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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公司法与证券法同时进行修正,对国内的证券金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改变,但是,利用证券交易制度的漏洞所进行的新形态市场操纵行为也随之发生。为了配合2005年证券法的修正,2006年6月的刑法第六次修正也针对第182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根据修法后的内容,操纵行为的对象扩及证券交易量,对于冲洗买卖也采用实质性判断,因此本罪应当称为操纵市场罪,其性质应当属于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