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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可以根据备省法律处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1.如果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发出指令,将某个儿童委托给儿童援助会、监管中心主任或训练学校,并且那样的指令是由儿童所属省的部长发出的,那么即可以根据该省的法律,在各方面都以类似的方法对这个儿童进行安置和处理,就象根据该省有关法规规定,对某案件依法作出的裁决一样有效。根据本法令,自指令发出之时起,除非存在新的犯罪行为,法庭将不再进一步对该儿童作出处理。2.各省部长可以预先发出指令,这样的指令适用于本条所提及的所有案件。(可以命令父母或监护人支付罚款、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