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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概说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
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
“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性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秩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别对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所以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執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见,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体实施
(一)“宽”的体现
不起诉是“宽、轻”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相对不起诉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 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体现了“宽、轻”的刑事司法政策思想。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
(二)“严”的贯彻
近年来,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的數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依法从快”。要做到“依法从重”,一是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其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二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要做到“依法从快”,就需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侦查、及时逮捕、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批捕、起诉,不能久拖不决。
(三)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济”,在此有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在司法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实行“严”、“重”的刑事司法政策刻不容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将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目的。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概说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
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
“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性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秩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别对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所以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執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见,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体实施
(一)“宽”的体现
不起诉是“宽、轻”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相对不起诉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 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体现了“宽、轻”的刑事司法政策思想。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
(二)“严”的贯彻
近年来,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的數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依法从快”。要做到“依法从重”,一是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其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二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要做到“依法从快”,就需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侦查、及时逮捕、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批捕、起诉,不能久拖不决。
(三)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济”,在此有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在司法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实行“严”、“重”的刑事司法政策刻不容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将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