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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权自己采取决定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措施的取舍。在《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医生要在不损害病人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当提供有关疾病的诊治信息。
知情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而且要是18岁以上,神志清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疾病、神志不清的患者,其主体是配偶、双亲、成年子女、亲属等。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大体上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诊治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特殊检查情况;有危险的手术或操作;危险或不良后果;试验性检查或治疗;收费情况;有伤害的医疗措施;药物的副作用;对病人隐私的检查暴露;与教学有关的行为;限制病人的情况等。都需要告知病人并取得病人、家属的口头认可同意或签字同意,医务人员才能实施相关的医疗行为。
1知情同意权的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询问,在如实告知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关系人同意的或遇特殊情况,经治疗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1有关知情权的教育
知情同意在我国医疗实践过程中真正得到普及尚须时日,必须通过宣传教育,使医务人员及人民群众逐渐认识到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后,才能得以实现。患者享有的医疗基本权利有两点,一是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二是获得适当、合理的与现实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权利。因此,患者必须对自己的医疗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病人自主权的体现,是一种患者向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委托行为,知道病情,直到治疗,同意医务人员的这些医疗措施,并交给医务人员实施。简言之,就是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了解明白自己的病情诊治措施、同意或选择或拒绝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将采取的措施。这一切都是病人行使自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1.2过去患者无知的被动的模式
长期以来,由于在人们眼中医生是治疗疾病的主宰,所以人们常常说:“您是医生,您看着办吧”。同时在临床治疗中又特别强调医生的自主权、自由裁量权。这样在临床上就出现了医生怎么说,病人就怎么做。“医生是父母,医生说了算。”这种态度无疑对病人的治疗与康复是不利的,影响了病人治疗疾病的主观积极性,病人只有在医生的指示下,在不明白为什么的情况下,接受治疗处置。
1.3真正实现知情同意,难度很大
真正实现知情同意大体上分两个部分:一是患者充分知情;另一是患者完全自由的知情选择同意。但是在实现充分知情同意这一点上,目前仍然是个难题。
1.3.1如何让病人充分知情
如果医生面对的是一个理智的病人,病人又希望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就应当向病人说明他的病情。医生需说明的内容包括疾病诊断;预定实施手术内容及危险;病人现有症状及原因;手术效果及改善程度;不实施手术的后果;实施手术医生对不确定的危险因素的把握程度;在发现不确定因素时的对策及准备等。有的国家采用将医疗手段内在具有的风险,也列入必须告知病人知情同意的内容。
1.3.2医生告知的对象应该是病人
多数国家都将病人确认为第一知情人。认为只有当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时,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才将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列为告知对象,这样就较好地使医疗行为与法律规定接轨。
1.3.3签字中的法律责任
过去我国是将知情同意的对象定格为患者家属,手术同意书及输血同意书中都将签名处列为家属签名,不管有没有病人委托,仅家属同意就性使患者身体处分权,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现在新规定是需要患者本人签名,这是一种进步,是法律意识完善的表现。
1.4知情同意原则,在法律上的完善
长期以来知情同意原则,大多停留在道德范畴中,并没有法律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对知情同意权作了部分规定,仅是道德化的法律,并非强制性规范,没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告知病情,但是在告知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那么,医生知道这种告知有可能给与病人带来不良后果时,该怎么办呢?如果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了患者可能的疾病预后,会引起或加重病人的不良后果,那么医生是否该负责任呢?这样就使医生陷入了究竟该不该告知的两难境地,在临床中操作起来就很难。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病人或家属告知病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是因为它没有对医师违反知情同意规则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从而不具备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合惩戒性。但在民法通则中有“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医生不如实告知病情,会认定医师有过错,须承担民事责任。这些矛盾处在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较好的得到了改正。
1.5知情同意中有两种情况
在临床中知情同意有两种情况,a一是明示的知情同意:前者表现为直接述说或书面形式;b另一是默示的知情同意:即从病人的语言或行为中推论出来的,经常被误解为没有经过病人同意。如护士注射时,病人自觉伸出胳膊来接受注射,这就是病人的默示同意。
2知情同意与理智选择
病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其内心充满复杂的矛盾和期望。病人的种种选择,就是一个人对医疗服务知情、判断选择的综合价值体现。
比如说,一个危重病人对治疗用药的选择,医生说“有进口药效果好,但是自费需要自己花费几万元。”这就容易对病人及家属造成十分艰难的取舍。但当另一位医生向病人介绍说:“有几种药都很有效,进口药并不是最好的,国产药治疗就行,省下来的钱可以用于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这样当病人及家属知道后,就会作出选择后者的决定,心里也就十分踏实。这个病人及家属的选择,就是在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智选择。医生在介绍时可以认为都没有错,只是第一位医生介绍得不全面,如果他能在介绍进口药的同时,也把国产药的情况介绍了,与病人及家属进行更好沟通,讲清楚治疗这种病的药物品种、作用效果、毒副作用及价格,那么,病人及家属在选择中就不会发生困难。
病人的选择不同于一般消费的选择。这是因为医患双方地位不同,信息不对称,面对生命危重的条件,病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有的医生认为,病人可能都懂,医生说了对病人或家属也没有用,有些人对医学一知半解,医生说多了,害怕会惹麻烦。所以,医生要考虑病人及家属的文化层次,尽可能全面的介绍相关的治疗方法,以及目前对这个疾病的治疗争议,这样病人及家属就会感到,医生尊重了自己的知情权。
3知情同意原则在临床中有许多意外
由于医疗工作的高风险、高技术性特点,又是由于时间紧迫,在实际医疗中有些情况不要求做到知情同意。入脑外伤,病人休克,无家属陪送医疗等。所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了这样的规定:
3.1无法取得患者意见而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3.2国内外一些学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实施知情同意原则:
3.2.1对生命与健康有急迫威胁时;
3.2.2专家同意或者认为其为紧急事件时;
3.2.3病人无同意的能力,法律上认定的代理人又无法联络上时;
3.2.4病人自动委托时;
3.2.5专家同意后,可以不经过病人同意而进行医疗行为。因为专家与病人同意相比,专家同意是一种更高级的同意。
4知情同意是权利也是义务
知情同意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选择权)两种:
4.1知情权
知情权就是病人对自己疾病情况的了解,知道治疗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预后等。
4.2同意权
或称选举权,有时可以看作是一种义务,是病人必须行使的,必须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病人面对治疗方案,有时必须做出同意的表示,就是在治疗面临一种选择时,这种选择就成了一项义务,要求其必须做出同意的表示,这样看病人的同意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5知情同意与法律免责
知情同意是患者的一项权利,它包涵有医生的告知和病人得承诺。就是在医生告诉患者相关的医疗信息的情况下,由患者最终决定选择治疗和手术方案等。
5.1医生治疗方式的合法性
当代医学的发展,医生在治疗病人的时,特别是一些侵袭性治疗已经逐步合法化了。如截断病人肢体就从形式上不合法,转变为今天事实上的合法这是因为有国家法律保障,有一定的治疗目的,患者本人同意这种治疗。这三个条件的具备,正是开展一些侵袭性治疗的基础。医生有执业资格,受到国家的许可和保障,医生有医疗处置、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权。病人医疗的目的是解除病痛,救治生命,医生的行为目的是与病人的求医目的相一致。这样医生的医疗行为,包括侵袭性医疗行为,就具有了合法性就是免责的。同时随着对人权的重视,在法律核医学界日益受到重视,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就逐渐形成知情同意权这一新的法律权利。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要认真考虑这二种情况,认识到尊重病人一方权利的重要意义,认识实施告知,满足病人获取信息和做出决策要求的重要意义。
5.2告知与承诺
什么情况下告知,告知什么,告知多大范围,是一个医生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临床医疗方式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医生应该告知病人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如特殊检查;使用新治疗方法;输血、麻醉、手术切除脏器或截肢;在许多种治疗方法取舍困难
时;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需要转诊时;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等。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要告知什么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目前诊断;目前治疗方法;对拟实施医疗方法的评价。取得患者同意后在实施治疗或手术,这是目前医生们较为明智的选择。需要实行手术时的手术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并发症、本院对此手术的把握及预处理方案。经过这样的告知,病人有书面同意,手术才可进行。
在医生已经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患者的承诺就有了法律效力;医生的医疗侵袭行为合法;医生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一个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一经承诺后,就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承诺仅能使医生在一定程度上免责。这种承诺的效力有多大呢?从法律角度看患者的承诺,是医生为了事后推卸责任,在向患者告知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往往扩大范围,而病人此时求医心切,又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很难领悟医生告知或同意书上的含义。如果这样以同意书中所列内容,让医生全部免责,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在法律实施中,法官可能认可其中的“合理的”部分,所以医生希望通过手术同意书形式全部免责是徒劳的。对同意书客观分析后才能起到法律效力。
5.3知情同意的法律根据
在我国知情同意权已经被法律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从我国法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取得患者同意,这一义务要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承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虽然法律上没有使用知情同意一词,但实质上是确定了患者一方的权利,这对维护病人权益,将产生重要影响。
6知情同意原则是医生的重要义务
知情同意原则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之一。知情同意原则既是患者的权利,又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作为医务人员,要履行好知情同意原则的义务。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明确保护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中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同时规定;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和后果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等,医生都应当主动如实告知患者,并取得其承诺时医生的义务体现。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还规定,未经患者或家属得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要给与行政追究处罚、停业、吊销执业执照,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知情同意原则等严格的规定,医师们必须加深理解认真执行这种告知义务。
知情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而且要是18岁以上,神志清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疾病、神志不清的患者,其主体是配偶、双亲、成年子女、亲属等。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大体上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诊治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特殊检查情况;有危险的手术或操作;危险或不良后果;试验性检查或治疗;收费情况;有伤害的医疗措施;药物的副作用;对病人隐私的检查暴露;与教学有关的行为;限制病人的情况等。都需要告知病人并取得病人、家属的口头认可同意或签字同意,医务人员才能实施相关的医疗行为。
1知情同意权的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询问,在如实告知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关系人同意的或遇特殊情况,经治疗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1有关知情权的教育
知情同意在我国医疗实践过程中真正得到普及尚须时日,必须通过宣传教育,使医务人员及人民群众逐渐认识到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后,才能得以实现。患者享有的医疗基本权利有两点,一是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二是获得适当、合理的与现实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权利。因此,患者必须对自己的医疗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病人自主权的体现,是一种患者向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委托行为,知道病情,直到治疗,同意医务人员的这些医疗措施,并交给医务人员实施。简言之,就是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了解明白自己的病情诊治措施、同意或选择或拒绝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将采取的措施。这一切都是病人行使自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1.2过去患者无知的被动的模式
长期以来,由于在人们眼中医生是治疗疾病的主宰,所以人们常常说:“您是医生,您看着办吧”。同时在临床治疗中又特别强调医生的自主权、自由裁量权。这样在临床上就出现了医生怎么说,病人就怎么做。“医生是父母,医生说了算。”这种态度无疑对病人的治疗与康复是不利的,影响了病人治疗疾病的主观积极性,病人只有在医生的指示下,在不明白为什么的情况下,接受治疗处置。
1.3真正实现知情同意,难度很大
真正实现知情同意大体上分两个部分:一是患者充分知情;另一是患者完全自由的知情选择同意。但是在实现充分知情同意这一点上,目前仍然是个难题。
1.3.1如何让病人充分知情
如果医生面对的是一个理智的病人,病人又希望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就应当向病人说明他的病情。医生需说明的内容包括疾病诊断;预定实施手术内容及危险;病人现有症状及原因;手术效果及改善程度;不实施手术的后果;实施手术医生对不确定的危险因素的把握程度;在发现不确定因素时的对策及准备等。有的国家采用将医疗手段内在具有的风险,也列入必须告知病人知情同意的内容。
1.3.2医生告知的对象应该是病人
多数国家都将病人确认为第一知情人。认为只有当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时,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才将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列为告知对象,这样就较好地使医疗行为与法律规定接轨。
1.3.3签字中的法律责任
过去我国是将知情同意的对象定格为患者家属,手术同意书及输血同意书中都将签名处列为家属签名,不管有没有病人委托,仅家属同意就性使患者身体处分权,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现在新规定是需要患者本人签名,这是一种进步,是法律意识完善的表现。
1.4知情同意原则,在法律上的完善
长期以来知情同意原则,大多停留在道德范畴中,并没有法律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对知情同意权作了部分规定,仅是道德化的法律,并非强制性规范,没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告知病情,但是在告知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那么,医生知道这种告知有可能给与病人带来不良后果时,该怎么办呢?如果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了患者可能的疾病预后,会引起或加重病人的不良后果,那么医生是否该负责任呢?这样就使医生陷入了究竟该不该告知的两难境地,在临床中操作起来就很难。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病人或家属告知病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是因为它没有对医师违反知情同意规则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从而不具备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合惩戒性。但在民法通则中有“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医生不如实告知病情,会认定医师有过错,须承担民事责任。这些矛盾处在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较好的得到了改正。
1.5知情同意中有两种情况
在临床中知情同意有两种情况,a一是明示的知情同意:前者表现为直接述说或书面形式;b另一是默示的知情同意:即从病人的语言或行为中推论出来的,经常被误解为没有经过病人同意。如护士注射时,病人自觉伸出胳膊来接受注射,这就是病人的默示同意。
2知情同意与理智选择
病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其内心充满复杂的矛盾和期望。病人的种种选择,就是一个人对医疗服务知情、判断选择的综合价值体现。
比如说,一个危重病人对治疗用药的选择,医生说“有进口药效果好,但是自费需要自己花费几万元。”这就容易对病人及家属造成十分艰难的取舍。但当另一位医生向病人介绍说:“有几种药都很有效,进口药并不是最好的,国产药治疗就行,省下来的钱可以用于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这样当病人及家属知道后,就会作出选择后者的决定,心里也就十分踏实。这个病人及家属的选择,就是在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智选择。医生在介绍时可以认为都没有错,只是第一位医生介绍得不全面,如果他能在介绍进口药的同时,也把国产药的情况介绍了,与病人及家属进行更好沟通,讲清楚治疗这种病的药物品种、作用效果、毒副作用及价格,那么,病人及家属在选择中就不会发生困难。
病人的选择不同于一般消费的选择。这是因为医患双方地位不同,信息不对称,面对生命危重的条件,病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有的医生认为,病人可能都懂,医生说了对病人或家属也没有用,有些人对医学一知半解,医生说多了,害怕会惹麻烦。所以,医生要考虑病人及家属的文化层次,尽可能全面的介绍相关的治疗方法,以及目前对这个疾病的治疗争议,这样病人及家属就会感到,医生尊重了自己的知情权。
3知情同意原则在临床中有许多意外
由于医疗工作的高风险、高技术性特点,又是由于时间紧迫,在实际医疗中有些情况不要求做到知情同意。入脑外伤,病人休克,无家属陪送医疗等。所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了这样的规定:
3.1无法取得患者意见而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3.2国内外一些学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实施知情同意原则:
3.2.1对生命与健康有急迫威胁时;
3.2.2专家同意或者认为其为紧急事件时;
3.2.3病人无同意的能力,法律上认定的代理人又无法联络上时;
3.2.4病人自动委托时;
3.2.5专家同意后,可以不经过病人同意而进行医疗行为。因为专家与病人同意相比,专家同意是一种更高级的同意。
4知情同意是权利也是义务
知情同意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选择权)两种:
4.1知情权
知情权就是病人对自己疾病情况的了解,知道治疗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预后等。
4.2同意权
或称选举权,有时可以看作是一种义务,是病人必须行使的,必须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病人面对治疗方案,有时必须做出同意的表示,就是在治疗面临一种选择时,这种选择就成了一项义务,要求其必须做出同意的表示,这样看病人的同意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5知情同意与法律免责
知情同意是患者的一项权利,它包涵有医生的告知和病人得承诺。就是在医生告诉患者相关的医疗信息的情况下,由患者最终决定选择治疗和手术方案等。
5.1医生治疗方式的合法性
当代医学的发展,医生在治疗病人的时,特别是一些侵袭性治疗已经逐步合法化了。如截断病人肢体就从形式上不合法,转变为今天事实上的合法这是因为有国家法律保障,有一定的治疗目的,患者本人同意这种治疗。这三个条件的具备,正是开展一些侵袭性治疗的基础。医生有执业资格,受到国家的许可和保障,医生有医疗处置、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权。病人医疗的目的是解除病痛,救治生命,医生的行为目的是与病人的求医目的相一致。这样医生的医疗行为,包括侵袭性医疗行为,就具有了合法性就是免责的。同时随着对人权的重视,在法律核医学界日益受到重视,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就逐渐形成知情同意权这一新的法律权利。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要认真考虑这二种情况,认识到尊重病人一方权利的重要意义,认识实施告知,满足病人获取信息和做出决策要求的重要意义。
5.2告知与承诺
什么情况下告知,告知什么,告知多大范围,是一个医生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临床医疗方式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医生应该告知病人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如特殊检查;使用新治疗方法;输血、麻醉、手术切除脏器或截肢;在许多种治疗方法取舍困难
时;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需要转诊时;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等。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要告知什么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目前诊断;目前治疗方法;对拟实施医疗方法的评价。取得患者同意后在实施治疗或手术,这是目前医生们较为明智的选择。需要实行手术时的手术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并发症、本院对此手术的把握及预处理方案。经过这样的告知,病人有书面同意,手术才可进行。
在医生已经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患者的承诺就有了法律效力;医生的医疗侵袭行为合法;医生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一个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一经承诺后,就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承诺仅能使医生在一定程度上免责。这种承诺的效力有多大呢?从法律角度看患者的承诺,是医生为了事后推卸责任,在向患者告知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往往扩大范围,而病人此时求医心切,又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很难领悟医生告知或同意书上的含义。如果这样以同意书中所列内容,让医生全部免责,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在法律实施中,法官可能认可其中的“合理的”部分,所以医生希望通过手术同意书形式全部免责是徒劳的。对同意书客观分析后才能起到法律效力。
5.3知情同意的法律根据
在我国知情同意权已经被法律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从我国法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取得患者同意,这一义务要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承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虽然法律上没有使用知情同意一词,但实质上是确定了患者一方的权利,这对维护病人权益,将产生重要影响。
6知情同意原则是医生的重要义务
知情同意原则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之一。知情同意原则既是患者的权利,又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作为医务人员,要履行好知情同意原则的义务。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明确保护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中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同时规定;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和后果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等,医生都应当主动如实告知患者,并取得其承诺时医生的义务体现。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还规定,未经患者或家属得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要给与行政追究处罚、停业、吊销执业执照,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知情同意原则等严格的规定,医师们必须加深理解认真执行这种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