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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涉及的主体越发多元、行为手段越发复杂、行为模式越发隐蔽.因此,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虚开”行为的入罪问题普遍采取了更为简单的归责路径,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确定违法虚开发票的客观存在,再通过进项抵扣的税款流失后果断推出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存在,并由此入罪,这种裁判方式将本罪由行为犯推向了变相的结果犯.为了弥补当前司法裁判路径的不足,对具体的特殊“虚开”行为入罪与否的探讨应建立在税法角度的“入罪必要性”及刑法角度的“入罪必然性”的基础之上,以期在保护国家征税权的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益,促进税收征管的良性、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