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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农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如何立足,如何参与竞争并获取经济利益,如何发家致富,如何富农强基,是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级党委政府都面临的严峻问题。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进行了很多探索,诸如力求通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凝聚农业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在市场竞争中获益。但据建水实践分析,我认为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现结合建水县发展实际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推进 土地股份制 农村新发展 探讨
[中图分类号] F30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9-0049-01
1 农村土地经营现状及分析
1.1 家庭经营情况
建水县辖8镇6乡、142个村(居)民委员会、1563个村(居)民小组,农村耕地118.34万亩(其中家庭承包耕地31.93万亩),农业人口46.58万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11.41万户,共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并颁发经营权证11.22万份。据统计,截止2014年末,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9.37万亩,比上年同期增4.48万亩,增幅为30%;其中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12.75万亩、占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66%,土地规模经营50亩以上的流转面积14.63万亩、占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5.53%。说明建水耕地经营模式呈现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实践需要和良好发展态势,经营权得到了放活,土地流转的主流趋向长期稳定性和集中规模性,有利于农业生产实现规模经营。
1.2 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1.2.1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推动,截止2014年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19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215个,合作社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68个、占77%,从事牲畜业的有29个、占13%,覆盖了建水县适宜发展的优质稻、蔬菜、石榴、柑桔、葡萄、畜牧、禽蛋等主导特色产业。
1.2.2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建水县注重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向农业产业开发。截至2014年底,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45家,其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4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17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24家,在实行“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带动农民增收中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2.3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新模式。在农业规模效应的影响下,部分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相对集中耕地演变为农业经营大户,进行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县共有家庭农场230个,其中种植业型农场151个,畜牧业型农场70个,种养殖结合型等农场9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为9536亩。
2 农村土地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分析
2.1 耕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全县家庭承包耕地面积31.93万亩,仅占农村耕地面积118.34万亩的26.98%,主要原因是农户自开地未纳入承包管理所致。并且由于自开地管理欠完善,涉及土地征用时补偿款又完全兑付给自开地的户主,由此形成土地资源在农户间不均匀,集体资源被少数农户侵占。
2.2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认识不到位,致使流转行为难规范,期限较长的土地流转价格普遍无递增或增幅不合理;土地流转信息传播渠道少而不畅,存在“有买找不到卖,有卖找不到买”的现象,农村社会保障滞后,农民担心失地而生活无保障,有的外出务工农户宁可撂荒也不愿流转。
2.3 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干部群众对新型经营主体认识不足,农户参与意识不强,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资金薄弱,管理人才缺乏,发展后劲不足,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2.3.1新型经营主体在运作实践中未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连接关系,农用物资供给和农产品收购纯属单一的买卖关系,合作得不到真实体现,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中群众基础不牢固,带动作用不显著。
2.3.2在现行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得不到有效实现。从集体所有制的内涵来看,集体成员共同占有集体的生产资料,也就意味着每位集体成员都应该拥有一部分土地所有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不可能以单独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身份从农村集体收益中获得利益,农民个人财产权和利益无法保障,从而形成“产权人人有份、人人没份、人人是主人、人人不是主人”的怪象。
3 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措施分析
3.1 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是落实土地产权和提高农户竞争实力的最佳途径。独立耕作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导致土地资源分散,使为数众多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如一盘散沙,毫无竞争实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实践中,由于在经济利益方面未能和农民形成连接紧密的联合体,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往往为谋求各自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致使其联合缺乏稳定性,农民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不关注,新型经营主体不能真正有效的带动农民参与市场竞争。
当前,要落实土地产权和提高农户竞争实力,就必须抓住农村土地这个根本,落实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权属,通过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将土地产权货币化,使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转变为以股权形式的价值形态的占有,形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增强农户的市场竞争实力。农民群众通过股权获取的收益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结果息息相关,这样既可以稳固的聚集农村土地资源,依靠土地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通过自主经营、承包或招商引资等多种经营形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3.2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权属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进行确认和颁证。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为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3.3 推进和完善农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影响致使收益不稳定,推进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户在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保障;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适当降低农民对土地保障作用的依赖,不会因股份合作社暂时经营不善等而受到太多的生存压力,上述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农地股权实现的保障。
3.4 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应处理好的其他事项。
3.4.1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妥善处理农村自开地的问题。通过土地确权,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落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擅自开荒等形成的自开地,经营权收归集体,农户可通过其他经营方式进行承包,同等条件下原经营农户享有优先权。
3.4.2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基础,是关系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切身利益的关键,确认成员资格时,应坚持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资格唯一和维护稳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要注意维护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
3.4.3充分利用集体资源条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耕地,以及相关沟渠、坝塘等水利和道路等基础设施股权属于集体,股权收益用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实现富农强基的目标。
3.4.4加强宣传指导,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做到深入宣传发动,周密安排步署,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坚持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规范操作,做到改革的各个环节都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表决,才能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促进农村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保峰,吴荣秀.土地股份制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必然方向[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6年3月第15卷第1期.
[2]于朝印.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农地股权完善[J].山东经济,2011年01期.
[关键词] 推进 土地股份制 农村新发展 探讨
[中图分类号] F30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9-0049-01
1 农村土地经营现状及分析
1.1 家庭经营情况
建水县辖8镇6乡、142个村(居)民委员会、1563个村(居)民小组,农村耕地118.34万亩(其中家庭承包耕地31.93万亩),农业人口46.58万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11.41万户,共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并颁发经营权证11.22万份。据统计,截止2014年末,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9.37万亩,比上年同期增4.48万亩,增幅为30%;其中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12.75万亩、占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66%,土地规模经营50亩以上的流转面积14.63万亩、占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5.53%。说明建水耕地经营模式呈现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实践需要和良好发展态势,经营权得到了放活,土地流转的主流趋向长期稳定性和集中规模性,有利于农业生产实现规模经营。
1.2 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1.2.1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推动,截止2014年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19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215个,合作社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68个、占77%,从事牲畜业的有29个、占13%,覆盖了建水县适宜发展的优质稻、蔬菜、石榴、柑桔、葡萄、畜牧、禽蛋等主导特色产业。
1.2.2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建水县注重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向农业产业开发。截至2014年底,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45家,其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4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17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24家,在实行“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带动农民增收中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2.3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新模式。在农业规模效应的影响下,部分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相对集中耕地演变为农业经营大户,进行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县共有家庭农场230个,其中种植业型农场151个,畜牧业型农场70个,种养殖结合型等农场9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为9536亩。
2 农村土地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分析
2.1 耕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全县家庭承包耕地面积31.93万亩,仅占农村耕地面积118.34万亩的26.98%,主要原因是农户自开地未纳入承包管理所致。并且由于自开地管理欠完善,涉及土地征用时补偿款又完全兑付给自开地的户主,由此形成土地资源在农户间不均匀,集体资源被少数农户侵占。
2.2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认识不到位,致使流转行为难规范,期限较长的土地流转价格普遍无递增或增幅不合理;土地流转信息传播渠道少而不畅,存在“有买找不到卖,有卖找不到买”的现象,农村社会保障滞后,农民担心失地而生活无保障,有的外出务工农户宁可撂荒也不愿流转。
2.3 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干部群众对新型经营主体认识不足,农户参与意识不强,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资金薄弱,管理人才缺乏,发展后劲不足,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2.3.1新型经营主体在运作实践中未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连接关系,农用物资供给和农产品收购纯属单一的买卖关系,合作得不到真实体现,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中群众基础不牢固,带动作用不显著。
2.3.2在现行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得不到有效实现。从集体所有制的内涵来看,集体成员共同占有集体的生产资料,也就意味着每位集体成员都应该拥有一部分土地所有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不可能以单独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身份从农村集体收益中获得利益,农民个人财产权和利益无法保障,从而形成“产权人人有份、人人没份、人人是主人、人人不是主人”的怪象。
3 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措施分析
3.1 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是落实土地产权和提高农户竞争实力的最佳途径。独立耕作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导致土地资源分散,使为数众多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如一盘散沙,毫无竞争实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实践中,由于在经济利益方面未能和农民形成连接紧密的联合体,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往往为谋求各自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致使其联合缺乏稳定性,农民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不关注,新型经营主体不能真正有效的带动农民参与市场竞争。
当前,要落实土地产权和提高农户竞争实力,就必须抓住农村土地这个根本,落实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权属,通过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将土地产权货币化,使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转变为以股权形式的价值形态的占有,形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增强农户的市场竞争实力。农民群众通过股权获取的收益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结果息息相关,这样既可以稳固的聚集农村土地资源,依靠土地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通过自主经营、承包或招商引资等多种经营形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3.2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权属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进行确认和颁证。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为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3.3 推进和完善农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影响致使收益不稳定,推进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户在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保障;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适当降低农民对土地保障作用的依赖,不会因股份合作社暂时经营不善等而受到太多的生存压力,上述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农地股权实现的保障。
3.4 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应处理好的其他事项。
3.4.1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妥善处理农村自开地的问题。通过土地确权,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落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擅自开荒等形成的自开地,经营权收归集体,农户可通过其他经营方式进行承包,同等条件下原经营农户享有优先权。
3.4.2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基础,是关系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切身利益的关键,确认成员资格时,应坚持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资格唯一和维护稳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要注意维护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
3.4.3充分利用集体资源条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耕地,以及相关沟渠、坝塘等水利和道路等基础设施股权属于集体,股权收益用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实现富农强基的目标。
3.4.4加强宣传指导,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做到深入宣传发动,周密安排步署,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坚持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规范操作,做到改革的各个环节都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表决,才能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促进农村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保峰,吴荣秀.土地股份制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必然方向[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6年3月第15卷第1期.
[2]于朝印.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农地股权完善[J].山东经济,2011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