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来源 :青年与社会·教育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xd98631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概说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
  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
  “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性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秩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别对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所以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執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见,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体实施
  (一)“宽”的体现
  不起诉是“宽、轻”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相对不起诉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 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体现了“宽、轻”的刑事司法政策思想。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
  (二)“严”的贯彻
  近年来,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的數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依法从快”。要做到“依法从重”,一是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其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二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要做到“依法从快”,就需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侦查、及时逮捕、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批捕、起诉,不能久拖不决。
  (三)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济”,在此有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在司法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实行“严”、“重”的刑事司法政策刻不容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将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目的。
其他文献
目前,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中,存在检察机关认为有罪而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法院往往以案款去向不清提出异议,甚至判决无罪。司法实践中,某些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手段和占有钱财无法否认的情况下,便往往在案款去向上动脑筋,如将已据有的钱财说成“用于公务开销”、“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理职工福利”等等,企图以此来规避法律。目前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
期刊
一、案情  案件的具体事实是:二○○八年九月至十月间,犯罪嫌疑人袁某、刘某用读卡器和摄像头分别装在本市某地农业自助银行的入口刷卡器和自动取款机上,盗走储户邓某某等二十四人的银行卡个人资料和相应的银行卡密码,之后二人利用获取的储户资料伪造相应的银行卡二十四张,并于同年十一月分别到本市的另外三处自助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十四余万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
期刊
一、案情  2007年10月27日,白云公安分局缉毒民警颜某、南明公安分局特情陈某某、何某三人在本市大营坡云岩区政府广场亮明警察身份后,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并从其身上搜到毒品海洛因几小包、现金一千余元、手机一部。当黄某某提出能不能交点钱放她走时,颜某等三人遂提出要交一万元钱才能放人。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终,黄某某叫其弟送来六千元钱交给颜某等三人,三人收到钱后将黄某某放走,并
期刊
物理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物理实验是物理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新课程改革中,物理实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现行初、高中物理课本中安排了大量的课堂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和课外小实验,各种各样的实验占了物理总课时数的10﹪以上,中、高考中物理实验题也是一部分学生的得分盲区,为此,必须重视实验教学,努力提高物理实验课的教学效率,积极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  一、学生实验提高实验技能  学生实验是探索
期刊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非常关注并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云岩区看守所2008年度关押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云岩区看守所关押的未成年在押人员现状  通过统计《云岩区看守所新收在押人员登记表》,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云岩区看守所共关押未成年在押人
期刊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贵阳市城基路××超市上班时,因怀疑被害人罗某偷窃该超市物品,将罗某带至保安室询问。在上楼时王某怀疑罗某手里的塑料袋里装有被盗物品,即用手去抓扯袋子,因用力过大导致罗某受惊摔下楼梯。王某与该超市另一名保安彭某将罗某扶至保安室约5分钟后,罗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为猝死,即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原有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
期刊
案情简要:  2009年3月,刘某、苏某二人下午3时许,在本市陕西路见女青年薛某边走边打手机。刘某见该手机比较好,就对苏某说:  “我们去抢这个手机。”苏某同意后,二人跟随薛某往前走了一段,随后,在陕西路路口刘某趁薛某不备,抢薛手上拿的诺基亚手机(价值2600元)。在抓扯中将薛摔倒在地,手机摔在地下,苏某将手机从地下捡起后,二人逃跑,薛某大声呼救,过路群众将二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期刊
“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蜜月期,……这是一个历史的机遇,也是一代学人和批判者肩头的重任。”在这个“蜜月期”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如:夫妻看黄碟案、遗赠第三者案、艳照门、儿子替亡父还赌债、见死不救追究法律责任是否进入法条等等。面对一个个处于法律和道德交叉地带的案件,人们有时会不由自主的将道德标准应用到判案中,对判案结果造成影响。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这是人们常提出的疑问
期刊
多媒体辅助教学,有着传统教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任何事物在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总有不完善,甚至出现许多矛盾和问题。通过长期的政治课教学实践中,笔者认为: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主次不能颠倒  政治课多媒体教学,政治教师必须处理好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主体作用与计算机多媒体的关系。政治教师不能够因为多媒体技术而放弃了自身优势,削弱了自身作用。任何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的。多媒体技术
期刊
学生的学习要学会与他人合作与他人交流,并能用自己的语言清晰地、有条理的说出自己的观点。这就要求学生要有一定的表达能力。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是相辅相成的,而思维的发展同表达能力的发展又紧密相关,这说明要提高学生思维能力,就必须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表达能力的培养需要教师创设很好的课堂氛围,通过表达能力的提高,从而促进思维能力的发展。下面我就从几方面来谈一谈。  一、创设情境指导方法,训练学生会说  数学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