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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对于规范公司担保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这些规定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中,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一款的规范性质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角度分析公司法第16条违反第16条第1款规定所作的决议属于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而违反第16条第2款规定所作的决议则属于违反公司法的决议;前者属于公司法上可撤销的决议,后者则属于无效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