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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技术性证据重要手段的文证审查工作,在实践中所存在的概念模糊、定位不清、效力不明等问题,已使其严重滞后于检察工作发展需要,其根源是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研究做支撑。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要在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其法律监督的效能,首要是按照法学的思维和站在立法的高度明确文证审查工作的基本概念、重要作用及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