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6月下旬,江西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作为地方性规章与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该办法对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的公布实施,对各地制定出台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具有借鉴意义。