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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鲜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提出实现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提出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体制机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等,这些重要思想和论述,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地方立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特征鲜明的制度规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独特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紧跟中央新部署。要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动,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因此,我们要把握新时代新要求,增强用新思想引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自觉性,以新担当新作为努力开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深化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定位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地方立法工作要实现新发展,就必须深化对地方立法工作定位的认识,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分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创造性地将依法立法确定为立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立法活动合法属性的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三大领域: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依据这一权限范围,地方立法可分为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三类。实施性立法是对上位法延续细化进行立法,自主性立法是为解决制约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先行性立法是对上位法尚未立法或不可能立法的地方事务进行立法。
二是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分类决定了其功能和作用。从本质上讲,地方性法规具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同样的国家意志性、行为规范性、法律强制性三大属性,也具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同样的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和强制等作用。但地方性法规除具有法的共同特征和作用外,还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等功能作用。实施性功能作用是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延伸拓展,与上位法实现无缝衔接;补充性功能作用是针对上位法规定不全面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拾遗补缺;探索性功能作用是对上位法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总体来看,地方性法规的功能作用就是要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法律体系各层级上下衔接、结构严谨,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探索经验,使宪法、法律及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立法解决的各种问题。
三是明确地方性法规功能之间的关系。每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多或少都体现着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从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层面讲,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是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从地方性法规的合理性层面讲,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是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体现的关键。同时,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都是提高立法质量、形成良法必不可少的属性。当然,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也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实施性功能更加凸显于实施性立法之中,细化是其主要特征;补充性功能更加凸显于自主性立法之中,完善是其主要特征;探索性功能主要表现在先行性立法之中,首创是其主要特征。
二、进一步注重对新时代地方立法作用的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發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地方立法工作要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紧跟党中央新部署,就必须发挥好地方立法的作用,做到“三个紧扣”。
一是紧扣务实管用。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如果重复空泛现象严重,可执行性低、可操作性差,无法通过有效的措施推动上位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落地生根,空设这样的法规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地方性法规要有实施性、可行性,必须把务实管用作为根本。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过程中,根据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要求,对控制并消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了强调和细化。这些具体、细化的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是紧扣地方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回应现实需求,始终是决定一部立法成败的关键。“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因此,如果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补充性不足,只是简单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没有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鲜明的立法导向和规范要求,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就不能很好地解决本区域内的具体问题。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就要善于填空补缺,努力在法规的特色上、效果上做文章。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了业主代表大会和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上位法业主大会制度的有效补充,较好地解决了因《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要求较高、实际操作困难这一现实问题。
三是紧扣先行首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立法是动态的实践过程。地方立法只有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群众关切期盼。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要善于研究立法规律,总结积累经验,严格遵循《立法法》授权范围,注重经验立法、超前立法,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引领社会风尚,结合客观实际,制定的《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禁止燃放区域,压缩了燃放时间,有力促进了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也得到了社会和市民的广泛认可。 三、进一步加强对新时代地方立法质量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增强立法工作的方向性、原则性和系统性,在保障地方立法的质量上做到“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地方立法的方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并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要始终把立法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放在立法工作的首位。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委的意见要求开展工作。要服从并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自觉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保证兰州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立法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每一部法规一审后,都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严格按照市委的意见要求进行二审和相关工作,将市委的决策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制定的法规中,确保了立法方向的正确性。
二是注重地方立法的范围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我们要用足用好地方人大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扣住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紧扣住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务实管用、体现特色上下工夫,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兰州市而言,我们应当重点研究如何充分运用好国家所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推动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也就是说,把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用足用好,通过我们的工作变为兰州市人民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际成果。例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物业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制定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在自身立法权限内对物业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力推动了兰州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提升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冲突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是注重地方立法的程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完善立法规划”“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具体立法实践中,我们要完善法规起草机制,建立法规起草开题会和人大相关工作部门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的制度,有效规避部门保护主义。严把法规立项关,完善法规起草程序,完善审议程序,健全地方立法的民主、科学、效率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群体的意见,使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效管用。近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把严格立法程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启动运行了立法项目库,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扭转了政府报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被动局面。同时,聘请了在法学研究、司法实务等领域有丰富经验的35名同志为新一届立法咨询专家,设立了以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13个立法联系点,在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财经大学设立了立法研究基地,为进一步严格地方立法程序提供了智力支撑。
四是注重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落实到具体实践中,我们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把群众反映的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纳入立法计划,在起草过程中最大范围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力求“最大公约数”。要走精细化立法之路,发扬“工匠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抓住矛盾实质,强化制度设计,通过立法引领推动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更加准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痛点”,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盲点”,立法如何建章立制、定纷止争,如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迫切的问题,如何破解影响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最顽固的症结?我们坚持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以问题导向确定立法项目,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抓住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加强法规的修改完善,从而使法规制定得更加准确、精练、规范,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先后制定了《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近10部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占兰州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四分之一,为防治大气污染、保卫“兰州蓝”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推动兰州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提升,退出了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在巴黎气候大会上荣获“今日变革进步奖”。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取得的成效,是兰州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生动实践。
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履新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从地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学懂弄透做实上下工夫,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推动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努力把兰州市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系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地方立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特征鲜明的制度规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独特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紧跟中央新部署。要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动,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因此,我们要把握新时代新要求,增强用新思想引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自觉性,以新担当新作为努力开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深化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定位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地方立法工作要实现新发展,就必须深化对地方立法工作定位的认识,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分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创造性地将依法立法确定为立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立法活动合法属性的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三大领域: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依据这一权限范围,地方立法可分为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三类。实施性立法是对上位法延续细化进行立法,自主性立法是为解决制约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先行性立法是对上位法尚未立法或不可能立法的地方事务进行立法。
二是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分类决定了其功能和作用。从本质上讲,地方性法规具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同样的国家意志性、行为规范性、法律强制性三大属性,也具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同样的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和强制等作用。但地方性法规除具有法的共同特征和作用外,还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等功能作用。实施性功能作用是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延伸拓展,与上位法实现无缝衔接;补充性功能作用是针对上位法规定不全面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拾遗补缺;探索性功能作用是对上位法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总体来看,地方性法规的功能作用就是要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法律体系各层级上下衔接、结构严谨,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探索经验,使宪法、法律及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立法解决的各种问题。
三是明确地方性法规功能之间的关系。每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多或少都体现着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从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层面讲,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是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从地方性法规的合理性层面讲,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是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体现的关键。同时,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都是提高立法质量、形成良法必不可少的属性。当然,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也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实施性功能更加凸显于实施性立法之中,细化是其主要特征;补充性功能更加凸显于自主性立法之中,完善是其主要特征;探索性功能主要表现在先行性立法之中,首创是其主要特征。
二、进一步注重对新时代地方立法作用的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發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地方立法工作要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紧跟党中央新部署,就必须发挥好地方立法的作用,做到“三个紧扣”。
一是紧扣务实管用。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如果重复空泛现象严重,可执行性低、可操作性差,无法通过有效的措施推动上位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落地生根,空设这样的法规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地方性法规要有实施性、可行性,必须把务实管用作为根本。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过程中,根据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要求,对控制并消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了强调和细化。这些具体、细化的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是紧扣地方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回应现实需求,始终是决定一部立法成败的关键。“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因此,如果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补充性不足,只是简单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没有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鲜明的立法导向和规范要求,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就不能很好地解决本区域内的具体问题。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就要善于填空补缺,努力在法规的特色上、效果上做文章。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了业主代表大会和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上位法业主大会制度的有效补充,较好地解决了因《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要求较高、实际操作困难这一现实问题。
三是紧扣先行首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立法是动态的实践过程。地方立法只有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群众关切期盼。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要善于研究立法规律,总结积累经验,严格遵循《立法法》授权范围,注重经验立法、超前立法,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引领社会风尚,结合客观实际,制定的《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禁止燃放区域,压缩了燃放时间,有力促进了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也得到了社会和市民的广泛认可。 三、进一步加强对新时代地方立法质量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增强立法工作的方向性、原则性和系统性,在保障地方立法的质量上做到“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地方立法的方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并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要始终把立法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放在立法工作的首位。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委的意见要求开展工作。要服从并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自觉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保证兰州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立法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每一部法规一审后,都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严格按照市委的意见要求进行二审和相关工作,将市委的决策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制定的法规中,确保了立法方向的正确性。
二是注重地方立法的范围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我们要用足用好地方人大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扣住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紧扣住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务实管用、体现特色上下工夫,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兰州市而言,我们应当重点研究如何充分运用好国家所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推动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也就是说,把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用足用好,通过我们的工作变为兰州市人民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际成果。例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物业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制定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在自身立法权限内对物业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力推动了兰州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提升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冲突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是注重地方立法的程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完善立法规划”“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具体立法实践中,我们要完善法规起草机制,建立法规起草开题会和人大相关工作部门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的制度,有效规避部门保护主义。严把法规立项关,完善法规起草程序,完善审议程序,健全地方立法的民主、科学、效率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群体的意见,使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效管用。近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把严格立法程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启动运行了立法项目库,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扭转了政府报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被动局面。同时,聘请了在法学研究、司法实务等领域有丰富经验的35名同志为新一届立法咨询专家,设立了以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13个立法联系点,在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财经大学设立了立法研究基地,为进一步严格地方立法程序提供了智力支撑。
四是注重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落实到具体实践中,我们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把群众反映的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纳入立法计划,在起草过程中最大范围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力求“最大公约数”。要走精细化立法之路,发扬“工匠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抓住矛盾实质,强化制度设计,通过立法引领推动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更加准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痛点”,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盲点”,立法如何建章立制、定纷止争,如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迫切的问题,如何破解影响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最顽固的症结?我们坚持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以问题导向确定立法项目,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抓住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加强法规的修改完善,从而使法规制定得更加准确、精练、规范,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先后制定了《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近10部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占兰州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四分之一,为防治大气污染、保卫“兰州蓝”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推动兰州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提升,退出了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在巴黎气候大会上荣获“今日变革进步奖”。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取得的成效,是兰州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生动实践。
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履新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从地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学懂弄透做实上下工夫,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推动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努力把兰州市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系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