布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解决了电子信息的公开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防止权力的失衡和滥用,美国不仅设计制度保证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实现制约和制衡,还在权力部门的内部及外部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
作为打击腐败的利器,美国联邦调查局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联邦调查局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行为,不受行政管辖和地域的限制,有权对包括政府官员贪腐在内的200多种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其反腐败的绝招中,有一个叫“sting”(死叮),就是故意派人去诱引腐败,看上不上钩,一旦上当就实施抓捕,此外还采用模拟犯罪的方式考验和诱惑有嫌疑的政府官员。据说联邦调查局每年在国内平均发起300多起“死叮”战术。(薛洪涛)
摘自《环球》
在日本,公务员是一个稳定、很难被炒鱿鱼、能够正常休假的职业,成为一个公务员是不少人的梦想。
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各种清规戒律,迫使日本公务员必须洁身自好,否则就会丢掉饭碗。
日本每年都会对公务员中的违规者实行处罚。2010年10月,东京都政府宣布对18名公务员给予免职、警告等处分,其中一名公交车司机直接收取乘客的车钱,而未将车钱放入公交车上的收银器中;1名地铁司机7年里非法领取了80万日元(1美元约合82日元)的加班费;1名公交车司机闯了红灯。
日本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裁减和解雇公务员,但是如果公务员一旦触犯法规、违反纪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日本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违反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免职、停职、减薪和警告等4种处罚。
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一个老师与校长等同事吃饭,喝了5杯白酒及啤酒,后来在骑轻骑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查出饮酒驾车,被罚款20万日元。事情败露后,神奈川县教委对这个教师给予了免职处分,同时对与该教师一起喝酒的校长给予了警告处分。
此外,福岛县一救护车工作人员晚上值班时打盹,接到出车指令后没有醒来,出车晚了将近8分钟,结果造成送到医院救治的患者死亡。事发后,虽然无法认定死者与救护车出动晚的因果关系,但福岛县相关部门决定对该救护队员等8名救护人员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日本的公务员必须遵守上司的命令,保守秘密,不准举行罢工,不许参加政治活动,不许饮酒驾车和斗殴打架等。
日本人当公务员可以过上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生活,但头上的紧箍咒时刻告诫自己要遵纪守法,不能有半点越轨。
记者有一位日本朋友叫远藤,他在新县一所国立中学当体育教师。他对记者说,从来不敢在学校附近的餐馆喝酒,生怕喝高了做傻事,更不敢在学校附近的麻将馆等地方赌博,免得被同事和学生撞见。但他一旦回到父母所在的东京或远离学校的地方,自己就会卸下平日在学校戴上的假面具,尽情地喝酒和玩乐,享受生活。(吴谷丰)
法国:从说话到工资都有规矩
与欧洲很多国家相比,法国公务员的队伍相对庞大。由于工作稳定,政策福利丰厚,公务员是很受欢迎的职业。不过法国对公务员管理严格,级别越高的公务员受到的限制越多,从张口说话到工资入囊,都有专门划定的界线。
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59年2月4日颁布)中规定:公务员的言论自由权因职业特殊性有所限制,被称为“克制保留义务”,即公务员在职期间不能随意向公众发表个人的主张和意见,在向公众或媒体发表任何观点时,必须慎重,而且与国家和政府的立场保持一致。
记者在今年元旦当夜采访中便真实遭遇“克制保留义务”。一对巴黎公务员夫妇在话筒前对总统萨科齐新年致辞的内容表示怀疑之后,拒绝透露姓名,虽然其中一人已经退休,他们还是坚持匿名。
“忠诚”的其他表现还有对上级决定的服从。2010年通过的“关于解雇公务员”法令规定,如果某公务员连续三次拒绝上级机关安排的职位,将被解雇。2月该法令颁布之时,法国公务员还组织了抗议活动,但木已成舟,这“紧箍咒”已被收紧。
尽管欧美国家奉行“高薪养廉”,但实际上,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一点也不诱人,不过收入公开却是所有公务员需要遵守的一条纪律。
对于高级官员,这方面规定更为严格。法国于1988年制订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同年还专门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市长的财产状况,并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
财产申报是政治人物任职或成为候选人的先决条件。总统候选人在正式竞选前15天之内,议员、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15天之内,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表,所申报的财产状况必须真实具体,并以名誉保证。总统候选人和离职总统的财产向全社会公开。其他政治人物,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仅仅向政治生活透明委员会申报。
据悉,目前法国有财产申报义务人员的申报率为100%。目前,因涉嫌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刑最严重案情是由于接受企业的贿赂、回扣,涉案官员被判3年有期徒刑。
法国对违纪公务员的监督,首先是人力资源部驻各部的纪律检查委员,和行政行为实施人的直接上级,共同承担对相关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上级要负连带责任。《公务员总章程》严格规定公务员诈取罪、盗用公款罪、从事与职务不相容之商事罪、一般受贿罪、滥用职权受贿罪等相应惩罚。
对于违纪公务员,轻则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之后的书面警告将装入公务员档案,这个污点会影响其晋级或提升;较重的是书面批评,或者高级公务员可能会因此被降为普通公务员;更严重的面临停职、撤职。最严重的行政惩罚是责令辞职,这将导致违纪者退出公务员系统并剥夺退休金。
除了这些白纸黑字的书面法规,法国强大的媒体舆论工具扮演着不可缺少的“民意检察官”的角色。
2010年10月,在备受争议的退休改革艰难进行的关键期,媒体爆出多名法国部长级官员违规享有双份高额津贴,一时间,公众舆论哗然,反对党也群起而攻之。压力之下,政府迅速反应。总理弗朗索瓦·菲永第二天即成功说服众矢之的的前住房部长布坦放弃9500欧元津贴,随后,又有四位内阁部长宣布放弃兼职议员的退休金。(张欣)
新加坡:强力反腐造就清廉之国
新加坡政府在国际上享有廉洁的美名,被公认为是“最少贪污的国家”之一,贪污也成为全社会所不齿的“过街老鼠”。但其今日的卓越并非一蹴而就。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独立运作的贪污调查局(CPIB)。1960年出台了专门针对贪污的《防止贪污法令》。1989年,新加坡出台《贪污(利益充公)法令》,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赃款等,一律予以没收。而对贪污导致的损失,由被害单位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1999年,此法令被《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行(利益充公)法令》取代,加入了洗黑钱等罪行。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调查局官员的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程序也有详尽的法规规定以确保依法行事。调查局在收到合理的指控、可靠信息或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可独立行使调查权、强行搜查权、无证逮捕权以及对文件物品或财产的查封扣押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秘密调查权也使调查局可自行立案调查政府高层,不受其他国家部门的干涉。
1986年,时任国家发展部长的郑章远,因涉嫌受贿受调查局调查。郑在调查中否认受贿,并试图与调查局人员讨价还价和求助李光耀以图了结。最终,郑选择了自杀,“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2005年,在慈善机构国家肾脏基金前执行理事长杜莱起诉《海峡时报》记者的诽谤案中,庭审牵扯出杜莱高达60万新元的年薪及其各种管理弊端。丑闻的曝光掀起轩然大波,公众因感觉被欺骗而愤怒。庭审次日,有3800位基金会的捐赠者取消捐赠。杜莱也最终因两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被判罪成,于2008年入狱服刑三个月。(黄虹)
美国: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
在美国,“当官”算不上什么好差事。在美国担任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必须回答一份“隐私”调查问卷。整份问卷长达7页,包含63个问题,涵盖了从家庭成员信息、个人网页、博客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曾被卷入的法律纠纷、负债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就连同居伙伴的姓名和联络方式都不放过。这份“隐私”调查问卷,没有给官员更多的余地:要么公开,要么就去做一个普通的公民。
在1965年通过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守准则》的基础上,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各类高级官员和配偶以及子女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情况。
申报财产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生活领域:财产及其收入、买卖交易、馈赠、补偿、旅行、债务、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就连自家生产的粮食和饲养的牲畜也要申报。
同时,《政府行为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公务员财产申报结束的15日内,申报资料应向公众公开。此后6年内,除出于非法目的查阅或公开申报资料将危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任何公众经申请可查阅。
更“要命”的是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在涉及政府的报道上,美国政府对媒体毕恭毕敬,至少表面上要如此。
此外,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此法案颁布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解决了电子信息的公开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防止权力的失衡和滥用,美国不仅设计制度保证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实现制约和制衡,还在权力部门的内部及外部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
作为打击腐败的利器,美国联邦调查局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联邦调查局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行为,不受行政管辖和地域的限制,有权对包括政府官员贪腐在内的200多种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其反腐败的绝招中,有一个叫“sting”(死叮),就是故意派人去诱引腐败,看上不上钩,一旦上当就实施抓捕,此外还采用模拟犯罪的方式考验和诱惑有嫌疑的政府官员。据说联邦调查局每年在国内平均发起300多起“死叮”战术。(薛洪涛)
摘自《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