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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发〔2014〕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展民办养老产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