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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主体、规范整合资金、完善制度。明确国家财政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地位,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配合,这是加强财政投入基础性地位的关键。根据辖区收益论的原则,全国性的或者大局部性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地方财政支出为辅的支出结构,而对于局部性的、地方性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支出结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当共同承担起自然灾害预防支出的责任。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原理,对于不同的公共商品采取不同的供给方式,自然灾害由于其突发性、连续性、群发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