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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商标法》颁布之前的清末民初,我国民商事活动仍然处于商标制定法缺失时期。从当时国内商标牌号的一些纠纷诉讼案及其裁判、处罚情况,可以看出清末民初我国商民的商标法律意识的一些特点:商标专用权意识薄弱;对商标侵权的内涵界定认识不清;商标注册意识淡薄;对商标的保护和对商标纠纷诉讼的裁判、处罚仍摆脱不了传统行为方式和商业惯例的影响等等。这些特点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民商标法律意识、观念的形成与提升滞后于商标法制建设本身所致。这些情况又进而降低了《商标法》实施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