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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全国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