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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郭刚(化名),男,17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近日,网友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引发争议。
判刑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定
田水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02bfd20102wa3l.html
面對不法侵害选择见义勇为,这当然没有错,传递的是正能量,应该予以嘉奖和鼓励,法律也是为其撑腰和予以保障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不等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就可以任性的挥舞拳头,见义勇为并不是行使暴力和无限暴力的合法通行证。见义勇为的暴力使用是有限度和前提的,不能无限度的使用暴力,进而加害侵权人,两者之间有着明确界限。刑法同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再看这起事件,小伙子的见义勇为并不是发生在女子正遭到性骚扰的侵害过程中,而是女子遭到性骚扰的侵害结束之后。这个时候的见义勇为,应当限于拉架,保护女子的安全以及不放跑骚扰女子的男子,不能追加其他惩戒手段。但小伙子直接大力腿踢已经停止性骚扰行为的男子,导致其受伤昏迷不醒,重伤二级,这种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名副其实的故意伤害,这是小伙子“见义勇为被判刑”的根源所在。换句话说,“见义勇为被判刑”,并不是法院对见义勇为的判刑,也不是对防卫过当的判刑,而是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判刑。再者,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了情节缘由,最大程度的保障见义勇为精神不受伤害。见义勇为的小伙只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不需要进监狱服刑。
判刑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定
田水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02bfd20102wa3l.html
面對不法侵害选择见义勇为,这当然没有错,传递的是正能量,应该予以嘉奖和鼓励,法律也是为其撑腰和予以保障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不等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就可以任性的挥舞拳头,见义勇为并不是行使暴力和无限暴力的合法通行证。见义勇为的暴力使用是有限度和前提的,不能无限度的使用暴力,进而加害侵权人,两者之间有着明确界限。刑法同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再看这起事件,小伙子的见义勇为并不是发生在女子正遭到性骚扰的侵害过程中,而是女子遭到性骚扰的侵害结束之后。这个时候的见义勇为,应当限于拉架,保护女子的安全以及不放跑骚扰女子的男子,不能追加其他惩戒手段。但小伙子直接大力腿踢已经停止性骚扰行为的男子,导致其受伤昏迷不醒,重伤二级,这种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名副其实的故意伤害,这是小伙子“见义勇为被判刑”的根源所在。换句话说,“见义勇为被判刑”,并不是法院对见义勇为的判刑,也不是对防卫过当的判刑,而是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判刑。再者,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了情节缘由,最大程度的保障见义勇为精神不受伤害。见义勇为的小伙只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不需要进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