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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人工智能给久未改变的法律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创造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面临着这道“必答题”。智能互联网既催生了“智慧检务”、“智慧法院”的效率化模式,也给实现个案正义提出新难题。究竟是技术辅助还是技术决定,当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转型时,目前的模式还难以迎合未来的需求。通过跨界合作、人才培养、国际交流能尽快找出应用中的共性,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行业;智慧互联网;法律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与法律分支的发展状况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不是近年来迅速崛起的新兴事物,早在1956年麦卡锡在新罕布什尔州达特茅斯研究项目中提出以来,人工智能的研发就已经展开了。在整个发展中既经历过资金充裕的乐观时期,也遭遇过资金锐减的悲观阶段,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正處于一个上升期。
(二)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进行结合的技术是道阻且长的。该研究分支诞生的标志是1970年布坎南教授发表的“关于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该领域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建立起一套基于规则和案例的推理模型,世界各国建立了IBP等相关系统,有的甚至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
(三)传统法律行业面临的问题
与数字化时代相比,法律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几乎还是古老的,并且法律行业开始暴露出不少问题,譬如:供给不足、价格高昂、效率低下、技术介入程度有限。社会中每天都在产生新的纠纷、新的法律问题,但是,案件处理效率却是有限的。由于具备个性化,这种服务不能批量生产,当接触到具体案子时,服务提供者必须亲力亲为。同时,法律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比较高,使得普通百姓难以负担。不断涌现的纠纷与个人有限的处理之间的冲突将进一步导致社会矛盾积压,由此变革是大势所趋。
二、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的影响——以我国为例
(一)法律人工智能是“必答题”
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红利若没有被共享,会加剧阶级差异,激化社会矛盾。同样的,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创新与冲击不能让所有阶层都得到相应的享受,更或许有许多人,在懵懵懂懂中就承受了这种“新革命”的冲击。对很多行业来说,人工智能不是作为一种改进性的新技术出现的,是一种用于替代的、彻底的转型技术。诚如最高检的技术信息中心主任赵志刚所言,“一切社会生活正在被信息技术重新定义,检察工作也将告别过去的模式,‘智慧检务’是必答题而不是选答题。”
(二)智能互联网时代法律行业现状
法律活动与新兴技术交互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从90年代的电子远程开庭,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加入“电子证据”条款,再到2017年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一步一步,可以看出这种智能化正慢慢地进入我国司法活动,为诉讼、纠纷解决创造新的可能途径,提供新的发展机遇。法律行业必须要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成果,不断加以改进现有工作模式,使得人工智能与司法活动有益交叉。
监督健全的“智慧检务”。在我国,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在“智慧检务”方面主要作用是:促进检务公开、信息透明、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侦查精准性、推动公正高效的刑事公诉系统、健全执行监督平台等。这种创新是工具性的,对于完善检察系统提供了便利,提供更多的监督途径,比如实时的数据监控确保了证据收集,对进一步推进国家司法公开起到重要作用。检察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办案流程能在云端受到监督,并自动收集数据,对于目前我们欲解决的腐败问题也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不用扩大体制员额,便能提高工作效率,这是智能互联网帮检察机关完成的重大转型。
“智慧法院”与“个体正义”之间的冲突。对于法院而言,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技术互动会出现诉讼电子化的结果。现今电子化庭审记录、电子诉讼、互联网法院等屡见不鲜,使得诉讼解决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是当前这只是一种补充机制,并不具有替代传统司法审判模式的功用。裁判案件是一局复杂的“试错”游戏,一种“实验式的法形成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结合密切,其间,究竟是技术决定还是技术辅助,是由技术的来源决定的。正如法谚所言“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在司法上所作出的革新,目的都是解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以及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确信的是,这种新技术缩短了诉讼的平均时间,加快了个案的解决速度。审判流程、数据,实时更新与收集,可以更好地监督司法。
“廉价”法律咨询服务对律师行业的冲击。目前,国外最为先进的机器人律师ROSS可以梳理海量信息,国内自2016年无讼在云栖大会上推出“法小淘”之后,法狗狗、吴小甪也陆续亮相。深度学习这一功能的开发使得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大幅提升。与传统律师行业相比,这些法律人工智能的咨询成本非常低。同时在它们的系统中存在海量数据信息,这使得他们可以进行案件对比、结果预测。优秀的法律从业者,总能对人情世故有作出自己的深刻理解,是那些有着丰富生活经验的人。不论是今年贺岁片《流浪地球》还是2004年的电影作品《机械公敌》,其中都体现出人工智能很难同人类一样用情感作出决策,但如果不能在利益、人情、机会之间平衡,不能计算出人类不理性决策的可能性,它终究只是计算机而已,而这就是横亘在开发者研究中的一项重大技术障碍。不过,从整体上来说,这些法律机器人的适用并不广泛,百姓更乐于寻求“法律人”的帮助。这些人工智能的产品当前只能为法律人所用,普通百姓尚难通过这些“机器”获得自己想要的法律服务。实际上律师当前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于人工智能,而是在于行业内部业务水平的竞争。
三、法律行业面临的新冲突及再定义
依靠强大的技术条件发展人工智能是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借助这种优势对社会分工作出优化,推动行业的深层次变革以及社会的长足进步。强人工智能时代来临时,“虚拟心灵出现”,法律行业性质也将面临再定义,传统的司法模式是否能适应新的环境仍未可知。人工智能可以带来便捷并不是新鲜话语,我们要面临的是效率之外的问题。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双面性的,当司法机关领域之外的技术力量涉入司法活动中时,我们需要警惕其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避免司法公正被数据牵制,仅仅追求数据正义,而忽视数据背后的个例以及诸多特殊情况。这种技术介入会给社会带来全新的问题,也会给法律最注重的“公平正义”提供新的考虑面。“法律行为跨越双重空间、出现人机混同”,将带来更多的问题,传统的解决模式将出现适用危机,新的案件语境注定会给司法机关造成更大的压力。跨界合作、人才培养、国际交流是人工智能时代对法律行业提出的必然要求,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尽快找出应用中的共性,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
四、总结
目前,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的效率提升带来了一定的贡献,这种技术给久未改革的行业注入了新活力。但是在接下去的发展中,随着一系列重大难题被攻克,采用传统的法学理论去解决新兴问题将变得十分局限,尽管目前法学界有许多学者已经投入主要精力用以研究,但是从整体上说仍然是对策性的局部调试。当人工智能的适用愈加广泛的时候,部分职位将会被替代、新风险诞生、机器人的行为需要被再定义……需要人们面临和解决的还很多,这些问题始终是新的,对人类而言,这种风险和边际需要的是知识。在难以预见新问题的情况下且行且立法不失为一种策略。
参考文献:
[1][美] 约翰· 马尔科夫:《人工智能简史》,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2][澳] 托比·沃尔什:《人工智能会取代人类吗?》,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年版。
[3][英]玛格丽特·博登:《人工智能的本质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行业;智慧互联网;法律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与法律分支的发展状况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不是近年来迅速崛起的新兴事物,早在1956年麦卡锡在新罕布什尔州达特茅斯研究项目中提出以来,人工智能的研发就已经展开了。在整个发展中既经历过资金充裕的乐观时期,也遭遇过资金锐减的悲观阶段,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正處于一个上升期。
(二)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进行结合的技术是道阻且长的。该研究分支诞生的标志是1970年布坎南教授发表的“关于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该领域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建立起一套基于规则和案例的推理模型,世界各国建立了IBP等相关系统,有的甚至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
(三)传统法律行业面临的问题
与数字化时代相比,法律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几乎还是古老的,并且法律行业开始暴露出不少问题,譬如:供给不足、价格高昂、效率低下、技术介入程度有限。社会中每天都在产生新的纠纷、新的法律问题,但是,案件处理效率却是有限的。由于具备个性化,这种服务不能批量生产,当接触到具体案子时,服务提供者必须亲力亲为。同时,法律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比较高,使得普通百姓难以负担。不断涌现的纠纷与个人有限的处理之间的冲突将进一步导致社会矛盾积压,由此变革是大势所趋。
二、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的影响——以我国为例
(一)法律人工智能是“必答题”
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红利若没有被共享,会加剧阶级差异,激化社会矛盾。同样的,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创新与冲击不能让所有阶层都得到相应的享受,更或许有许多人,在懵懵懂懂中就承受了这种“新革命”的冲击。对很多行业来说,人工智能不是作为一种改进性的新技术出现的,是一种用于替代的、彻底的转型技术。诚如最高检的技术信息中心主任赵志刚所言,“一切社会生活正在被信息技术重新定义,检察工作也将告别过去的模式,‘智慧检务’是必答题而不是选答题。”
(二)智能互联网时代法律行业现状
法律活动与新兴技术交互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从90年代的电子远程开庭,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加入“电子证据”条款,再到2017年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一步一步,可以看出这种智能化正慢慢地进入我国司法活动,为诉讼、纠纷解决创造新的可能途径,提供新的发展机遇。法律行业必须要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成果,不断加以改进现有工作模式,使得人工智能与司法活动有益交叉。
监督健全的“智慧检务”。在我国,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在“智慧检务”方面主要作用是:促进检务公开、信息透明、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侦查精准性、推动公正高效的刑事公诉系统、健全执行监督平台等。这种创新是工具性的,对于完善检察系统提供了便利,提供更多的监督途径,比如实时的数据监控确保了证据收集,对进一步推进国家司法公开起到重要作用。检察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办案流程能在云端受到监督,并自动收集数据,对于目前我们欲解决的腐败问题也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不用扩大体制员额,便能提高工作效率,这是智能互联网帮检察机关完成的重大转型。
“智慧法院”与“个体正义”之间的冲突。对于法院而言,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技术互动会出现诉讼电子化的结果。现今电子化庭审记录、电子诉讼、互联网法院等屡见不鲜,使得诉讼解决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是当前这只是一种补充机制,并不具有替代传统司法审判模式的功用。裁判案件是一局复杂的“试错”游戏,一种“实验式的法形成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结合密切,其间,究竟是技术决定还是技术辅助,是由技术的来源决定的。正如法谚所言“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在司法上所作出的革新,目的都是解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以及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确信的是,这种新技术缩短了诉讼的平均时间,加快了个案的解决速度。审判流程、数据,实时更新与收集,可以更好地监督司法。
“廉价”法律咨询服务对律师行业的冲击。目前,国外最为先进的机器人律师ROSS可以梳理海量信息,国内自2016年无讼在云栖大会上推出“法小淘”之后,法狗狗、吴小甪也陆续亮相。深度学习这一功能的开发使得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大幅提升。与传统律师行业相比,这些法律人工智能的咨询成本非常低。同时在它们的系统中存在海量数据信息,这使得他们可以进行案件对比、结果预测。优秀的法律从业者,总能对人情世故有作出自己的深刻理解,是那些有着丰富生活经验的人。不论是今年贺岁片《流浪地球》还是2004年的电影作品《机械公敌》,其中都体现出人工智能很难同人类一样用情感作出决策,但如果不能在利益、人情、机会之间平衡,不能计算出人类不理性决策的可能性,它终究只是计算机而已,而这就是横亘在开发者研究中的一项重大技术障碍。不过,从整体上来说,这些法律机器人的适用并不广泛,百姓更乐于寻求“法律人”的帮助。这些人工智能的产品当前只能为法律人所用,普通百姓尚难通过这些“机器”获得自己想要的法律服务。实际上律师当前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于人工智能,而是在于行业内部业务水平的竞争。
三、法律行业面临的新冲突及再定义
依靠强大的技术条件发展人工智能是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借助这种优势对社会分工作出优化,推动行业的深层次变革以及社会的长足进步。强人工智能时代来临时,“虚拟心灵出现”,法律行业性质也将面临再定义,传统的司法模式是否能适应新的环境仍未可知。人工智能可以带来便捷并不是新鲜话语,我们要面临的是效率之外的问题。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双面性的,当司法机关领域之外的技术力量涉入司法活动中时,我们需要警惕其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避免司法公正被数据牵制,仅仅追求数据正义,而忽视数据背后的个例以及诸多特殊情况。这种技术介入会给社会带来全新的问题,也会给法律最注重的“公平正义”提供新的考虑面。“法律行为跨越双重空间、出现人机混同”,将带来更多的问题,传统的解决模式将出现适用危机,新的案件语境注定会给司法机关造成更大的压力。跨界合作、人才培养、国际交流是人工智能时代对法律行业提出的必然要求,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尽快找出应用中的共性,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
四、总结
目前,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的效率提升带来了一定的贡献,这种技术给久未改革的行业注入了新活力。但是在接下去的发展中,随着一系列重大难题被攻克,采用传统的法学理论去解决新兴问题将变得十分局限,尽管目前法学界有许多学者已经投入主要精力用以研究,但是从整体上说仍然是对策性的局部调试。当人工智能的适用愈加广泛的时候,部分职位将会被替代、新风险诞生、机器人的行为需要被再定义……需要人们面临和解决的还很多,这些问题始终是新的,对人类而言,这种风险和边际需要的是知识。在难以预见新问题的情况下且行且立法不失为一种策略。
参考文献:
[1][美] 约翰· 马尔科夫:《人工智能简史》,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2][澳] 托比·沃尔什:《人工智能会取代人类吗?》,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年版。
[3][英]玛格丽特·博登:《人工智能的本质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