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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相对较晚,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围标、串标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文章简述了围标串标的含义、形式及危害,并针对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提出防治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围标;串标
建设工程招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随着我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不断深入,建设工程招标逐步走向规范,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相继出台后,招标活动迈入了法制化轨道。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相对较晚,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围标、串标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如何防治围标、串标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围标、串标的含义
(一)围标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
(二)串标
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避免相互竞争,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事先约定,串通报价或串通采取限制性的技术或商务手段等,共同损害国家或招标人利益的,以谋取中标的非法行为。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二、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投标者之间围标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二)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的围标串标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或者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三)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与投标人的串通
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将掌握的招标人各种信息透露给投标人;或者利用工作之便帮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或有关资料;与投标人串通,隐瞒投标人的虚假或不利信息,欺骗招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帮助招标人内定中标人;就同一项目,既受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同时又接受投标人委托投标咨询等等行为。
三、围标串标的危害分析
(一)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串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那些真正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却被拒之门外。以致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受损。
(二)加大了招标人的成本
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低价中标时,围标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三)影响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
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往往不是靠实力和信用取胜,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提高,总是绞尽脑汁钻政策的空子,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四)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也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围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
(五)滋生腐败现象
围标串标在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人都要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如给招标人好处费,给陪标者陪标费,给借资质者管理费等,因此,围标串标行为隐藏着复杂的商业贿赂。尤其是工程项目招标,围标串标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源头,破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四、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
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动作机制和信用体制,虽然各省市都建了有形建筑市场,但各省市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也不统一,各地的评标办法也不一致,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公示和查询体制以及征信机制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无法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虽然明确确定了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监管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在查处围标串标行为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和保障,如果投标人拒不承认有主观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往往很难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从而使一些围标串标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例如有个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有四家,投标书都出现了三十多条清单编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四家投标单位出现同样的错误。该项目最后流标,需要重新招标。最终四家围标单位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最直接的原因,评委只把围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而没有把出现的这种情况定性为围标行为。评委之所以这么处理,个人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目前没有可操作的界定围标行为的实施细则,评委难以从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中界定它们为围标行为。
(二)市场监督手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
由于我国招投标事业起步较晚,对招投标活动的市场监管手段仍相对落后,监管力量不足。例如监督执法队伍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等都缺乏应有的保障,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管出现了力量不足的现象;同时,对串标行为的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又缺少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只能靠事后监管来补救,这就造成了目前被动监管的局面,尤其是对招标人的监管及规范其行为上,更是缺乏必要的手段。监管模式的单一,手段的落后,缺乏事前监督,各行业监督部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有效协调统一,这些难免都会给串标者留下空子可钻。
(三)投标人投机心理较重
一部分施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投机取巧心理极重,他们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而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承揽工程;还有少数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力不强,面临淘汰,自身无经济实力参加投标或承揽工程,仅能接受其他单位的“邀请”参与陪标,获取一定数额的报酬,充当陪标的角色已经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经营收入”。
五、防治措施
1.为了降低围标合谋发生概率,增加投标人数量,提高投标人的围标成本,使其无利润可图或少利可图,降低投标人围标、串标的积极性。目前在广西建筑市场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取消资格预审,只要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都让他们参与报名,在投标时才对他们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投标单位的数量,增加了围标、串标的成本,投标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了,围标、串标发生及成功的概率就降低了。从项目的实际操作来看,这一办法确实对防止围标、串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强化招投标管理,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的备案管理;实行网络公开实名制报名,对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评审,并建立投标人信用网站,公开他们的信誉度。评标过程中全程录像并公开,以起到监督作用,如对评标过程有异议可提出,随时调出录像,起到评标过程合理化、阳光化。
3.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其资质、业绩、信誉等内容进行详细考察,以判断其履約能力。
4.对投标信息严加保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人获取这些信息后进行串标活动;对于招标控制价可在开标前几天(如广西就规定为开标前7天)公布,尽量不要给那些想串标单位或人员留下更多的时间去准备,降低他们串标成功的概率。
5.制定界定围标串标行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如投标文件出错部位相同达到3项就可认定为围标行为等具体的条款)。让评委在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上有依据。
6.加大对围标合谋参与各方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从而降低预期收益,尽可能使参与围标各方被查处后综合损失远远大于围标合谋收益。
六、结语
招标活动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等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招投标双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市场活动中,应不断完善、规范自我,以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郭晓霞. 靠制度解决围标串标问题[J].廉政瞭望,2010,(18).
[2]刘廷婷.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中国电子商务,2010,(9).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围标;串标
建设工程招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随着我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不断深入,建设工程招标逐步走向规范,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相继出台后,招标活动迈入了法制化轨道。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相对较晚,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围标、串标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如何防治围标、串标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围标、串标的含义
(一)围标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
(二)串标
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避免相互竞争,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事先约定,串通报价或串通采取限制性的技术或商务手段等,共同损害国家或招标人利益的,以谋取中标的非法行为。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二、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投标者之间围标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二)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的围标串标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或者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三)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与投标人的串通
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将掌握的招标人各种信息透露给投标人;或者利用工作之便帮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或有关资料;与投标人串通,隐瞒投标人的虚假或不利信息,欺骗招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帮助招标人内定中标人;就同一项目,既受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同时又接受投标人委托投标咨询等等行为。
三、围标串标的危害分析
(一)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串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那些真正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却被拒之门外。以致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受损。
(二)加大了招标人的成本
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低价中标时,围标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三)影响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
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往往不是靠实力和信用取胜,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提高,总是绞尽脑汁钻政策的空子,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四)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也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围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
(五)滋生腐败现象
围标串标在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人都要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如给招标人好处费,给陪标者陪标费,给借资质者管理费等,因此,围标串标行为隐藏着复杂的商业贿赂。尤其是工程项目招标,围标串标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源头,破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四、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
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动作机制和信用体制,虽然各省市都建了有形建筑市场,但各省市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也不统一,各地的评标办法也不一致,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公示和查询体制以及征信机制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无法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虽然明确确定了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监管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在查处围标串标行为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和保障,如果投标人拒不承认有主观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往往很难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从而使一些围标串标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例如有个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有四家,投标书都出现了三十多条清单编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四家投标单位出现同样的错误。该项目最后流标,需要重新招标。最终四家围标单位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最直接的原因,评委只把围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而没有把出现的这种情况定性为围标行为。评委之所以这么处理,个人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目前没有可操作的界定围标行为的实施细则,评委难以从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中界定它们为围标行为。
(二)市场监督手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
由于我国招投标事业起步较晚,对招投标活动的市场监管手段仍相对落后,监管力量不足。例如监督执法队伍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等都缺乏应有的保障,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管出现了力量不足的现象;同时,对串标行为的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又缺少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只能靠事后监管来补救,这就造成了目前被动监管的局面,尤其是对招标人的监管及规范其行为上,更是缺乏必要的手段。监管模式的单一,手段的落后,缺乏事前监督,各行业监督部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有效协调统一,这些难免都会给串标者留下空子可钻。
(三)投标人投机心理较重
一部分施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投机取巧心理极重,他们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而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承揽工程;还有少数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力不强,面临淘汰,自身无经济实力参加投标或承揽工程,仅能接受其他单位的“邀请”参与陪标,获取一定数额的报酬,充当陪标的角色已经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经营收入”。
五、防治措施
1.为了降低围标合谋发生概率,增加投标人数量,提高投标人的围标成本,使其无利润可图或少利可图,降低投标人围标、串标的积极性。目前在广西建筑市场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取消资格预审,只要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都让他们参与报名,在投标时才对他们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投标单位的数量,增加了围标、串标的成本,投标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了,围标、串标发生及成功的概率就降低了。从项目的实际操作来看,这一办法确实对防止围标、串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强化招投标管理,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的备案管理;实行网络公开实名制报名,对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评审,并建立投标人信用网站,公开他们的信誉度。评标过程中全程录像并公开,以起到监督作用,如对评标过程有异议可提出,随时调出录像,起到评标过程合理化、阳光化。
3.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其资质、业绩、信誉等内容进行详细考察,以判断其履約能力。
4.对投标信息严加保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人获取这些信息后进行串标活动;对于招标控制价可在开标前几天(如广西就规定为开标前7天)公布,尽量不要给那些想串标单位或人员留下更多的时间去准备,降低他们串标成功的概率。
5.制定界定围标串标行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如投标文件出错部位相同达到3项就可认定为围标行为等具体的条款)。让评委在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上有依据。
6.加大对围标合谋参与各方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从而降低预期收益,尽可能使参与围标各方被查处后综合损失远远大于围标合谋收益。
六、结语
招标活动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等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招投标双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市场活动中,应不断完善、规范自我,以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郭晓霞. 靠制度解决围标串标问题[J].廉政瞭望,2010,(18).
[2]刘廷婷.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中国电子商务,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