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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业主委员会备案性质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即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业主委员会备案时,是否有权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作出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一种意见认为,此种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政府无权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备案属“登记性备案”,政府应当审查。究竟如何认识,本文对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的方法作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