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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性精神病是临床常见的一类疾病,患者在出现该病症后,精神认知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因而在社会上经常引起肇事的恶性事件,对于社会治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威胁着社会和谐和人民安居乐业,因此对于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本文就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伦理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总计,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重性精神病;排查;伦理学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3-0007-01
重性精神病是临床常见的一类疾病,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和生活水平都有了不同的变化,在生活节奏日益快捷的同时,精神病患者在出现该病后思想认知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家属或者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当,常常发生肇祸肇事事件,在社會上形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同时影响着社会治安和居民的安居乐业[1]。因此对于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工作就成为关键所在,但在排查工作中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伦理学问题就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次我们在2011年1月-2015年10月间对我市904人进行排查,现将排查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旨在为临床工作提供参考,现将详细情况报道如下。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排查中遇到的问题
1、排查体系尚未完善
在进行重性精神病患者排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相关的规范中对于排查的实施方案均未明确指出,例如《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2]中对于排查的办法均未完全明确,而我们在进行排查的工作中只能将任务逐层布置到卫生服务中心,但由于排查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居民对于工作的配合并不积极,再加之不完善的体系下专业的管理人员人数较少,使得排查工作中投入过大,但效果甚小,而将排查的任务也很难落到实处,本次排查过程中死亡62人,存活842人。
2、排查工作与法规冲突
通过细读执业医师法我们可以发现,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是其中主要强调的问题,如果将患者的隐私泄露,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3],但是我们在本次对904人进行排查的过程中需要将患者姓名和性别等基本信息进行书面化,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另一方面却与相关的法规背道而驰,即便患者家属并未真正追究责任,但是与我们医疗服务中心而言,却始终认为未将执业医师应该进行的义务落到实处[4]。
3、排查工作无法可依
在进行排查的工作当中我们总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是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在未能察觉的情况下对公共场所或对人民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因而以此来保证社会的和谐[5]。但是非精神病患者肇事也同样是在未能发觉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排查却也仅仅是在其发生伤害或肇事之后才进行的,对于该项法规的不完善,有很多认识觉得虽为精神病患者,但其没有对社会和人民造成影响就不应该进行排查,而我们排查工作进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排查工作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难顺利开展。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的伦理学基础
精神病患者虽然对社会和人民的健康形成一定威胁,但是其始终是我国公民,享有自身隐秘权、自主权等多项权利,因此在进行排查工作的过程当中我们要始终以患者的权利为基础,充分体现对患者的尊重和对其隐私的保护,体现不伤害原则和有利于原则,即就是对患者心理不要造成伤害,如果在患者不能完全配合排查工作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剥夺患者的基本权利,同时不能强制进行,应该与其家属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对家属进行简单的阐述,使其配合和支持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在保护其隐私和自主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三、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的伦理学方法与建议
1、完善排查体系与工作流程
在进行排查工作之前要充分将患者的权利考虑进去,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等要取得紧密的联系,同时对于工作的流程进行反复推敲,由专业的医师对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建议,并且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排查工作能在完善的体系与流程下顺利完成。
2、尊重相关法规中患者的权益
我们已经明确精神病患者同样应该享有自身应有的权益,所以我们在进行相应工作时应该处处留心,使患者的隐私得到保护,因为在精神病患者和其家属的心理上会存在自卑和恐惧等不良情绪,不愿让人知道自己的疾病,所以我们要对其人格进行充分的尊重,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排查工作的目的,对患者的知情权进行充分尊重,在保证患者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工作的进展[6]。
3、周密部署、隐性排查
因为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很多患者会产生抵触的情绪,甚至不愿意参加到排查工作中来,这给我们的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使排查工作很难顺利进行,所以我们在进行排查工作前应该进行周密的部署,例如将精神病排查工作转换成健康调查的名义对人民进行宣传,使全员在心理上打消对于排查工作的抵触,同时使全员参与进来在进行常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精神病患者排查,例如设置常规血压、视力等检查,再将精神病检查融入进去,充分体现对于患者的尊重,如果发现有异常或者疑似情况应该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 卓剑芳,杨志芬,赵燕华,等. 舒适护理在精神病患者单排螺旋CT检查中的应用[J]. 广州医药. 2011, 42(4): 77-78.
[2] 汪冬泉. 生命伦理视角下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研究[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6): 12-16.
[3] 周海斌,章丽彬,宋因力,等. 保护性约束在院前急救精神病人转送中面临的伦理学问题与对策[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3, 26(6): 782-783.
[4] 张军根. 精神病患者院前救治转送的伦理学问题探讨[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0, 23(5): 38-39.
[5] 高华,陈文君,李振,等. 精神病风险综合征与分裂样精神病临床对照研究[J]. 精神医学杂志. 2014, 27(5): 359-361.
[6] 唐安平,丁愈,木拉迪力,等. “指令执行”检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伪装精神病的识别[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13, 27(4): 268-272.
【关键词】重性精神病;排查;伦理学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3-0007-01
重性精神病是临床常见的一类疾病,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和生活水平都有了不同的变化,在生活节奏日益快捷的同时,精神病患者在出现该病后思想认知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家属或者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当,常常发生肇祸肇事事件,在社會上形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同时影响着社会治安和居民的安居乐业[1]。因此对于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工作就成为关键所在,但在排查工作中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伦理学问题就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次我们在2011年1月-2015年10月间对我市904人进行排查,现将排查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旨在为临床工作提供参考,现将详细情况报道如下。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排查中遇到的问题
1、排查体系尚未完善
在进行重性精神病患者排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相关的规范中对于排查的实施方案均未明确指出,例如《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2]中对于排查的办法均未完全明确,而我们在进行排查的工作中只能将任务逐层布置到卫生服务中心,但由于排查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居民对于工作的配合并不积极,再加之不完善的体系下专业的管理人员人数较少,使得排查工作中投入过大,但效果甚小,而将排查的任务也很难落到实处,本次排查过程中死亡62人,存活842人。
2、排查工作与法规冲突
通过细读执业医师法我们可以发现,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是其中主要强调的问题,如果将患者的隐私泄露,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3],但是我们在本次对904人进行排查的过程中需要将患者姓名和性别等基本信息进行书面化,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另一方面却与相关的法规背道而驰,即便患者家属并未真正追究责任,但是与我们医疗服务中心而言,却始终认为未将执业医师应该进行的义务落到实处[4]。
3、排查工作无法可依
在进行排查的工作当中我们总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是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在未能察觉的情况下对公共场所或对人民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因而以此来保证社会的和谐[5]。但是非精神病患者肇事也同样是在未能发觉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排查却也仅仅是在其发生伤害或肇事之后才进行的,对于该项法规的不完善,有很多认识觉得虽为精神病患者,但其没有对社会和人民造成影响就不应该进行排查,而我们排查工作进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排查工作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难顺利开展。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的伦理学基础
精神病患者虽然对社会和人民的健康形成一定威胁,但是其始终是我国公民,享有自身隐秘权、自主权等多项权利,因此在进行排查工作的过程当中我们要始终以患者的权利为基础,充分体现对患者的尊重和对其隐私的保护,体现不伤害原则和有利于原则,即就是对患者心理不要造成伤害,如果在患者不能完全配合排查工作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剥夺患者的基本权利,同时不能强制进行,应该与其家属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对家属进行简单的阐述,使其配合和支持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在保护其隐私和自主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三、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的伦理学方法与建议
1、完善排查体系与工作流程
在进行排查工作之前要充分将患者的权利考虑进去,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等要取得紧密的联系,同时对于工作的流程进行反复推敲,由专业的医师对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建议,并且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排查工作能在完善的体系与流程下顺利完成。
2、尊重相关法规中患者的权益
我们已经明确精神病患者同样应该享有自身应有的权益,所以我们在进行相应工作时应该处处留心,使患者的隐私得到保护,因为在精神病患者和其家属的心理上会存在自卑和恐惧等不良情绪,不愿让人知道自己的疾病,所以我们要对其人格进行充分的尊重,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排查工作的目的,对患者的知情权进行充分尊重,在保证患者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工作的进展[6]。
3、周密部署、隐性排查
因为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很多患者会产生抵触的情绪,甚至不愿意参加到排查工作中来,这给我们的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使排查工作很难顺利进行,所以我们在进行排查工作前应该进行周密的部署,例如将精神病排查工作转换成健康调查的名义对人民进行宣传,使全员在心理上打消对于排查工作的抵触,同时使全员参与进来在进行常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精神病患者排查,例如设置常规血压、视力等检查,再将精神病检查融入进去,充分体现对于患者的尊重,如果发现有异常或者疑似情况应该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 卓剑芳,杨志芬,赵燕华,等. 舒适护理在精神病患者单排螺旋CT检查中的应用[J]. 广州医药. 2011, 42(4): 77-78.
[2] 汪冬泉. 生命伦理视角下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研究[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6): 12-16.
[3] 周海斌,章丽彬,宋因力,等. 保护性约束在院前急救精神病人转送中面临的伦理学问题与对策[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3, 26(6): 782-783.
[4] 张军根. 精神病患者院前救治转送的伦理学问题探讨[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0, 23(5): 38-39.
[5] 高华,陈文君,李振,等. 精神病风险综合征与分裂样精神病临床对照研究[J]. 精神医学杂志. 2014, 27(5): 359-361.
[6] 唐安平,丁愈,木拉迪力,等. “指令执行”检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伪装精神病的识别[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13, 27(4): 26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