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羁押具有诉讼程序保障和预防新犯罪发生的双重目的,我国采取的是逮捕与羁押合一的法律模式,这是造成羁押率畸高的重要原因。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认识及具体操作方面的不足。应采取以听证模式为主或听证与书面结合的审查模式,并在司法化、替代措施及认知方式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予以完善,使其更具实践性,以达到降低高羁押率、促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过自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