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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作了纳 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补偿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退还下列四种类型的多缴税款不能加算利息。其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