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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地位、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监所检察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期的监所检察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监所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监所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创造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监所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业绩。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强化监督上开创新局面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牢固树立保障和服务科学发展的意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通过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保障,是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监所检察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实效,开创监所检察工作新局面。一是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并进行专项检查清理,纠正违法现象,防止徇私枉法,以钱抵刑,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以确保刑罚执行到位。二是加强对职务犯罪刑罚执行的监督,从罪犯的量刑、投牢、缓刑考察等方面进行逐人逐案清理,纠正违法现象,确保打击的效果不减。三是加强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的考察管理,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手续。四是加强对留所人员的严格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留所人员坚决不能留,尤其是看守所在接到交付执行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走,不能私自截留,坚决防止自杀、逃跑、自伤等问题的发生。五是加强对监管和劳教场所秩序的监督,维护安全稳定,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检查,预防和减少在押人犯重新犯罪,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机制创新上力求新突破
科学发展观是检察改革与创新的根本指针和动力源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监所检察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革作为发展的动力,通过改革和创新,不断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要认真落实高检院的“四个办法”,构建促进监所检察执法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推进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要建立监所检察工作的科学考评和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奖优劣汰,争创一流。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表彰,对于工作不扎实、无所事事,甚至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坚决批评,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二是要建立业务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在建立公、检、法联系会议制度、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分级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检务公开等制度上下功夫,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逐项落实。三是要不断完善驻所检察制度,建立健对驻所检察人员的监督机制,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解决工作不深入、情况不清、监督不力、派驻不驻、驻而不察等问题,确保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促进和谐上谋求新举措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理论,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南。在新世纪新阶段,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的原则,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落实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监所检察部门要始终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主旋律,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牢固树立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亲民的措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监所检察部门的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监所检察部门执法的社会公信力。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坚决纠正“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的执法观念,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建立健全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方便和保障;要大力整治监所环境秩序,改善生活卫生条件,为在押人员营造一个有利身心健康、有利管理教育的良好环境;要加强与办案单位的协调、配合和监督,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坚决杜绝在看守所发生刑讯逼供行为;要严格依照规定使用械具,坚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履行检察职能,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队伍建设上塑造新形象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监所检察队伍。要站在推进检察工作整体协调发展的高度,坚持统筹兼顾,优化监所检察队伍结构,推进监所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一是要配备好监所检察部门的各类人员,将那些理想信念坚定、业务水平高、有奉献精神的人员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切实改变监所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偏差、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数量较少的“三偏一少”现状;二是要按照专业化标准配置、培训、考核和选拔监所检察人才,构建有利于激励监所检察人员钻研业务的管理机制和素能养成制度,加快推进监所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三是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监所检察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确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作风观,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正司法,廉洁奉公。争取多途径、多形式培训干警,以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四是要争取多途径、多形式培训干警,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当前监所检察工作的需要。
五、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服务大局上取得新成效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如何转“危”为“机”,实现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成为代表委员们最为关心的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检察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检察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也由此成为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服务“三保”,不是一句空口号。如何把它真正落到实处?监所检察部门必须自觉地将监所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用发展的眼光、从全局的高度,找准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保障改革,服务发展,促进和谐。要坚持把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作为服务大局最基本最直接的手段,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和查办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既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执法办案,又防止脱离职能、超越职能搞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和实效。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监所检察工作不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执法,要亲民、爱民,以崭新的姿态适应“法德结合,文明执法”新的司法理念,更要以创新的实际成果来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强化监督上开创新局面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牢固树立保障和服务科学发展的意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通过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保障,是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监所检察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实效,开创监所检察工作新局面。一是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并进行专项检查清理,纠正违法现象,防止徇私枉法,以钱抵刑,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以确保刑罚执行到位。二是加强对职务犯罪刑罚执行的监督,从罪犯的量刑、投牢、缓刑考察等方面进行逐人逐案清理,纠正违法现象,确保打击的效果不减。三是加强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的考察管理,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手续。四是加强对留所人员的严格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留所人员坚决不能留,尤其是看守所在接到交付执行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走,不能私自截留,坚决防止自杀、逃跑、自伤等问题的发生。五是加强对监管和劳教场所秩序的监督,维护安全稳定,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检查,预防和减少在押人犯重新犯罪,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机制创新上力求新突破
科学发展观是检察改革与创新的根本指针和动力源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监所检察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革作为发展的动力,通过改革和创新,不断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要认真落实高检院的“四个办法”,构建促进监所检察执法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推进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要建立监所检察工作的科学考评和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奖优劣汰,争创一流。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表彰,对于工作不扎实、无所事事,甚至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坚决批评,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二是要建立业务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在建立公、检、法联系会议制度、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分级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检务公开等制度上下功夫,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逐项落实。三是要不断完善驻所检察制度,建立健对驻所检察人员的监督机制,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解决工作不深入、情况不清、监督不力、派驻不驻、驻而不察等问题,确保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促进和谐上谋求新举措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理论,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南。在新世纪新阶段,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的原则,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落实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监所检察部门要始终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主旋律,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牢固树立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亲民的措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监所检察部门的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监所检察部门执法的社会公信力。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坚决纠正“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的执法观念,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建立健全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方便和保障;要大力整治监所环境秩序,改善生活卫生条件,为在押人员营造一个有利身心健康、有利管理教育的良好环境;要加强与办案单位的协调、配合和监督,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坚决杜绝在看守所发生刑讯逼供行为;要严格依照规定使用械具,坚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履行检察职能,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队伍建设上塑造新形象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监所检察队伍。要站在推进检察工作整体协调发展的高度,坚持统筹兼顾,优化监所检察队伍结构,推进监所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一是要配备好监所检察部门的各类人员,将那些理想信念坚定、业务水平高、有奉献精神的人员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切实改变监所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偏差、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数量较少的“三偏一少”现状;二是要按照专业化标准配置、培训、考核和选拔监所检察人才,构建有利于激励监所检察人员钻研业务的管理机制和素能养成制度,加快推进监所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三是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监所检察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确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作风观,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正司法,廉洁奉公。争取多途径、多形式培训干警,以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四是要争取多途径、多形式培训干警,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当前监所检察工作的需要。
五、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服务大局上取得新成效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如何转“危”为“机”,实现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成为代表委员们最为关心的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检察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检察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也由此成为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服务“三保”,不是一句空口号。如何把它真正落到实处?监所检察部门必须自觉地将监所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用发展的眼光、从全局的高度,找准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保障改革,服务发展,促进和谐。要坚持把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作为服务大局最基本最直接的手段,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和查办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既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执法办案,又防止脱离职能、超越职能搞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和实效。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监所检察工作不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执法,要亲民、爱民,以崭新的姿态适应“法德结合,文明执法”新的司法理念,更要以创新的实际成果来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