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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须在法治轨道中展开,而目前据《传染病防治法》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防控措施,解决了依法行政的问题,却没有达到合理行政的理想效果;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该防控措施的行政裁量权缺乏有效控制。鉴此,出路为:在司法上确立"判断过程性审查方式"、在立法中明确"公开说理"义务、设立专门疫情审查委员会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