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阶段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质询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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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它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并强制“一府两院”进行答复的活动,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但从目前看,不要说在人代会期间这种质询活动甚少开展,就是在日常人大常委会实施的监督活动中,也甚少使用这种监督形式。下面,笔者就其成因及对策谈点个人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县级人大常委会之所以不愿行使质询权,把质询权闲置起来,主要原因是存在“三个不到位”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不愿质询
  过去,一般都认为,质询就是质问,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刚性监督手段,而没有认识到质询虽然是一种比较刚性的监督方式,但更是一种质疑答询活动,开展好了,不仅有助于促进“一府两院”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且有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一府两院”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使质询活动变成一个形成共识、促进工作的良性互动过程。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致使有的人大常委会对质询存在“三怕”:一怕运用这种监督方式影响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间的和睦关系。因为质询必定不同于询问,它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搞僵了今后关系难处。二怕影响同志之间的感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负责同志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一搞质询,很容易伤害相互间的感情,因而有的宁可不搞质询。三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所要质询的问题,都是执法方面和民生方面比较重大的原则问题,处理不当,容易引火烧身,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因而不愿轻易去捅“马蜂窝”。
  2、学习不到位,不会质询
  由于人大自身对涉及人大质询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特别是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够,致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大质询的法律地位、质询的意义、目的、程序、方式及相关知识了解甚少或根本不了解,因而缺乏对提质询案的认识,不具备这方面的素质,所以,也就提不出高质量的质询案。
  3、履职不到位,不想质询
  一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官员代表占一定比例,受“同在机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这部分人不愿提质询案。二是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基层,虽然具有代表性,但却缺乏驾驭质询的能力,不想搞质询。三是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搞质询程序繁杂,牵扯精力,不愿受理质询案。
  
  二、对策
  
  1、提高认识,敢于质询
  要使质询权得到有效行使,必须首先解决认识问题,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质询的意义、目的不明确,认识不深化,质询活动就根本开展不起来。那么,主要应从哪几方面提高认识呢?(1)应当从依法行权的高度提高认识。宪法第七十三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早就对质询作出了明确规定。监督法又把询问和质询作为单独一章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应从依法行权、履职尽责的高度加深对行使好质询权的认识。(2)应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加深认识。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今后,全国人大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询问和质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专门提出这一问题,尚属首次。这表明,质询这种监督方式将作为一种常规监督方式被全国人大使用。这也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发出了“人大要搞质询了”的信息。(3)应从增强监督实效上深化认识。过去人大开展的一些监督,之所以实效不大,除了其它因素外,监督方式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常规的监督方式缺乏刚性,而太硬性的监督方式又不愿行使。如果能够把质询这个介与两者之间的监督方式运用好,必将会大大地提高人大的监督实效。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通过深刻理解行使质询权的法定职责和现实意义,提高主动行使质询权的自觉性,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勇于开展质询。
  2、深入学法,学会质询
  尽管质询这种监督方式法律规定的比较早,但由于没有认真行使,大多数地方人大还缺乏驾驭这种监督方式的能力。为此,必须深入学好宪法、地方组织法,尤其是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和省级人大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通过深入学习,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把握提质询案的主体人数要求。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必须把握住: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质询权,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联名。
  (2)把握提质询案的方式。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对象,质询对象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问题,即:因为什么事项、什么理由提出质询,并应提供与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便受质询机关了解质询的范围和事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
  (3)把握质询的内容。质询权在具体运用时,既要大胆使用,也要严肃认真,不宜把“一府两院”工作中的一般失误或一般问题作为质询案提出,质询的内容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按照省人大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质询内容:1、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2、有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3、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4、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5、需要质询的其它事项。如果符合上述范围的,主任会议就应予以受理。
  (4)把握质询案的答复方式。一是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应明确以下三点:1、答复的形式。即:是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2、答复的场所。即:是在常委会上答复,还是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3、答复的时间。即:是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还是在闭会期间答复,以及具体的答复日期。二是受质询机关进行答复。要求口头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在专门委员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要是针对答复中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进一步的质询,并对答复是否满意发表意见。
  (5)把握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如果有过半数的提质询案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必须再作答复。一是对受质询机关没有针对所质询的问题或者没有完全针对所质询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必须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依法采取其它手段。二是对答复时态度不够诚恳,或者不接受质询的,可以专门找其谈话,仍不改进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它监督措施。三是对受质询机关不准备改变做法或虽经受质询机关多次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还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予以处理。
  3、加强协调,善于质询
  为了实现通过质询既达到监督的目的,结合实际情况,在质询时,必须讲求艺术,善于质询。为此,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应把质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帮助政府改进和做好工作上。因此,在质询中,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帮助“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把工作做好。只有这样,才能使“一府两院”乐于接受人大的质询。
  (2)应加强与被质询机关的沟通。通过沟通,讲清质询的性质、目的,使被质询者认识到,质询虽然是人大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但其实质是一种质疑答询活动,目的是为了使人大更好地了解“一府两院”的相关情况,帮助“一府两院”纠正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更好开展。只有这样,才能使被质询者消除抵触情绪,配合人大的质询活动,使质询减少障碍,收到较好效果。
  (3)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质询。首先,提案人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经过查证核实,认定事实清楚的,才能以质询案的方式提出,没有经过查证核实的问题,不能作为质询案提出。此外,主任会议在受理质询案时,对于认为确有必要质询的重大事项,而在某些方面事实不甚清楚的,应该组织提案人和相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深入细致的搞好调查研究,一定要把事实搞清楚,把存在的问题搞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在质询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有理有据地进行质询,以理服人,使受质询者在事实面前认账,心悦诚服地认识问题,纠正错误。
  4、结合实际,创新质询
  监督法第六章对询问和质询作了具体规定。但较之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相比较,个别地方又略有不同。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立法者的忽略,而是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原则,也正是因为这样,才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质询方式创新留下了空间。为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在不违背监督法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完善质询方式,使这一监督方式更加易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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