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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春先生在(国有企业宏观效率论)(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以下简称“刘文”)中认为,在渐进改革的过渡期伺,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制度安排,可以成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器”、“技术扩散中心’、“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因而在宏观上富有效率。本文认为,刘文的立论涉及两个问题: (1)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真正起到上述作用;(2)如果国有企业确实具有上述功能,那么这种功能从宏观来看是得大于失还是得不偿失,如果国有企业的上述功能从全社会来看是得不偿失的,那么我们显然不能说它是有“宏观效率”的。从这两个角度看,刘文的上述思路是值得商榷的。
刘文认为,国有企业可以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宏观经济的稳定器”。为了支持这一论点,刘文提出的实证数据证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密切相关、与物价指数增长速度不相关,并且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与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增长速度也不相关”。看来,刘文把“物价指数”作为经济波动的标志性指标,由于这个指标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相关,因此国有企业肯定与经济波动无关;进一步,由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与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增长速度不相关,而“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波动是市场波动的根源之一”,因此国有企业具有平衡市场波动的功能。本文认为,从刘文的实证分析上看,仅仅把物价指数当作经济波动的指标是不妥的。罗默在《高级宏观经济学》第四章列举了有关经济波动的9个重要的宏观经济变量,其中真实CDP名列第一①。所以,刘文中所提到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也应属于经济波动的标志性指标。而在刘文的实证分析中,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是密切相关的,这恰恰说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是顺周期的,而不是如刘文所说“逆宏观经济周期的投资”。也就是说,刘文自己的实证分析并不能证明国有企业具有“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
从理论上看,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并无具备“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同样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并不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并无必须按照政府意图行动的义务。这就童味着,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并不是先天性地包括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实证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以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例,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1991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比,不但波动方向完全一致,而且波动幅度更大。
在1990—2000年的11年中,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最大波幅是44.3个百分点,其中有6年的波动幅度要大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波动幅度。而在1998年左右,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总投资的比重仍达到52%①。也就是说,占总投资一半以上份额的国有经济部门,在大多数年份的固定资产投资波动幅度大于全社会平均的波动幅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恐怕很难说国有企业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器”。相反,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波动,很可能就是经济总量波动的源泉之一。实际上,我国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实行的财政、货币政策,其调控对象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并无哪一种企业在所有制方面具有“稳定经济”的优越性。刘文对国有企业的“稳定职能”恐怕期望过高了。
国内外的许多经验和教训证明,国有企业在执行社会目标职能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70年代的一些西欧国家,都曾经将反通货膨胀、扩大就业等社会问题的解决寄托在国有企业身上。如要求它们在通货膨胀期间不顾企业成本增加而冻结产品价格,不顾国有企业内部冗员的状况而扩大招收职工,在经济不景气期间又要求国有企业大量投资,等等。这种命令式的国有企业“逆周期”行为,不仅让政府付出大量财政补贴,而且普遍造成国有企业经营低效益。目前,西欧国家一般已不再将国有企业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事实证明,当国家以“企业家”身份进入社会生产领域时,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办事,在这些规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职能作用。如果企图通过国有企业的逆市场机制行为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结果往往会事与愿违。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将国家的“宏观经济稳定器”的负担加在国有企业身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的宏观控制能力不是体现在国有企业上,而是体现在国家的财政系统和中央银行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上。中央政府手中掌握着强大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只要善于运用这些手段,同样可起到“宏观经济稳定器”作用。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工业产值占全国产值的比例已由50年代的49%降至1995年的11%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并未下降。1996年宏观经济“软着陆”和近年来的“扩大内需”政策,都是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间接调控手段进行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让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中承担“宏观经济稳定器”职能,既不现实也无此必要。
刘文认为,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的引导下,不愿意提供技术开发等公共晶,只想成为具有及时利润效应的技术移植者”,因此国有企业在转型时期作为“技术模仿”和“技术扩散中心”也是国有企业宏观效率的体现。本文认为,这又是一个不符合实际的判断。从理论上看,非公有制企业并不必然“不愿意提供技术开发等公共晶”;从实证数据来看,国有企业实际上并未起到“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的作用。
诚如刘文所说,技术确实是一种公共品。但罗默指出,虽然知识或技术具有公共品的非竞争性特征,但如果技术本身足够复杂,同时又存在完善的产权制度,技术将具有可排他性。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则私人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获得新技术的垄断收益,私人厂商将因此具有开发新技术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并不会必然成为“技术扩散中心”。在市场经济中,只要存在“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的引导”,这种垄断收益对技术开发的激励就会存在,从而民营企业就有可能会成为新技术的供给者。如果民营企业对技术开发的供给不足,那恰恰是由于缺乏“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的引导”。例如在一个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社会中,技术就不会具有排他性,技术开发不会带来私人收益,私人厂商当然不愿意开发新技术。但这绝不是“市场的引导”造成的,恰恰相反,这是市场经济不完善的表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不是简单地否认民营企业技术开发的可能性。
国有企业不仅在理论上并不必然成为“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它在现实中也并未起到技术扩散的作用。首先,在我国近年来的技术市场交易中,真正占大头的并不是国有企业开发的技术,面是技术进口,参见表2(见下页)。
从表2可以看出,技术进口成交金额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国内技术市场成交金额所占比重。这意味着目前我国技术来源主要是国外。实际上,尽管我国科技国际竞争力综合指数高于俄罗斯和东欧等转型国家,但仍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近年来一直是技术的净进口国。这就决定了在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的条件下,“技术模仿、技术移植”的来源将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技术进口,而不是国有企业②。
即使从国内技术市场的交易来看,国有企业也没有起到“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的作用。从表3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技术市场交易的主要卖方并不是国有企业,甚至并不是企业。
可见,1991—1997年间,国内技术市场的主要卖方是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二者合计在50%左右);而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全部工业企业在卖方中所占比重虽然从1991年的13.7%增加到1997年的14.6%,但仍然不占重要地位。这说明,尽管我国经过多年努力,但仍未实现刘文中所说的“把科技活动的中心从原有的国家主导的研究院所和高校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转移”。在目前条件下,真正的“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仍然是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而不是企业,更不要说国有企业了。当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科技开发的主要由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来进行的体制并不是有效率的,也是需要进行改革的。但如果我们承认现实的话,就不能武断地认为国有企业现在就已经成了“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
三
刘文提出的另一个国有企业“宏观效率”的表现是“国有企业作为社会福利的提供者”。根据刘文提出的数据,国有企业可以弥补转型期国家财政和非国有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社会福利的空白,使国家能够保持充分的财政空间,非国有企业能够保持良好的发展空间。如果没有国有企业提供的社会福利,非国有企业的成本将大大上升。
本文认为,刘文在指出了国有企业承担社会福利的同时,完全忽略了国有企业这样做使全社会付出的代价。一个社会要提供社会福利,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即要素收入分配)中,在企业的全部要素收入中列支;二是在国民收人再分配中,由政府通过收取税费筹集财政收入之后,再以财政社会福利开支的形式提供社会福利。显然,刘文所提到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福利的提供者”是属于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提供社会福利的第一种方式。与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提供社会福利的第三种形式相比,第一种形式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福利支出需要列入企业本期(或年度)的成本;而这部分成本与正常的企业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有质的区别,因为它的功能是具有非生产性的社会福利,因而不能创造利润。换个角度来看,如果社会福利不在企业中列支,则此部分成本将转化为可以创造利润的生产性资本;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社会福利尽管节省了上述第二种形式所需要的政府福利支出,但却形成了对企业本期资本的扣除或侵蚀,由此将减少本期利润。从宏观效果来看,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将减少经济增长率。与此相比较,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提供社会福利的形式,尽管不能为全社会节省这笔福利开支,但由于福利开支没有侵蚀企业资本,因此避免了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所以,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是不是在宏观上有效率,需要比较全部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造成的本期利税损失,与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所节省的政府福利开支。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从全社会来看,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就是得不偿失的。
根据上述论证,我们可以通过实证数据对二者进行比较。以刘文中所列举的主要数据——冗员工资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冗员工资作为一种非生产性的成本,其造成的国有企业利税损失相当巨大,见表4:
’
刘文提出,1998--2000年,“如果严格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进行富余人员的分离”,国家支付的下岗职工生活费用(即企业冗员所节省的政府福利开支)将达到1 000亿元;而我们从表4可以看出,1998--2000年冗员工资造成的国有企业利税损失达到1 555.62亿元,超过了它所节省的政府开支的数字。因此,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从全社会范围来看是缺乏效率的。
综上所述,刘文中所称的国有企业“宏观效率”的三种主要表现,即“宏观经济的稳定器”、”技术扩散中心”、“社会福利的提供者”,或者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或者是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得不偿失的,从而并不能证明国有企业富有“宏观效率”。或者退一步说,即使国有企业具有所谓“宏观效率”,其原因也不在于刘文中所提到的上述三种“国有企业宏观效率体现”。
[本文责任编辑:禾 立 钱永中]
刘文认为,国有企业可以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宏观经济的稳定器”。为了支持这一论点,刘文提出的实证数据证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密切相关、与物价指数增长速度不相关,并且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与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增长速度也不相关”。看来,刘文把“物价指数”作为经济波动的标志性指标,由于这个指标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相关,因此国有企业肯定与经济波动无关;进一步,由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与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增长速度不相关,而“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波动是市场波动的根源之一”,因此国有企业具有平衡市场波动的功能。本文认为,从刘文的实证分析上看,仅仅把物价指数当作经济波动的指标是不妥的。罗默在《高级宏观经济学》第四章列举了有关经济波动的9个重要的宏观经济变量,其中真实CDP名列第一①。所以,刘文中所提到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也应属于经济波动的标志性指标。而在刘文的实证分析中,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是密切相关的,这恰恰说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是顺周期的,而不是如刘文所说“逆宏观经济周期的投资”。也就是说,刘文自己的实证分析并不能证明国有企业具有“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
从理论上看,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并无具备“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同样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并不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并无必须按照政府意图行动的义务。这就童味着,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并不是先天性地包括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实证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以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例,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1991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比,不但波动方向完全一致,而且波动幅度更大。
在1990—2000年的11年中,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最大波幅是44.3个百分点,其中有6年的波动幅度要大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波动幅度。而在1998年左右,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总投资的比重仍达到52%①。也就是说,占总投资一半以上份额的国有经济部门,在大多数年份的固定资产投资波动幅度大于全社会平均的波动幅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恐怕很难说国有企业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器”。相反,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波动,很可能就是经济总量波动的源泉之一。实际上,我国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实行的财政、货币政策,其调控对象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并无哪一种企业在所有制方面具有“稳定经济”的优越性。刘文对国有企业的“稳定职能”恐怕期望过高了。
国内外的许多经验和教训证明,国有企业在执行社会目标职能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70年代的一些西欧国家,都曾经将反通货膨胀、扩大就业等社会问题的解决寄托在国有企业身上。如要求它们在通货膨胀期间不顾企业成本增加而冻结产品价格,不顾国有企业内部冗员的状况而扩大招收职工,在经济不景气期间又要求国有企业大量投资,等等。这种命令式的国有企业“逆周期”行为,不仅让政府付出大量财政补贴,而且普遍造成国有企业经营低效益。目前,西欧国家一般已不再将国有企业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事实证明,当国家以“企业家”身份进入社会生产领域时,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办事,在这些规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职能作用。如果企图通过国有企业的逆市场机制行为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结果往往会事与愿违。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将国家的“宏观经济稳定器”的负担加在国有企业身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的宏观控制能力不是体现在国有企业上,而是体现在国家的财政系统和中央银行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上。中央政府手中掌握着强大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只要善于运用这些手段,同样可起到“宏观经济稳定器”作用。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工业产值占全国产值的比例已由50年代的49%降至1995年的11%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并未下降。1996年宏观经济“软着陆”和近年来的“扩大内需”政策,都是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间接调控手段进行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让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中承担“宏观经济稳定器”职能,既不现实也无此必要。
刘文认为,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的引导下,不愿意提供技术开发等公共晶,只想成为具有及时利润效应的技术移植者”,因此国有企业在转型时期作为“技术模仿”和“技术扩散中心”也是国有企业宏观效率的体现。本文认为,这又是一个不符合实际的判断。从理论上看,非公有制企业并不必然“不愿意提供技术开发等公共晶”;从实证数据来看,国有企业实际上并未起到“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的作用。
诚如刘文所说,技术确实是一种公共品。但罗默指出,虽然知识或技术具有公共品的非竞争性特征,但如果技术本身足够复杂,同时又存在完善的产权制度,技术将具有可排他性。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则私人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获得新技术的垄断收益,私人厂商将因此具有开发新技术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并不会必然成为“技术扩散中心”。在市场经济中,只要存在“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的引导”,这种垄断收益对技术开发的激励就会存在,从而民营企业就有可能会成为新技术的供给者。如果民营企业对技术开发的供给不足,那恰恰是由于缺乏“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的引导”。例如在一个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社会中,技术就不会具有排他性,技术开发不会带来私人收益,私人厂商当然不愿意开发新技术。但这绝不是“市场的引导”造成的,恰恰相反,这是市场经济不完善的表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不是简单地否认民营企业技术开发的可能性。
国有企业不仅在理论上并不必然成为“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它在现实中也并未起到技术扩散的作用。首先,在我国近年来的技术市场交易中,真正占大头的并不是国有企业开发的技术,面是技术进口,参见表2(见下页)。
从表2可以看出,技术进口成交金额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国内技术市场成交金额所占比重。这意味着目前我国技术来源主要是国外。实际上,尽管我国科技国际竞争力综合指数高于俄罗斯和东欧等转型国家,但仍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近年来一直是技术的净进口国。这就决定了在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的条件下,“技术模仿、技术移植”的来源将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技术进口,而不是国有企业②。
即使从国内技术市场的交易来看,国有企业也没有起到“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的作用。从表3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技术市场交易的主要卖方并不是国有企业,甚至并不是企业。
可见,1991—1997年间,国内技术市场的主要卖方是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二者合计在50%左右);而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全部工业企业在卖方中所占比重虽然从1991年的13.7%增加到1997年的14.6%,但仍然不占重要地位。这说明,尽管我国经过多年努力,但仍未实现刘文中所说的“把科技活动的中心从原有的国家主导的研究院所和高校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转移”。在目前条件下,真正的“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仍然是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而不是企业,更不要说国有企业了。当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科技开发的主要由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来进行的体制并不是有效率的,也是需要进行改革的。但如果我们承认现实的话,就不能武断地认为国有企业现在就已经成了“技术模仿和扩散中心”。
三
刘文提出的另一个国有企业“宏观效率”的表现是“国有企业作为社会福利的提供者”。根据刘文提出的数据,国有企业可以弥补转型期国家财政和非国有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社会福利的空白,使国家能够保持充分的财政空间,非国有企业能够保持良好的发展空间。如果没有国有企业提供的社会福利,非国有企业的成本将大大上升。
本文认为,刘文在指出了国有企业承担社会福利的同时,完全忽略了国有企业这样做使全社会付出的代价。一个社会要提供社会福利,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即要素收入分配)中,在企业的全部要素收入中列支;二是在国民收人再分配中,由政府通过收取税费筹集财政收入之后,再以财政社会福利开支的形式提供社会福利。显然,刘文所提到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福利的提供者”是属于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提供社会福利的第一种方式。与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提供社会福利的第三种形式相比,第一种形式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福利支出需要列入企业本期(或年度)的成本;而这部分成本与正常的企业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有质的区别,因为它的功能是具有非生产性的社会福利,因而不能创造利润。换个角度来看,如果社会福利不在企业中列支,则此部分成本将转化为可以创造利润的生产性资本;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社会福利尽管节省了上述第二种形式所需要的政府福利支出,但却形成了对企业本期资本的扣除或侵蚀,由此将减少本期利润。从宏观效果来看,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将减少经济增长率。与此相比较,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提供社会福利的形式,尽管不能为全社会节省这笔福利开支,但由于福利开支没有侵蚀企业资本,因此避免了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所以,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是不是在宏观上有效率,需要比较全部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造成的本期利税损失,与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所节省的政府福利开支。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从全社会来看,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就是得不偿失的。
根据上述论证,我们可以通过实证数据对二者进行比较。以刘文中所列举的主要数据——冗员工资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冗员工资作为一种非生产性的成本,其造成的国有企业利税损失相当巨大,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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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提出,1998--2000年,“如果严格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进行富余人员的分离”,国家支付的下岗职工生活费用(即企业冗员所节省的政府福利开支)将达到1 000亿元;而我们从表4可以看出,1998--2000年冗员工资造成的国有企业利税损失达到1 555.62亿元,超过了它所节省的政府开支的数字。因此,国有企业提供社会福利从全社会范围来看是缺乏效率的。
综上所述,刘文中所称的国有企业“宏观效率”的三种主要表现,即“宏观经济的稳定器”、”技术扩散中心”、“社会福利的提供者”,或者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或者是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得不偿失的,从而并不能证明国有企业富有“宏观效率”。或者退一步说,即使国有企业具有所谓“宏观效率”,其原因也不在于刘文中所提到的上述三种“国有企业宏观效率体现”。
[本文责任编辑:禾 立 钱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