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理顺表达渠道,在管理体制上建立能体现农民意愿的制度
徐勇: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是在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其中精神就是为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体现农民意愿创造制度平台。村民委员会组织作为人民公社的替代组织,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乡村治理的主导权由“干部”转移到村民。它的天然属性是民治而不是官治,是各村村民因地制宜和内在需求的多样化治理,而不是依据统一的国家意志的单一的行政化治理。在村民委员会内,“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但是,在相当长时间里,村民自治的精神未能充分体现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上级领导或者少数村干部的意愿取代了农民群众的意愿,农民的事情农民不能参与。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村务大事村民知情,村务决策村民讨论,村务管理村民参与,村务工作村民监督。由此做到共同参与、共同负责。强行拆旧房建新房的行为就是没有充分考虑“村情”、充分尊重“民意”的恶果。
张晓山:在保证新农村建设财力的同时,必须加速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使资源能有效和合理的利用,防止资金因管理不善而流失或被贪污挪用。
在乡村两级建起一种有效的民主制衡机制,解决“老板(广大农民群众)缺位”的问题。可以借鉴有些地方的经验,做实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会,将其塑造成行政村的决议机关,而原来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则成为具体的执行机构。村庄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理事会商议决定后,交由村委会实施。这样,村代表(理事)不仅成了联系村集体和村民的纽带,而且也是村民参政议政的代理人。由村代会对执行机构(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违背民意、权力腐败等问题的发生,有助于克服村级组织行政化的倾向。如果这种体制能够成功,就可进一步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做实,由它来监督和制约乡镇政府的决策和行政。只有在乡村两级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才能真正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农村基层才能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以人为本,让农民得实惠,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徐勇:新农村建设要以人为本,首先要将农民当“人”,当作享有平等公民权利的大写的“人”。在封建社会,农民被视为俯首帖耳的“臣民”、微不足道的“草民”、人微言轻的“小民”。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农民的利益主体、政治主体意识日益提升,他们要求享有自由发展的经济权利、平等待遇的政治权利、公正公平的社会权利等。面对农民这一历史性变化,我们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框架下,强化以农民为主体的意识。在新农民建设中,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应该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民不同意的情况不强制,在农民看不清的情况下先示范,鼓励农民自己想办法、出主意,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张晓山: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始终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第一,新农村建设是农民群众需求导向型的战略举措,要量力而行,分清轻重缓急,从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而又有条件做好的事情入手,不刮风,不搞形式主义,不劳民伤财,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第二,建设新农村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新农村才能最终建成。韩国在新村运动中,政府主要提出指导性建设项目,建不建、建哪个、怎么建,由农民根据自己需要来选择,这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发挥农民的决策和行动主体作用,这也就与前面讲的真正落实当地农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联系起来了。为此,要抓农村的制度建设,要教育和引导农民。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农民自觉投身到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创业,共同致富,在国家的扶持下,依靠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把农村建设成农民自己的美好家园。
吴敬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实际上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福祉。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重点着力解决广大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最需要和最迫切的实际问题,让农民真正得到新农村建设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和福利。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力量。尊重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意愿,才能发挥其主体作用,也是新农村建设是否成功的关键。只有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享受到建设所带来的成果,才能够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与各地具体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进行新农村建设,决不能搞“一刀切”。
要调动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一是要必须通过加快生产发展,不断拓宽农民就业机会,努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使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二是要必须通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变农村公共品严重短缺的状况,实现村容整洁的面貌;三是要必须通过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实现乡村文明奠定基础;四是要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制订和完善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实现农村的管理民主。
建立以农民为主体基础上的政府引导机制
徐勇: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引导必不可少。但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规划、示范、引导而不是包办代替。如果政府包办代替,农民并没有真正受益,新农村建设就会偏向;如果政府大包大揽,群众一边看,新农村建设也缺乏可持续的动力。特别是政府不可为图一时政绩,树立样板,违背农民意愿,给农民带来新的负担。如果新农村建设带来的是新负担,那就大大违背了新农村建设的预期目标。这种情况在新农村建设起步之初,尤其需要注意。由此需要改变一种心态,这就是长期历史形成的“改造”心态,总认为农村和农民都是“落后”的,需要上面和外部的力量加以改造,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因为,新农村建设归根到底是农民自己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政府只可引导,不可强制,更不可带来新负担。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干部的角度要转换,要由过去的“三要”(要粮、要钱、要“命”)干部,转换为“三给”(给政策、给服务、给实惠)干部,保障中央政策不截留,财政转移到农民,公共服务有人抓。
张晓山:温家宝总理曾讲到,政府要从原来很多情况下直接干预或者直接管理经济活动中跳出来,要完整地认识并掌握政府的四项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具体在新农村建设中,应看到,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中国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又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由于多数地方基层政府财力不足,本身难以支撑社会事业方面的开支,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基本社会福利方面,欠债很多。谈政府的职责,首先应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国家政策的调整,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人均享有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差距。
吴敬学:目前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长期历史任务,各级政府千万不要急于求成。政府要充分发挥作为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农民在新农村建设活动的主体作用,政府则主要起政策引导和投入扶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创造良好新农村建设环境和氛围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把积极扶持引导同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密切结合,激发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业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动力源泉。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从当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推进新农村建设,决不能继续过去行政命令的老办法,搞强迫执行和强制推进。
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起到以下方面的作用:一是在转变思想观念中的引导作用。要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使社会全体成员在思想上统一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念上来;二是在体制机制创新中起到维序作用。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加强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加快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创新;三是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中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政府应通过强化法规调控和政策引导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确保社会公平与稳定;四是在农村公共品投入上起到主体作用。政府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应该主要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私人产品主要靠农民自己投入。
徐勇: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是在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其中精神就是为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体现农民意愿创造制度平台。村民委员会组织作为人民公社的替代组织,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乡村治理的主导权由“干部”转移到村民。它的天然属性是民治而不是官治,是各村村民因地制宜和内在需求的多样化治理,而不是依据统一的国家意志的单一的行政化治理。在村民委员会内,“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但是,在相当长时间里,村民自治的精神未能充分体现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上级领导或者少数村干部的意愿取代了农民群众的意愿,农民的事情农民不能参与。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村务大事村民知情,村务决策村民讨论,村务管理村民参与,村务工作村民监督。由此做到共同参与、共同负责。强行拆旧房建新房的行为就是没有充分考虑“村情”、充分尊重“民意”的恶果。
张晓山:在保证新农村建设财力的同时,必须加速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使资源能有效和合理的利用,防止资金因管理不善而流失或被贪污挪用。
在乡村两级建起一种有效的民主制衡机制,解决“老板(广大农民群众)缺位”的问题。可以借鉴有些地方的经验,做实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会,将其塑造成行政村的决议机关,而原来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则成为具体的执行机构。村庄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理事会商议决定后,交由村委会实施。这样,村代表(理事)不仅成了联系村集体和村民的纽带,而且也是村民参政议政的代理人。由村代会对执行机构(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违背民意、权力腐败等问题的发生,有助于克服村级组织行政化的倾向。如果这种体制能够成功,就可进一步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做实,由它来监督和制约乡镇政府的决策和行政。只有在乡村两级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才能真正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农村基层才能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以人为本,让农民得实惠,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徐勇:新农村建设要以人为本,首先要将农民当“人”,当作享有平等公民权利的大写的“人”。在封建社会,农民被视为俯首帖耳的“臣民”、微不足道的“草民”、人微言轻的“小民”。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农民的利益主体、政治主体意识日益提升,他们要求享有自由发展的经济权利、平等待遇的政治权利、公正公平的社会权利等。面对农民这一历史性变化,我们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框架下,强化以农民为主体的意识。在新农民建设中,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应该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民不同意的情况不强制,在农民看不清的情况下先示范,鼓励农民自己想办法、出主意,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张晓山: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始终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第一,新农村建设是农民群众需求导向型的战略举措,要量力而行,分清轻重缓急,从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而又有条件做好的事情入手,不刮风,不搞形式主义,不劳民伤财,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第二,建设新农村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新农村才能最终建成。韩国在新村运动中,政府主要提出指导性建设项目,建不建、建哪个、怎么建,由农民根据自己需要来选择,这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发挥农民的决策和行动主体作用,这也就与前面讲的真正落实当地农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联系起来了。为此,要抓农村的制度建设,要教育和引导农民。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农民自觉投身到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创业,共同致富,在国家的扶持下,依靠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把农村建设成农民自己的美好家园。
吴敬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实际上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福祉。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重点着力解决广大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最需要和最迫切的实际问题,让农民真正得到新农村建设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和福利。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力量。尊重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意愿,才能发挥其主体作用,也是新农村建设是否成功的关键。只有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享受到建设所带来的成果,才能够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与各地具体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进行新农村建设,决不能搞“一刀切”。
要调动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一是要必须通过加快生产发展,不断拓宽农民就业机会,努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使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二是要必须通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变农村公共品严重短缺的状况,实现村容整洁的面貌;三是要必须通过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实现乡村文明奠定基础;四是要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制订和完善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实现农村的管理民主。
建立以农民为主体基础上的政府引导机制
徐勇: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引导必不可少。但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规划、示范、引导而不是包办代替。如果政府包办代替,农民并没有真正受益,新农村建设就会偏向;如果政府大包大揽,群众一边看,新农村建设也缺乏可持续的动力。特别是政府不可为图一时政绩,树立样板,违背农民意愿,给农民带来新的负担。如果新农村建设带来的是新负担,那就大大违背了新农村建设的预期目标。这种情况在新农村建设起步之初,尤其需要注意。由此需要改变一种心态,这就是长期历史形成的“改造”心态,总认为农村和农民都是“落后”的,需要上面和外部的力量加以改造,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因为,新农村建设归根到底是农民自己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政府只可引导,不可强制,更不可带来新负担。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干部的角度要转换,要由过去的“三要”(要粮、要钱、要“命”)干部,转换为“三给”(给政策、给服务、给实惠)干部,保障中央政策不截留,财政转移到农民,公共服务有人抓。
张晓山:温家宝总理曾讲到,政府要从原来很多情况下直接干预或者直接管理经济活动中跳出来,要完整地认识并掌握政府的四项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具体在新农村建设中,应看到,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中国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又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由于多数地方基层政府财力不足,本身难以支撑社会事业方面的开支,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基本社会福利方面,欠债很多。谈政府的职责,首先应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国家政策的调整,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人均享有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差距。
吴敬学:目前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长期历史任务,各级政府千万不要急于求成。政府要充分发挥作为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农民在新农村建设活动的主体作用,政府则主要起政策引导和投入扶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创造良好新农村建设环境和氛围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把积极扶持引导同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密切结合,激发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业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动力源泉。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从当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推进新农村建设,决不能继续过去行政命令的老办法,搞强迫执行和强制推进。
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起到以下方面的作用:一是在转变思想观念中的引导作用。要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使社会全体成员在思想上统一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念上来;二是在体制机制创新中起到维序作用。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加强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加快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创新;三是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中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政府应通过强化法规调控和政策引导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确保社会公平与稳定;四是在农村公共品投入上起到主体作用。政府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应该主要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私人产品主要靠农民自己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