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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局级笔杆子被查
张农科,1964年10月9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80年11月入伍,曾任解放军空军航空兵训练基地政治部副营职干事,空军政治部副营职干事、正营职干事,空军政治部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处长,南京军区空军航空兵某部政委,空军政治部宣传处处长,空军政治部副秘书长等职。2005年2月起,他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14年初至案发担任正局级的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环卫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颇有才华的张农科还是一个知名作词家,作品有《信仰的光芒》《向着太阳飞翔》《回来就好》等。
2019年5月6日,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环卫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农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年12月10日,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经查,张农科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公车私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子女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依据相关规定,经北京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北京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农科开除党籍处分;由北京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14年敛财近2500万元
张农科共受贿12起,他单独或伙同刘军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496万多元,其中,他伙同刘军收受600万元。1971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的刘军,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张农科是老乡,案发前担任水长山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欲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陕西××旅游公司参与开发华山峪客运滑道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12年初,张农科通过时任陕西省渭南市华山管委会主任霍某收受该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给的100万元。
2012年至2016年,张农科伙同刘军,利用张农科担任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北京环卫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揽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董村垃圾分类综合处理工程、北京××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刘军接受建设集团董事长李某请托后,即向担任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的张农科提出为该建设集团在招投标时争取项目。张农科遂积极推荐该集团,并在打分、中标等环节提供具体帮助,最终该集团中标。
李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3年至2016年两次向张农科、刘军行贿共计600万元。其间,李某得知张农科要因公出国时,便通过刘军送给张农科1万美元,并为张农科支付房屋装修款90万元。
刘军收到600万元后,先后给了张农科110万元,张农科还从刘军处陆续支取车款、炒股钱款等款项共计300余万元。刘军实际控制200余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张农科收受李某贿赂款共计696万余元。
2015年至2019年,张农科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省宿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揽劳务分包项目、催要工程款,以及将曹某之女曹曼招录至北京环卫集团下属二级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9年,张农科先后五次收受曹某给予的505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价值8万余元的和田玉扳指一枚,以上款物共计546万余元人民币。
2014年至2015年,张农科为汪某在向北京环卫集团出售其个人持有的江苏某纸业有限公司股权,以及为汪某谋取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经营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张农科先后三次收受汪某给的钱款共计300万元。
2014年至2018年,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环卫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胡某在向北京环卫集团下属环卫装备有限公司出售其个人持有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12月、2018年11月,张农科先后两次收受胡某给的港币10万元以及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的房屋一套,鉴定价格为266万元,以上款物共计274万余元。
2018年,张农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省渭南市某区在开展环卫服务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8年,张农科先后三次收受时任渭南市某区委书记霍某给的80万元人民币、价值5.52万元的金如意一枚,以上款物共计85.52万元。
获刑12年半
2019年4月23日,张农科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刘军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张农科、刘军涉嫌受贿一案,由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2月,该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农科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军,利用张农科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建设集团等单位及曹某、汪某等个人在工程承揽、股权出售、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张农科单独或伙同刘军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96万余元,其中伙同刘军收受6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农科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200万元。被告人刘军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后,仅供述了其向张农科行贿的事实。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否认收取过李某基于请托给予的钱款,在同案犯张农科已经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如实供述其伙同张农科收受李某贿赂的全部犯罪事实,后主动退赃20万元。
202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农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刘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农科、刘军共同受贿所得赃款600万元,被告人张农科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189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刘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亲属积极筹款尽力退缴刘军犯罪所得,共代其退缴30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张农科、刘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刘军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系从犯,在二审阶段积极退赔30万元,故对刘军予以减轻处罚,对其量刑予以改判。
2021年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农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上诉人刘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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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