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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暴力威胁这种侵权行为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对暴力威胁行为的认识及其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但英美国家关于暴力威胁行为早已予以足够的重视。毫无疑问,暴力威胁行为的性质为侵权行为。对该行为造成后果的救济方式应加以明文规定,以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