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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改革要红利已经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共识。其中,土地制度改革将是释放改革红利,推动兼顾公平与效率之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土地改革指明了方向。
所谓土地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完善产权制度的过程。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规定的产权结构规定,其所有权在集体,经营权及相关的收益权在农户,但实际上,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有严格管制。
首先,无论是使用权人还是所有权人,都无法主动提出邀约并自由转让土地所有权,只能被动依赖于政府单方面发起的征收,农村土地才能上市成为建设用地。而征收也并非市场行为,地方政府只按“最高不得超过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城市地价高企的背景下,政府转手就能以补偿价9倍以上的土地出让价转售给开发商。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受到严格管制。已有的一些土地流转的试点,也明确规定“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意味着,即便使用权人可以绕开地方政府,通过更加主动的有偿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但相关土地依然只能在农村部门内部发挥作用,无法带来跨部门资源配置的超额收益。
土地制度改革的症结在于,土地产权属性及用途变更而产生的巨额级差地租如何分配。
一方面,市场将土地与房产的真实价值不断展示出来,让农村权益人越来越看清自己手中土地的潜在价值,而不愿被低价剥夺土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收入已经高度依赖于级差地租的摄取,一些地方甚至不惜放任强拆现象,造成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日益尖锐。
三中全会之后,安徽省政府迅速作出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表明“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相当于在用途方面放松了部分管制;而“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则意味着在产权转移和上市等方面也将具备更大的灵活性。
这些试点都是边际上突破原有制度的有益尝试。
纵观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大势,土地要素不可能持久独立于市场配置机制之外。
未来土地制度的改革,势必要从特定部门一言而定,逐步转向更多兼顾所有利益主体的诉求来协商而定,让市场机制来决定巨额级差地租在土地产权所有者集体、让渡经营与使用权益的农户、提供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的公共部门、开发土地的企业、受到开发项目影响的其他市民等之间的分配。
在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上,公共部门最应提供的是公正透明并且有执行力的法律环境,以此保障老百姓或法人单位对合法用途前提下的自由选择。近日还有某镇领导因“挡视线”就自行评估他人林木资产并将其樟树砍掉搞“强行赔付”。可见,我国土地乃至更广意义的产权改革已有顶层设计的正确方向,但摸着石头过河的底面操作还任重道远,不可轻忽。
所谓土地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完善产权制度的过程。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规定的产权结构规定,其所有权在集体,经营权及相关的收益权在农户,但实际上,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有严格管制。
首先,无论是使用权人还是所有权人,都无法主动提出邀约并自由转让土地所有权,只能被动依赖于政府单方面发起的征收,农村土地才能上市成为建设用地。而征收也并非市场行为,地方政府只按“最高不得超过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城市地价高企的背景下,政府转手就能以补偿价9倍以上的土地出让价转售给开发商。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受到严格管制。已有的一些土地流转的试点,也明确规定“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意味着,即便使用权人可以绕开地方政府,通过更加主动的有偿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但相关土地依然只能在农村部门内部发挥作用,无法带来跨部门资源配置的超额收益。
土地制度改革的症结在于,土地产权属性及用途变更而产生的巨额级差地租如何分配。
一方面,市场将土地与房产的真实价值不断展示出来,让农村权益人越来越看清自己手中土地的潜在价值,而不愿被低价剥夺土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收入已经高度依赖于级差地租的摄取,一些地方甚至不惜放任强拆现象,造成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日益尖锐。
三中全会之后,安徽省政府迅速作出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表明“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相当于在用途方面放松了部分管制;而“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则意味着在产权转移和上市等方面也将具备更大的灵活性。
这些试点都是边际上突破原有制度的有益尝试。
纵观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大势,土地要素不可能持久独立于市场配置机制之外。
未来土地制度的改革,势必要从特定部门一言而定,逐步转向更多兼顾所有利益主体的诉求来协商而定,让市场机制来决定巨额级差地租在土地产权所有者集体、让渡经营与使用权益的农户、提供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的公共部门、开发土地的企业、受到开发项目影响的其他市民等之间的分配。
在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上,公共部门最应提供的是公正透明并且有执行力的法律环境,以此保障老百姓或法人单位对合法用途前提下的自由选择。近日还有某镇领导因“挡视线”就自行评估他人林木资产并将其樟树砍掉搞“强行赔付”。可见,我国土地乃至更广意义的产权改革已有顶层设计的正确方向,但摸着石头过河的底面操作还任重道远,不可轻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