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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不是市场机制的异己,而是市场机制失灵或不足的产物,政策性金融高度顺应并遵循市场机制及其主导性地位,补充和完善商业性金融机制中的某些“缺陷”或“不足”。因此,政策性金融机制并不是完全同市场机制相反的行政机制。它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