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阻碍了财务困境中公司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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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尤其是陷入财务困境的金融机构,要想走出财务困境,就必须进行重组、重整。但是中国《公司法》在三个方面阻碍了财务困境中公司的融资,包括:必须在弥补亏损之后才能分配利润的股利分配制度;有限的股份种类;以盈利作为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新股发行制度,和以盈利作为公司发行债券条件的债券发行制度。为了便于财务困境中公司实现再融资,也为了配合正在制定的《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建议对《公司法》做以下修改:一、在利润分配制度中增加灵巧股利的类型,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弥补亏损之前,就当期利润进行分配;二、增加有关类别股份的规定,给予优先股和特定目标普通股以明确的法律调整;三、删去《公司法》第137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今后不再以盈利作为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删去《公司法》第161条第一款第(三)项,今后不再以盈利作为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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