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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鼠标就髓完成交易,大家对此已不陌生,而谈到网络交易还要缴税,却仿佛是在议论一个新闻……
胡晓是2005年7月到淘宝网开店的。一开始她只卖自己淘来的各种款式别致的女包,最近开始代理一个固定品牌。“我销售的包都是自己找批发商拿的,虽然中间也被吃去了不少折扣,但是以5折价格拿到,自己在网站上以8折价格卖,还是能赚不少。”意识到货源之间的巨大价差,胡晓开始联系一家服装厂,准备甩掉批发商,在网站上卖贴有自己商标的服装,“等自己再赚多一点,我还准备开实体店呢!”胡晓向记者谈起自己网上开店的幸福生活,满足之情溢于言表。
当记者问她是否知道在网上开店也要缴税时,胡晓却显得有些诧异:“网上开店几乎就没有人想过要缴税,即使缴税也不知道怎么缴、缴给谁啊?”点点鼠标就能做成交易,大家已不陌生,而谈到网络交易还要缴税,却仿佛是在说一个新闻,像胡晓这样的店主在记者的采访中,比比皆是。
而此时,站在上海普陀区法院被告席上的张黎却没有如此“幸运”。
张黎和许多网络店主的经营方式大同小异。几年前,她发现网上购物的好处后,便萌生了网上开店的想法。2006年6月,她在淘宝网注册账户,售卖婴儿用品。为了招揽更多的顾客,她便同丈夫合开了家“黎依”市场策划公司,她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客户的交易中,张黎并不是以个人用户出现,而是以“黎依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售。最初的交易都是通过支付宝,慢慢的,张黎和固定的联系人开始通过汇款到私人账户的方式进行交易。当然,这些交易都是没有发票的。
经过几个月的经营,张黎的客户群比较固定了。她便脱离淘宝,自己注册了一个“彤彤屋”的网站,专门卖婴儿用品。“客户都是熟人,所以他们会定期给我电话询问货物品种及价格,然后我们私下交易。”当然,在买和卖的过程中,她都是以公司的名义、私人账户进行交易。
如果不是因为一张空头支票,也许张黎还继续着她网络交易的幸福生活,也许警方永远也不会因为偷逃税款对其立案侦查。
2006年年底,张黎进了一批价值30万元左右的货,“当时我手上比较紧,就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卖家拿不到钱,自然就向警方报了案。在侦查询问中,这才牵扯出张黎通过网上交易、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事情。
案发后,经过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289.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278.4万元,少缴增值税11.4万元。
7月13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网店偷税案”作出宣判,被告张黎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单位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
远在成都的胡晓得知张黎一案的宣判结果后,颇为惊讶:按他们的说法,张黎因为不缴税被逮着,真跟买彩票中百万大奖的几率一样小。但是,他们仍开始担心:不知道这税到底怎么收,会不会让自己的小店开不下去呢?避税天堂?!
拥有两年网络购物经验的小黄对记者说,自己在互联网上购物时从来没有索取过发票,卖家通常也不会主动提供:即使有销售凭证,也只是一些简单的收据、清单而已。除非是在网络上购买手机一类的大产品时,才会主动索要发票。与不少网络店铺经营者及消费者一样,小黄认为网上购物不开发票,店主没有店面租金等实体店的杂七杂八的费用,所以商品比较便宜,而消费者图的就是价格便宜。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网购。据统计,淘宝网一天的人流量相当于近600个沃尔玛、家乐福那样的大卖场。拿淘宝来说,目前的注册用户已超过2200万,每天的成交额超过4700万。去年淘宝全年交易额为80多亿元,而淘宝2007年一季度的交易额已超过30亿元。如此庞大的交易量中,越来越多以网店为生的用户显然成为征税的漏网之鱼。
登陆淘宝,易趣等相关网站,我们发现网站中也并没有对于交易纳税的规定,通常只是在用户注册时签订的用户协议中,提醒商家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
当然,在交易过程中,网站也会号召、鼓励用户自觉纳税。而实际上,现在我国的税务统计主要通过发票,但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尤其是个人),几乎都默许了不要发票这种回避缴税以降低各自成本的潜规则。而我国的电子税票制度还没有建立,网站的提醒显然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同时,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不同,企业用户需要经过审核和验证,才有资格入驻网络交易的商城,其公司的银行账号是和支付网账号捆绑在一起的,工商税务部门可轻易地监测其交易情况,因而企业用户想偷税并不容易。但个人用户则无法监测,换句话说,如果个人网上开店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话,税务部门很难察觉。
以此案来看,如果张黎不注册公司,是不是就可以逃避纳税的责任了呢?网络交易的优势也在于不缴税等其他原因形成的价格优势,如果征税,网上交易发展是否会受到影响呢?而张黎会是唯一因为网络开店偷税而被课以刑罚的人吗?
“这样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不过事实上并不多见。因为个人经营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品牌,没有正规的企业账户,没有发票,很难进行大宗交易。”苗丁律师说,“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网上交易必须缴税。如果让这些网上开店的店主强制注册缴税,无异于杀鸡取卵。但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未来工商注册是一种必然,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店主也会自愿去工商部门注册,否则将会带来更多的麻烦。”
虽然,法律对个人缴税也有规定,但个人纳税原则上是依靠自行申报,由于我国目前的纳税制度以属地管辖为主,主要以注册登记为纳税的管辖依据,对于“网络无疆界”的电子商务,究竟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如何监管?恐怕是连税务部门都难以回答的问题。
法网难张
网上生意进行得如火如荼,网下关于网络交易征税的争论也日趋激烈。
其实早在2007年5月24日,商务部就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至此,激烈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5月30日,北京市通过《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将原本只需要注册账号便可拥有网店的规则进行了修改,网民今后要想在电子商务网站开店卖货,将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然而,先行者必将经历更多的阻力,况且一个地方性法规显然无法和无边界的网络相抗衡。而广大网络店家真正计较的也并非是一纸工商执照的有无,而是那笔巨大的税务数字能刮去多少利润。
浏览淘宝、易趣等网站,我们不难发现:网上卖的物品大多是衣服、首饰、旧汽车、旧电脑之类的小额交易,很少有大额交易。而B2C和B2B大规模交易的偷税在网上产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在网上有大规模的交易,一方面,在工厂进货环节就会体现出来(工厂要交增值税);另一方面,厂家给客户产品都要开发票,否则财务上也不好控制。
因此,业界人士认为,网上交易参与方登记、审批问题,只适合有规模的网上商贸机构:B2C(企业对个人)或B2B(企业对企业)。而对C2C(个人对个人)网商强制工商注册,可能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即便在不久的将来,商务部将“指导意见”变成正式的部门规章,也并不一定具有强制效力。目前来看,对于C2C交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给予较宽松的态度,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态度也是宽容地培养市场。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纳税法规是一种必然。但要和无边界的网络相抗衡,这对任何一国而言都非易事。
胡晓是2005年7月到淘宝网开店的。一开始她只卖自己淘来的各种款式别致的女包,最近开始代理一个固定品牌。“我销售的包都是自己找批发商拿的,虽然中间也被吃去了不少折扣,但是以5折价格拿到,自己在网站上以8折价格卖,还是能赚不少。”意识到货源之间的巨大价差,胡晓开始联系一家服装厂,准备甩掉批发商,在网站上卖贴有自己商标的服装,“等自己再赚多一点,我还准备开实体店呢!”胡晓向记者谈起自己网上开店的幸福生活,满足之情溢于言表。
当记者问她是否知道在网上开店也要缴税时,胡晓却显得有些诧异:“网上开店几乎就没有人想过要缴税,即使缴税也不知道怎么缴、缴给谁啊?”点点鼠标就能做成交易,大家已不陌生,而谈到网络交易还要缴税,却仿佛是在说一个新闻,像胡晓这样的店主在记者的采访中,比比皆是。
而此时,站在上海普陀区法院被告席上的张黎却没有如此“幸运”。
张黎和许多网络店主的经营方式大同小异。几年前,她发现网上购物的好处后,便萌生了网上开店的想法。2006年6月,她在淘宝网注册账户,售卖婴儿用品。为了招揽更多的顾客,她便同丈夫合开了家“黎依”市场策划公司,她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客户的交易中,张黎并不是以个人用户出现,而是以“黎依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售。最初的交易都是通过支付宝,慢慢的,张黎和固定的联系人开始通过汇款到私人账户的方式进行交易。当然,这些交易都是没有发票的。
经过几个月的经营,张黎的客户群比较固定了。她便脱离淘宝,自己注册了一个“彤彤屋”的网站,专门卖婴儿用品。“客户都是熟人,所以他们会定期给我电话询问货物品种及价格,然后我们私下交易。”当然,在买和卖的过程中,她都是以公司的名义、私人账户进行交易。
如果不是因为一张空头支票,也许张黎还继续着她网络交易的幸福生活,也许警方永远也不会因为偷逃税款对其立案侦查。
2006年年底,张黎进了一批价值30万元左右的货,“当时我手上比较紧,就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卖家拿不到钱,自然就向警方报了案。在侦查询问中,这才牵扯出张黎通过网上交易、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事情。
案发后,经过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289.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278.4万元,少缴增值税11.4万元。
7月13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网店偷税案”作出宣判,被告张黎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单位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
远在成都的胡晓得知张黎一案的宣判结果后,颇为惊讶:按他们的说法,张黎因为不缴税被逮着,真跟买彩票中百万大奖的几率一样小。但是,他们仍开始担心:不知道这税到底怎么收,会不会让自己的小店开不下去呢?避税天堂?!
拥有两年网络购物经验的小黄对记者说,自己在互联网上购物时从来没有索取过发票,卖家通常也不会主动提供:即使有销售凭证,也只是一些简单的收据、清单而已。除非是在网络上购买手机一类的大产品时,才会主动索要发票。与不少网络店铺经营者及消费者一样,小黄认为网上购物不开发票,店主没有店面租金等实体店的杂七杂八的费用,所以商品比较便宜,而消费者图的就是价格便宜。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网购。据统计,淘宝网一天的人流量相当于近600个沃尔玛、家乐福那样的大卖场。拿淘宝来说,目前的注册用户已超过2200万,每天的成交额超过4700万。去年淘宝全年交易额为80多亿元,而淘宝2007年一季度的交易额已超过30亿元。如此庞大的交易量中,越来越多以网店为生的用户显然成为征税的漏网之鱼。
登陆淘宝,易趣等相关网站,我们发现网站中也并没有对于交易纳税的规定,通常只是在用户注册时签订的用户协议中,提醒商家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
当然,在交易过程中,网站也会号召、鼓励用户自觉纳税。而实际上,现在我国的税务统计主要通过发票,但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尤其是个人),几乎都默许了不要发票这种回避缴税以降低各自成本的潜规则。而我国的电子税票制度还没有建立,网站的提醒显然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同时,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不同,企业用户需要经过审核和验证,才有资格入驻网络交易的商城,其公司的银行账号是和支付网账号捆绑在一起的,工商税务部门可轻易地监测其交易情况,因而企业用户想偷税并不容易。但个人用户则无法监测,换句话说,如果个人网上开店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话,税务部门很难察觉。
以此案来看,如果张黎不注册公司,是不是就可以逃避纳税的责任了呢?网络交易的优势也在于不缴税等其他原因形成的价格优势,如果征税,网上交易发展是否会受到影响呢?而张黎会是唯一因为网络开店偷税而被课以刑罚的人吗?
“这样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不过事实上并不多见。因为个人经营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品牌,没有正规的企业账户,没有发票,很难进行大宗交易。”苗丁律师说,“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网上交易必须缴税。如果让这些网上开店的店主强制注册缴税,无异于杀鸡取卵。但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未来工商注册是一种必然,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店主也会自愿去工商部门注册,否则将会带来更多的麻烦。”
虽然,法律对个人缴税也有规定,但个人纳税原则上是依靠自行申报,由于我国目前的纳税制度以属地管辖为主,主要以注册登记为纳税的管辖依据,对于“网络无疆界”的电子商务,究竟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如何监管?恐怕是连税务部门都难以回答的问题。
法网难张
网上生意进行得如火如荼,网下关于网络交易征税的争论也日趋激烈。
其实早在2007年5月24日,商务部就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至此,激烈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5月30日,北京市通过《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将原本只需要注册账号便可拥有网店的规则进行了修改,网民今后要想在电子商务网站开店卖货,将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然而,先行者必将经历更多的阻力,况且一个地方性法规显然无法和无边界的网络相抗衡。而广大网络店家真正计较的也并非是一纸工商执照的有无,而是那笔巨大的税务数字能刮去多少利润。
浏览淘宝、易趣等网站,我们不难发现:网上卖的物品大多是衣服、首饰、旧汽车、旧电脑之类的小额交易,很少有大额交易。而B2C和B2B大规模交易的偷税在网上产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在网上有大规模的交易,一方面,在工厂进货环节就会体现出来(工厂要交增值税);另一方面,厂家给客户产品都要开发票,否则财务上也不好控制。
因此,业界人士认为,网上交易参与方登记、审批问题,只适合有规模的网上商贸机构:B2C(企业对个人)或B2B(企业对企业)。而对C2C(个人对个人)网商强制工商注册,可能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即便在不久的将来,商务部将“指导意见”变成正式的部门规章,也并不一定具有强制效力。目前来看,对于C2C交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给予较宽松的态度,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态度也是宽容地培养市场。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纳税法规是一种必然。但要和无边界的网络相抗衡,这对任何一国而言都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