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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的产品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因此食品企业的生产与管理更需要透明和公开。然而,商业秘密保护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和正常表现,在私法领域中表现为二者的直接冲突,而在公法领域中,商业秘密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表现出来的。在处理冲突时,应当以利益衡量为基本出发点,进行个案审查。在公法领域中,为商业秘密保护设置了"告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特别保护程序。在诉讼中,法院有权对于争讼信息本身进行审查,以作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