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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检察人员对检察公共关系多样性、外在性、冲突性等性质的认识有待提高,加之检察公共关系管理方式存在不足、检察公共关系机制建设不完善、检察司法行为的制约及检务保障程度的限制等因素,检察机关应从检察实力提升和制度信任确立的高度认识检察公共关系,努力构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合理开展检察公共关系的调查评估和实施修复,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